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仪系的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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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仪系的覆灭2008-05-05 16:55
4年光阴,这个年轻人在湖南做了什么?2000年7月,鄢彩宏只是一家小型B股公司第二大股东;而2004年8月他被中纪委带走时,他已经是一个涉及数家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的、总资产80亿元的、庞大的鸿仪系主人了
“鸿仪退出已是必然。
”李健的如此直言令人颇感意外。
李健,50岁,嘉瑞新材董事长,曾任张家界董事长、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国光瓷业副董事长。
6月底的一个上午,在长沙市海东青大厦16层,李健一边批复很厚的一摞财务单据,一边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已十分困难,每一笔报销必须由他这个董事长亲自批复。
”
同一时间,远在千里之外,张家界正召开董事会,内容是,应对没有流动资金之困。
此前一天,同在海东青大厦,国光瓷业董秘罗俊群在8层起草一份报告,希望长沙政府能提供大约600万元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上述3家上市公司有同一个控制人“鸿仪系”,它们正在面对同样的问题:被大股东占用大量资金,还为关联公司提供巨额担保,而自身盈利能力不足。
去年8月20日晚上,“鸿仪系”老板鄢彩宏被中纪委从家中带走,“协助调查”。
此后,银行停贷,并与债权人一起兴讼付债。
截至目前,鸿仪系债务总额接近25亿元,各家公司面临债务都远远大于其净资产,如得不到债权人的谅解,几乎都面临破产。
2004年11月8日,“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成立。
同一天,泰阳证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鸿仪方面3名董事全部出局。
2005年5月,张家界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免去两位鸿仪系高管卜炎贵、侯军董事职务。
如此窘境,鄢彩宏根本没有想到。
据说,他身陷囹圄,却不断传出一些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指示,但对于李健及其他鸿仪系下属企业的老总看来,这些指示显示其根本不了解外面的状况,不切实际,无法执行。
祸起行贿案
鄢被带走前4个月,2004年4月。
这可能是他的得意时光。
该月中,泰阳证券选出6名董事,鸿仪占5席。
这是鄢在2003年5月出任泰阳证券董事长之后,完全掌握这家券商的象征——而此前股权之争是他的棘手问题。
泰阳证券在2001年10月增资扩股后,前七大股东分别为亚华种业(000918,实际持股19.42%)、正虹科技(持19.09%)、深圳新龙(持19.09%)、现代投资(持14.94%)、长沙新大新置业(持7.47%)、普天东方(持6.41%)及湘火炬A(000549,持3.54%)。
2002年底,鸿仪系实际控制亚华种业,并间拿下泰阳证券。
在此前后,鸿仪通过旗下嘉瑞新材、或具有战略联盟关系企业大量收购泰阳证券的股权,至39.94%的比例。
另一方中国四方及关联企业,2003年1月,受让正虹科技、湘火炬A、深圳新龙手中的泰阳证券股权,一度持有41.72%,超过鸿仪系。
虽然鄢彩宏因亚华种业为泰阳第一大股东,取得董事长一职,但在其他董事的人选上,双方僵持将近一年。
此时,由于鸿仪系并非亚华种业的控股股东,代理行使其股权名不正、言不顺。
经人介绍,鄢彩宏认识了时任湖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吴振汉,通过贿赂吴,利用其个人影响,最终为鸿仪系取得泰阳证券控制权。
2004年6月,吴振汉因直接插手高院案件的执行,收受贿赂被中纪委“双规”,8月20日,鄢彩宏就被叫去问话,随后鸿仪系高层侯军、于立群、张晓游等先后被带走协助调查。
3个月后,鄢、侯二人因行贿被省检察院正式批捕。
目前二人被羁押在武汉,正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鄢氏在官场长袖善舞早不是秘密。
鸿仪系旗下张家界、国光瓷业、安塑股份、湘酒鬼4家上市公司均为当地招牌国企,“高层没人根本不可能完成”。
在其家乡常德投资成立常德
家具工业园的开园仪式上,市委书记、市长悉数到场,2003年5月,鄢彩宏和泰阳证券原总裁谭载阳之间的交接仪式上,有湖南省副省长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证监会长沙特派办机构处副处长等官员亲临现场。
全面告急
在鄢彩宏被羁押的16天后,2004年9月6日上午,以湖南证监局稽查处处长陈中为首一行5人进驻嘉瑞新材,开始长达3个月的立案调查,涉及违规担保、虚增利润及虚假披露信息等行为。
不久,嘉瑞新材陆续披露,大股东共占资近6.2亿元,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10.2亿元,占公司截至2005年3月31日净资产的671%,其中涉及诉讼7.29亿元。
因需计提坏账,经追溯调整,嘉瑞新材2003年、2004年连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受调查的还有泰阳证券。
2004年,由于湖南鸿仪违规操作,泰阳证券资金被大量拆出,截至2004年底,泰阳证券占用客户资金12.23亿元,年度净亏11亿元。
之后,国光瓷业和张家界分别于2005年1月和6月被立案稽查。
随后的公告说:在截至2004年末,国光瓷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资3.7亿元;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7.29亿元,占公司3月31日净资产4860%,涉诉金额6亿元;至今年6月,张家界共违规担保4.6亿元,占公司3月31日净资产198%,其中涉讼2.64万元。
5月,国光瓷业被查出虚增利润约2100万元。
经追溯调整,公司2003年和2004年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而早在2004年6月开始的银行逼债风波,随即一浪高过一浪。
包括2004年6月的株洲商业银行涉讼标的2400万元的到期未还贷款,以及7月交行长沙分行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
至2004年末,国光瓷业共有28起涉诉事项,其中26起皆与贷款有关。
目前,它的涉诉金额已高达6亿元。
嘉瑞新材2004年涉诉事项也高达27起,大部分祸起鸿仪系的关联担保。
2004年末,张家界因多起担保被5家银行逼债,担保对象均为鸿仪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由于对涉讼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张家界2004年确认预计负债1355万元。
*ST酒鬼也没能逃脱互保旋涡,2004年8月,因中行醴陵支行与国光瓷业、上海鸿仪借款担保纠纷案,株洲中院冻结上海鸿仪所持全部的*ST酒鬼3000万股法人股。
上述违规担保主要担保时间跨度长达几年,基本围绕鸿仪展开,其中多数都未经合法程序和及时披露。
被拖入担保旋涡的不止上述4家,仅围绕嘉瑞新材的“担保圈”便牵扯了7家上市公司,涉及担保额度约5亿元。
嘉瑞新材自2003年9月起为洞庭水殖、亚华种业、国光瓷业、湖南海利等4家湖南公司共提供总额超过2亿元的贷款额度,而其中,国光瓷业又曾为嘉瑞新材6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还与金果实业签订了最高为7000万元的《互保协议》。
洞庭水殖与金健米业签订《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最高累计担保金额1亿元;湖南海利也与亚华种业续签了互保协议,最高额度增加到1亿元。
2004年11月,湖南省成立处理鸿仪问题的协调小组,该小组的成立旨在协调处理鸿仪系面临的债务诉讼危机和摸清鸿仪真实的财务状况。
至2005年4月,鸿仪系内企业共有约近30亿元的巨额担保,其中涉诉金额超过16亿元。
“由于互保,国光瓷业一出现问题,就迅速将鸿仪系内其他公司深深地卷入债务旋涡之中,现在鸿仪系几乎所有的资产都被冻结,凭己之力已无法解决。
”李健说。
据透露,多家债权银行从4月开始酝酿成立“鸿仪系债权委员会”,正式确定以这一“联动机构”来处理鸿仪系在湖南的上市公司资产,在债权委员会下将专门针对鸿仪系3
家上市公司分设3个工作小组。
鸿仪造系运动
“鄢被羁押后,几个总监级的高层代为行使管理权。
但他们也只是职业经理人,对下属企业的控制力已名存实亡。
”李健说。
鄢彩宏1994年创立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4年后,湖南振升以其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折成发起人股投入上海凌云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2000年7月,凌云B在上交所发行上市,鸿仪系自此开始登上资本舞台。
两年后,湖南振升转让出凌云B6818万股法人股,退居第三大股东。
这次转让湖南振升套现1.22亿元,获利近倍。
“短短两年,获利是以前实业投资的数倍,这大大坚定了鄢氏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并举的信念。
”李健说。
2002年9月,国光瓷业大股东将28.42%的股份转让给上海鸿仪,总价款10152万元,与两个月前套现凌云B的1.22亿元相若。
上海鸿仪入主国光瓷业后,先后收购了湖南一系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国光瓷业被鸿仪系打造成了一个瓷业和生物医药共同的资本平台。
2001年6月,湖南鸿仪直接控制嘉瑞新材,使之成为鸿仪继凌云B后,拓展建材业务的新载体。
让鸿仪系名声鹊起的是2001年9月鸿仪控制ST张家界之后,把旗下的一些优质的旅游资源注入,2001年底,张家界摘掉ST的帽子,成为鸿仪旅游资源平台。
2005年2月,亚华种业承认鸿仪系通过其第二、四、五大股东已实际控制公司25.36%的股权,超过大股东湖南省农业集团,达到了实际控制。
控制权的转让发生在2002年,此时鸿仪也正在忙于收购国光瓷业与张家界。
亚华种业成为鸿仪旗下的农业资源平台。
2003年,ST酒鬼大股东将21.96%的股权出售给上海鸿仪,令之成为第三大股东,由此鸿仪系增添一个酒业资本的平台。
同时,鸿仪积极染指金融。
2002年大有期货成立,鸿仪占其70%~80%的股权。
2003年前后,鸿仪进入泰阳证券,鄢彩宏一改低调做派,从幕后走到台前,出任董事长。
而鸿仪旗下的国光瓷业拥有湘财证券5.988%的股份,后来出让2.63%给山西和信电力。
鸿仪系此时拥有两家证券公司股权,控制泰阳期货(泰阳证券下面)、大有两家期货公司,同时鸿仪与深圳中科智担保签下了8000万参股协议,金融阵营成型。
2000年从凌云B掘得第一桶金起,5年间,鸿仪的名下,有着一长串产业名称:建材、新材料、旅游、医药、医院、陶瓷、重工、房地产、商贸、金融……据2004年6月《潇湘晨报》说,整个集团资产达80余亿元,其中在湖南的总投资60余亿元。
鄢的志向远不止这些,“追求做成中国投资业界的新型一流品牌公司”。
在入主泰阳证券时,正值周正毅翻船,鄢曾经发誓鸿仪低调务实,绝不重步其后尘。
未曾想,造化弄人。
强人的悲哀
鄢彩宏年少成功造就其强硬个性,只要不睡觉都在工作,但性格偏激,对感兴趣的极其认真,而不感兴趣的从不染指,决策往往未尽客观,几乎都是个人拍板。
据说,所谓鸿仪系二号人物侯军,其实只是其司机兼秘书。
“从上市公司调拨数亿资金,往往不和公司董事长商量,有时甚至是调走数日后才知道。
”李健说,“作为职业经理人,面对强势老板,虽有不同意见,但也只有听命的份。
”张家界董秘王安其及国光瓷业董秘罗俊群均向《证券市场周刊》表示,直到公司被证监会查处,才知道公司原来有如此大的财务“黑洞”。
从瓷业+生物医药的国光瓷业,到旅游业的ST张家界、到建材业的嘉瑞新材、农业的亚华种业和酒业的ST酒鬼,鸿仪系下的几家公司在业务上各事一块,没有任何相关性,把他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除了相互之间频繁的关联担保,就是向他们的实际控制人鸿仪系输血。
现在的问题是,鸿仪系因何短短5年负债25亿?钱去了何处?
“连鄢自己也无法完全弄清楚。
”李健说,“以他个性,一旦认准,收购资产价格往往数倍于其价值;其次,扩张过快,所收购资产良莠不齐,真正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凤毛麟角。
”
比如收购张家界时,置入的资产有五块,如果按净资产,总计应是10843万元,这与收购价22720万元有很大差距。
其中以2000万元对价从置换出去的张家界控股的三门软件公司,鸿仪最终只卖了10万元。
更致命的是,鄢彩宏一旦发现所收购资产达不到期望值就失去耐心认真经营,尽可能想办法从中拿出资金寻找新的目标。
嘉瑞新材如没有被大股东占用资金和巨额担保,如控制在4个亿以下的负债额,还是可以实现将近4000万元的净利润。
未卜新生路
李健认为,嘉瑞新材、国光瓷业和张家界三家上市共同的出路,是引进实力机构,但也困难重重。
因为,鸿仪系资产都已被冻结,即无资金也没办法用资产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其次,得到众多债权人谅解、撤诉十分困难。
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十几家商业银行以及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主要金融机构均对鸿仪系有贷款,而湖南长沙、株洲、岳阳、常德等市一些金融机构更提供了大量贷款。
目前,据本刊了解,债权委员会已经召开多次会议。
但三家上市公司都称:“还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文件,债权委员会并没有跟公司在具体细节上进行直接衔接,也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决策。
”
李健说,“现大最大的问题是,各家债权人涉及利益各异,而程序又不同,很难沟通。
”
而在罗俊群看来,即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而拥有1万多国企职工的国光瓷业很难吸引买家。
由于改制不彻底,1万多人没有进行身份置换,职工的福利及“三险”都由股份公司支付,是一个巨大包袱。
鸿仪系族谱
鸿仪系一个三层级的金字塔。
位于顶层的是由自然人股东鄢彩宏、侯军直接控制的一系列母公司,主要用于对下级公司进行投资运作;中层是被这些母公司控制的一系列上市公司;底层是受一层母公司和二层上市公司控制的一些金融公司。
第一层级的母公司包括:湖南大有期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前3家公司分别受鄢彩宏直接控制,湖南鸿仪由侯军控制。
在这4家公司中,最主要的投资平台是上海鸿仪,上海鸿仪旗下直接参股上市公司国光瓷业(600286)和*ST酒鬼(000799),并透过控股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控制张家界(000430);同时通过国光瓷业参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足金融领域。
受侯军控制的湖南鸿仪其旗下有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侯军的妻子李蜜实际控制了嘉瑞新材(000156),并通过嘉瑞新材染指泰阳证券和其旗下的泰阳期货。
同时鸿仪系还通过暗中控制泰阳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亚华种业(000918),从而进一步控制泰阳证券。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杨晓谷发布时间: 2007-10-17 10:15:16 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范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1]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
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可以消灭担保物权,这在理论上主要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从实践上主要是避免加大担保成本,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3]
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
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
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65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
《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
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
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
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