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及土石坝护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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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及土石坝护坡措施
1.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所谓工程措施,主要是以水土保持稳定和截排水的建筑工程防护措施,如:挡墙、拦砂坝、护坡、截水沟、沉砂池、水窖等;所谓生物措施,主要是采用林草植被进行绿化,减少地表土壤侵蚀的一种防护措施。
一般是需要两种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2.堤防结构设计
(1)湖堤
要求在临水面有较好的防浪护面,背水面须有一定的排渗措施。
(2)河堤
位于河道两岸,用于保护两岸田园和城镇不受洪水侵犯。
(3)海堤
位于河道附近或沿线海海岸,用以保护沿海地区坦荡的田野和城镇乡村免遭潮水海浪袭击。海堤临水面一般应设有较好的防浪消浪设施,或采用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保滩湖堤措施。
(4)围堤
围堤修在蓄滞洪区的周边,在蓄滞洪运用时起临时挡水作用。
(5)水库堤防
水库堤防位于水库回水末端及库区局部地段,用于限制地区的淹没围和减少淹没损失。库尾堤防常需根据水库淤积引起翘尾巴的围和洪水要求适当向上游延伸。
3.海防除险加固技术
(1)提高设计标准
要对海防进行彻底除险加固,必须按照有关新规确定海防设计标准。拟定重点海堤加固整治工程设计标准为:按照保护耕地面积对应的多少年一遇的潮位、风浪进行设计。海堤堤顶设计采用设计潮位和设计波浪同频率组合家安全超高确定。海堤加固整治工程建设包括在原有的堤位上加高加宽堤顶,部分堤线截弯取直或联围;设置防浪墙、护脚、护坡;涵闸除险加固接长,增设消力池和齿墙:处理软弱堤基和堤身与涵闸等建筑物结合部位的薄弱。
(2)加强消浪防冲结构
消浪防冲设施包括抛石护脚、迎水面护坡(含消浪平台)、陡墙式挡墙(防浪墙)及生物消浪等。砼护坡的消浪效果要差于干砌石和浆砌石,比较适用于已有的护面结构情况下,对原海堤斜坡式干、浆砌石护面及陡墙式干、浆砌石护面基本完好,且过度反滤层有效,可采用在原护面上浇筑一层砼,其新、旧护面应结合牢固,连接平顺。对反滤层失效的海堤需进行必要的反滤层后在进行护面加固。为了加强消浪效果,可沿坡面设置阶梯。再设计高潮位+一个波高以下(为波浪直接冲击区,受力较大)采用现浇砼单坡结构,使其受力平顺,整体受力好,在以上为波浪爬高区,波浪作用力大幅度减小,采用现浇砼阶梯,限制波浪爬高,降低堤顶高程、节省资金。护坡砼和砌石的始末处及建筑的交接处往往是护坡的薄弱环节,应做好封边措施,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顶应结合放浪墙基础。另外,旧堤加固时应将原护面(墙面)排水孔外延至新墙外,新加固部分墙体的沉降缝原结构一致。对旧提加固加高时,若取土困难,难以达到堤顶设计高程,可采取在堤顶设置防浪墙,能有效抗挡波浪的冲击,减少堤身的填筑量。防浪墙的尺寸一般为:高度0.8~1.2m,顶宽0.4~0.6m,可砌成工字型或梯形断面。据工程经验和试验研究,在防浪墙上设置一弧形或梯形挑浪嘴。能有效减少波浪反射,是冲击水流回转。对斜坡式、混合式断面堤身,可设置消浪平台消浪,降低波能,高程一般在高潮(水)位,平台宽度为波高的1~2倍。
(3)地基加固
广西的海堤大多建在软土地基上,软土一般为淤泥和淤泥质土,软土特性在全国沿海地区中是较差的,具有高压缩性和低强度的特性。旧堤加固、扩建时如设计不当易产生整体失稳和较大的沉降,所以在软土地区应进行地基设计。对于旧堤加固,当整体稳定性不能够满足设计要求而有相差不远时,采用堤脚设置反压平台可很好解决稳定问题。地基为淤泥、泥炭土时,一般尽可能挖除时,可采用大砂井或砂坑加速排水,是大部分沉降在施工期发生,并调整施工速度,结合堤脚镇压台,使地基土强度的増长与填土重量的增长相适应,以保证地基稳定。对于砂土地基及含水量在一定围的软弱粘性土地基考虑采用人工加密措施,适当填充一定数量的粗颗粒(粗砂和碎石之类)并压实,使之达到与设计相适应的密实状态,然后采取适当盖重,加固排水、反虑等防护措施。
(4)岸滩保护设计
对堤前滩涂有侵蚀性的海岸,堤防并不能防止前滩的冲刷,应在海滩的侵蚀深度处修建保滩护岸工程,工程措施可采用丁坝群以及丁坝群与浅堤相结合的布置,使泥沙在坝(堤)格淤积。参照广西近几年来的海堤护岸工程建设经验,丁坝坝长30~50m,坝距2~4倍坝长,方向一般与海堤轴线正交,坝头坡度不陡于1:3.0,结构为堆石坝,坝头前沿抛石保护。除以上所述工程措施外,还应采用生物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防护方法,在滩涂应大力推广种植红树林等植物,以消浪、除於和保滩。
海堤加固整治工程首先要确定其设计标准,建设的重点是迎海面护坡(挡墙)加固。3.挡土墙设计
(1)级别划分
水工挡土墙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的设计级别,按挡土墙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级别,其级别应按表3-1确定。
表3-1 水工挡土墙级别划分
所属建筑物的级别可分别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SL482-2011)、《堤防工程设计规》(GB50286-98)、《泵站设计规》(GB/T 50265-97)和现行的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L 252-2000)、《水闸设计规》(SL 265-2001)、《溢洪道设计规》(SL 253-2000)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防洪工程中水工挡土墙的级别,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GB/T 50805-2012)的规定确定。
对于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其临时性挡土墙的级别,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规模、作用及重要性研究确定,但其最高级别不应高于或等同于被保护的对象的级别。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的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对失事后直接危机所属水工建筑物安全,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的2~5级永久
性挡土墙,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高一级设计;对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或影响较小的1~4级永久性挡土墙,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降低一级设计。
(2)设计标准
永久性水工挡土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属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一致。所属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现行的国家标准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GB50288-99、GB50286-98、GB/T 50265-97和现行的水利行业标准SL252-2000、SL265-2001、SL253-2000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防洪工程中永久性水工挡土墙的防洪标准,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GB/T 50805-2012)的规定确定。
临时性水工挡土墙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水文、气象等条件,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按表规定幅度合理选定。对失事后果严重的重要工程,应考虑遭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临时性挡土墙,其洪水标准应作专门研究。
不允许漫顶的水工挡土墙墙前有挡水或泄水要求时,墙顶的安全加高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的下限值。
计规》(GB/T 50805-2012)的规定确定。
永久性水工挡土墙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确定,并应与所属水工建筑物的抗真设防标准相协调。
对于砌石挡土墙,不论其级别,其结构构件强度安全系数应按下表的规定采用。
混凝土挡土墙结构构件强度安全系数应按下表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