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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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利(第30条) 1、询问权。 2、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的权利。 3、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的权利。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
(三)统计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 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35条 ):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就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 国务院制定的就是行政法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 例》是省人大制定的,就是地方性法规;《统计执 法检查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就是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统计资 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4、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第29条)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第一款)
5、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义务(第29条)
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 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有关资料的行为; 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 ⑦泄露商 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行为; ⑧提供、泄露能够推断或者识别
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 ⑨违规造成统计资料
毁损、灭失的行为; ⑩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第一至
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在组织实施调查活动中,第六至第十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②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③ 要求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④要求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⑤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⑥失察行为等 6种统计违法行 为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
有上述6种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
法律责任(第38条)
七、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性规定
报送统计资料时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 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一个“必须”: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第7条) 两个“不得”: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 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法律责任(第41条)
八、对任何单位和人员的义务性规定
纪律性规定(第 10 条、第25 条)配合统计监督检查时的义务(第36 条)和法律责任(第41条) 一个“应当”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和资料 五个“不得”: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 者职务晋升; 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不得 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统计机构人员的纪律规定
从事统计工作时的纪律规定
三条铁律: 主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一个“应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
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个“不得”: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提供不
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29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 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 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八、对任何单位和人员的义务性规定
《统计法》第10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 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第二十五 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 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
为了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独立行使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统计法》第六条作了总则性的规定:
独立行使 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不得违法进行干预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
(一)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第12条) 统计调查项目:
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在统计资料的管理过程中。
上述第一至第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主体处分。
统计人员有上述第三至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
法给予处分;有第六至第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上述第十种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 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种,具体名称如下: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
计资料的行为; 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的行为; 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⑤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 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⑥迟报统 计资料的行为; 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⑧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
第 36 条
法律责任(第39条、第41条、第45条)
九、统计违法行为分类
新《统计法》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
类: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是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机构的检查措施(第35条)
六项措施:查询、检查、询问、核对、保存证据、取证 3、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第43条)
对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
条件:违反统计法,依法应当给与处分 建议: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建议 回复:处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
一、 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列入立法目的 (第1条)
立法的目的:
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二、将规定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
《统计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 活动。 统计有: 政府统计:了解国情国力 民间统计:了解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情况, 大多为了商业目的(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 活动的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统计:了解本单位内部情况 (不需要 法律直接规范)。
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等11项

行政确认:“对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新《统计法》再学习
2009 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统计法》。新《统计法》 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共分七章五十条 ,与旧《统计法》 相比,在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 的变化。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 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 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 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
主要包括宪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刑法类、民
法类、社会法类、诉讼程序法类。
统计法属行政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统计机构及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都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单位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规分四个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各省、市人大制定 的,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市人民政府制 定的。
五、对领导人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
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 (第6条)
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 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 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 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 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第37条、第39条)
十、实施行政问责制(第37条)
责任的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 问责的行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问责的机关和责任: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与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并)。
十一、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执法机制
1、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第3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移送…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某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
行政规章
统计系统的法定行政权力 (三大类,共13项)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
统计法律法规
某市统计局 201X年X月
主要内容
一、现行法律、法规基本情况介绍
二、新《统计法》再学习 三、省局最新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解读
一、现行法律、法规基本情况介绍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俗话说,人大就是法,政府就是规。 中国的现行法律有200多部,行政法规有 700多件,地
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 成。
(四)统计机构的执法权 (33条) 国家统计局 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 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 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主体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统
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0种: ①擅自调查的行为; ②擅自变更调查内容的行为; 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④要求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⑤未按制度规定报送
1、行政处罚权(37条、41条、42条、44条)
2、行政处分建议权(43条)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统计资料保密义务(第9条、25条)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 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2、统计资料公布义务(第2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3、统计资料公开义务(第26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备案或审批(重大)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系统内的,国家统计局备案; 系统外的,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省级的(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的(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报省统计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统计局审批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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