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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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摘要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带来强大的冲击,提出了更多的挑战,突显了诸多问题。
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关于电子商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工作,其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又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要研制网络技术加强网络设施建设,从而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让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更加繁荣,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丰富方便人们的社会生活交往、购物、学习、医疗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可谓少之又少,目前直接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1条对于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承认以及第33条涉及的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部分条款也有涉及到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等问题,此类立法虽然对于电子商务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仅为电子商务定义上的立法,电子商务的操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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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讨论在电子商务的范畴内,所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包括的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等方面未受到足够重视的众多问题。
一、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著作权是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这是有利于我国文学、艺术及科学等领域作品积极传播的立法,而并非行为人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依据。
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传播的快速和广泛性致使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著作权法与电子商务存在的种种利害关系,应从主体与客体两方面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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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客体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客体主要包括传统作品以及网络信息服务客体、网页等。
传统作品附着于一定的有形媒体,是以实实在在的形式存在,而网络能将所有作品通过数字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播,一件作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品的数字化转换过程并没有因原作品产生创造性的内容,而只是形式的转换,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并无法律依据而将他人的文字资料、图片、声音或者信息数字化或传输的这一过程,即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网络信息服务包括了商业信息、联机新闻、广告、经济与社会、
科学教育、图书杂志、休闲与娱乐、电视电影及音乐等形式,其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
其中大多数内容与著作权中的传统作品相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中,商业信息在网上的传播与接受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商务信息可能是初始的商业数据或资料,或是汇编或整理过的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无论是商家或是消费者都可能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对商业信息进行有意或无意识的复制,也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中对于复制权的限制,大多数学者对于商业信息的保护持赞同观点。
我国在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防止未经许可将信息上载到网上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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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曾受到争论。
网页的设计与制作中的主要颜色、图案、文字组合等,具有反映一定创意与设计感的独创性,并通过计算机这一载体反映出来,且有被复制的可能,符合作品的特征,对于网页的保护也是对于网页设计和制作者辛苦创造的尊重。
因此,虽然著作权法并没有将网页列入作品的范畴,但实际上应属于著作权作品而应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在普通的条件下,个人使用作为复制量有限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予以“合理使用”这一特殊范围,允许公民以个人观赏、学习的目的以及教育科研的目的小范围使用他人作品,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有利于公众利益。
但在网络这一大环境下,作品的大量传
播和复制成为极其简单的行为,任何人只要需要都可以方便快捷地复制出与原作品一样精美的作品。
[4]可以预见,对作品的个人复制更有可能成为发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
如果网络上的个人使用仍被看作合理使用,那么众多的网络用户可自由地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地就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人也会因网络合理使用带来难以保障的权利问题而不敢再将作品上传至网络,而使因特网上空空如也,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
网络的出现给我国现存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权利人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
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
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一)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客体
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技术都成为专利的新客体,可以作为专利权对象的包括计算机软件、通讯协定、密码技术和电子销售系统等。
一般计算机程序是不能受专利法保护的,但如果它被固化在一定的硬件上,以硬件作为专利申请的对象,可以达到对软件的保护;通讯协定是计算机之间交换资料的格式和程序。
由于连
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种类极为繁多,其使用的操作系统也各不相同,如果没有标准的传输协定,则资料的交流便难以完成;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传递系统,如果没有密码技术对信息加密,就会造成信息被不该看到的人看到或接收、截取;电子销售系统是一种保障商家在网络上可安全地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技术。
[5] 除了这些,资料的处理和检索技术,界面的设计等都可以成为申请专利的客体。
专利权的电子申请作为一种特殊申请方式的承认,并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范畴,但作为未来专利申请无纸化的发展趋势,它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应作为讨论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专利法在保护创造者方面所提供给权利所有者的权利是最广泛的。
它更多地是倾向于保护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而著作权法提供给作者的权利则是建立在作者的利益愿望与消费大众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基础之上的。
所以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应纳入专利法保护问题,实存争议,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的专利权问题主要就是电子商务的软件保护问题,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
不仅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版权,在专利保护方面也有所取。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于专利权客体的描述为:“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
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
”可见,专利制度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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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与域名
绝大多数企业一般以自己的商标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一是方便客户的查找,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进行宣传。
但很多企业在申请用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时,才发现已经被他人注册了,这就是典型的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抢注是侵犯域名权最主要的方式。
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
域名抢注者就如同信息高速路上的车匪路霸,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
“域名”已实际上作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并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被交易着。
同时,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以域名抢注的方式表现出来外,也会因不同行业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出来,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可以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
与此冲突的是,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
因此,当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中请域名时,都希望以这一
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域名冲突。
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权所对应的域名这样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商标法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法来制止和反对,从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但是对于使用同一商标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人,同时想利用该商标作为自己域名,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多级域名制度规则来缓解冲突;如果域名仍在不同所有人之问有冲突,就只能按照域名的登记规则——“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来解决问题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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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素玉.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构建——兼论其对电子商务的影响[j].长春大学学报,2006(07).
[3]贾庆伟,卢平.网络“疆界”谁来划分——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经济信息,2000(9).
[4]吴名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8(17):542.
[5]彭柳,王方.初探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情报,2002(9).
[6]沈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j].特区经济,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