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附表十三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业务受理号:

注:1、本表适用于分所在广东省内情形。

2、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省司法厅一份,市司法局一份,分所一份。

3、“总所所在地司法厅(局)意见”一栏,总所在广东的,由市司法局加具意见;总所在广东省外的,由当地司法厅(局)加具意见。

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 2.实习鉴定书(辅助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中的案号须与实务训练中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为证明指导老师在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的指导作用,所填写案件70%为指导老师办理案件); 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3000字以上); 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以上三项日期必须为实习期满第二日开始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请根据‘浙江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40条至44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必须签名>); ①法律文书指经过法院、仲裁判决及裁判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等;

②工作底稿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参与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③操作记录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参加案件分析、顾问单位法律咨询、接待笔录、询问笔录、会见笔录等相关记录; ④训练心得指实习人员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或之后对办理过程所体现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法律知识学习所得到的体会。 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提交优先顺序为1.法院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关法律文书、2.操作记录其次3.工作底稿及训练心得最后;每份实务训练记录后所附证明材料只需以上所述材料其中一份即可,不必全套案卷材料;三份表格请同时递交电子稿。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市律师协秘书处将电话通知,并在行政人员工作群(QQ 群)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登记执业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沙市司法局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关 第五条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备案;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区、县(市)司法局是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及派出机构是本市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 机构,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负责市司法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收案收费制度

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社会信誉,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立案受理: 1、我所律师收取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2、我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如实入帐的收案收费制度,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3、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事先做好谈话笔录,了解案情,提供解答,交代诉讼风险,填写收案报告书、律师事务所函,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律师费是指我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我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

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律师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严禁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账的,经主任批准后,可先办理案件,但应与当事人约定缴费时间,按期收取。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律师和当事人签名认可,经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情况必须如实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并统一登记在《立案登记表》上归档。 第五条我所律师所承办案件应做到立案案号明确,一案一号,按立案时间的先后逐号排序,不错号、不重号、不缺号,及时登记归档。 第六条实行风险合同特殊管理制,本所所有律师的风险合同必须由主任签名后才能签订;主任律师的风险合同须由其他合伙人签名才能签订。风险代理费用及酬金,由本所统一收取,结案后方可由承办律师按约定比例提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批准后可领取必要开支费用。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授权我所公章由内勤人员负责管理。内勤人员应严格保管好公章,不得违反或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章;公章不得带出事务所办公区,确因特殊需要,须经我所主任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与经办人同行方可。 第八条我所相关文书必须由承办律师按规定填写完整并立案登记后方可盖公章,不允许签发空白介绍信、律师函、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致法院函、法律意见书、会见函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自查报告 为迎接县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本所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所良好社会形象,2012年4月26日,本所认真组织全体律师学习相关文件,并对本所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自查。 (一)统一收案 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和结案审批制度。一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是建立业务登记簿,由内勤按业务类型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当事人结算,不存在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费或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的情况,我所由该所负责人专门负责收案审批,对不符合收案条件、收费不合标准的不予收案,加强对收案、收费的监督,确保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统一结案 律师的管理方面统一接案是很重要的一个管理制度。统一结案不但可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而且对于案件的统一登记和避免代理冲突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我所在执业中也曾听说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的事件发生,这种违规

的代理就是没有统一代理管理造成的。我所自查主要是按照自我检查汇报律师事务所回访调查,社会反馈形式开展统一结案的自查。首先律师事务所按照自查内容要求给出一定的时间要求执业律师自己检查一下结案是否统一于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如果有违规情况必须立即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经过自查没有发现我所的律师违反统一结案的规定。其次我所根据委托办理业务的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办案律师是否有违法统一收案自行代理的情形发生。其次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层面的反馈信息来验证我所律师有无违反统一结案的规定。因为我所在统一结案方面有过长期性及时性的严格要求和形式多样的检查,所以我所在是否统一结案方面没有出现违规情形。 (二)、统一收费 结案是要求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前期商谈,然后根据拟收费标准报请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然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的统一办理案件的形式。 而统一收费则是我所承办律师在向委托人介绍清楚律师办理该案件所收取律师代理费得依据的基础上,再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请审批同意,待到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和案件形式最终决定接受委托收取委托费用的基本数额。承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审批进而在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将委托费用以约定方式交与律师事务所财务科室,这样统一收费才可以完成。我所的统一收费就是按照这样的流程来执行和贯彻的。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手续的出具必须要检验委托流程是否依照规范化进行,在符合每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61230 【实施日期】 199701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

完整word版投标书 法律顾问上传文本

致: 有限公司 关于向贵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 投标单位: 律师事务所 投标时间:年月曰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范化程度、质量内控机制、市场信誉度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第二章、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与工作计划 第一节、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的总体思路第二节、法律顾问工作计划第一项,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法律服务 第二项,企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三节、针对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法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 第四章、服务费用的说明 注:本《投标书》专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投标制作,其 中内容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为公司特别设计,享有知识产 权,未经授权不可复制引用。该标书内容不做为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也不做为对任何一方服务的承诺,如双方达成法律顾问合同则 依据合同规范执行,不受本标书内容限制。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范化程度、质量内控机制、市场信誉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具体内容(略) 为保障服务质量,本所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 本所业务除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商事合同等传统业务外,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大中型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金融证券、投资咨询、期货运作、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非诉业务更具优势。先后为家企业的项目开发、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上市、配股、股权转让、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兼并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均受到当事人好评。 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本所为贵司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房地产业务服务的律师团队暂定人,但不限于此团队,我所会根据贵司业务需要,随时指派各部门资深专业律师加入团队为贵司提供专门服务。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律师团队成员资历如下: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XXXX(AA)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XXXX (AA)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AA分所名称全称为XXXX(A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30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XXXX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法律服务方式构想

法律服务方式构想 为保障为贵校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将组成律师顾问小组,并按以下服务方式为贵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 我们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师到贵校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具体服务方式由贵校选择。若贵校选择定期上门服务,每次提供服务的律师为一名,如遇有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随时增派律师。 上门服务的律师将严格遵守贵校内部的工作管理制度,并进行登记。 (二)、遇事临时约请 遇贵校重大法律事务急待处理时,承办律师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前往解决。 (四)、为xx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1、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社会热点,每期为学生开展二至三次专题性趣味法制教育。 2、对教师进行《教育法》、《教师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专题普法宣传。 (五)、规范化的档案文书管理 建立健全档案文书制作和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我们为贵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进行规范化、有序化服务的重要方式。 1、作为贵校提供服务的相关格式文书,如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案件收案登记表、案件审批登记表、会谈纪要、备忘录、文件目录表、备考表等等。

2、所律师为贵校提供每一项法律服务都将制作《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服务主题、主要问题及律师意见或解决方案做详细记录,以便贵校及我们律师进行参考。 3、律师参与对外协商、谈判等事务,将制作会谈纪要或备忘录,必要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以供贵校及我们律师作为参考,并将其作为供谈判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的依据。 4、我们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通过制作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催告函、律师建议书、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书、申明书、承诺书、异议书等法律文书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对于各项法律事务涉及的资料、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书、裁定书及判决书等)及律师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文书,本律师将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和时间顺序严格归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文书管理制度。 (六)、为您们保密 我们律师将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贵校的一切国家秘密及其他秘密。 重庆市丽达律师事务所二00六____年__月__日

实习律师申请执业操作记录

操作记录一: 一审立案 一、准备材料 1、起诉书:准备份数,根据对方当事人数再加上一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法院留一份。 2、授权委托书:需要当事人签名按手印需注意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诉讼,提起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都需要特别授权。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有的法院在立案时还需要身份证原件(如市北法院) 4、主要证据材料 二、审查材料 将上述材料交给立案审查部门,审查无误后开出诉讼费单据。 三、交纳诉讼费 注:有的案件为了调查取证方便,开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10年6月26日

上诉立案 一、准备材料 1、上诉状(根据被上诉人数确定份数,原则上为被上诉人人数基础上加1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上诉状的授权,也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之分,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为代为上诉、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3、判决书 一股既需准备原件,又需要准备复印件,青岛中院立案一般会审核一下,然后收复印件。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新证据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材料(同操作记录一) 三、交纳诉讼费。(同操作记录一) ××× 2010年7月21日

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一、准备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看守所会见专用的介绍信。 3、会谈记录纸。 二、在看守所大厅处交上介绍信和授权并填写登记表,同时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监号。 三、在二楼会见室前,登记会见时间及律师证编号并告知看守所管理人员,需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号,同时将律师证留下。 四、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边询问边作笔录,笔录终让犯罪嫌疑人(被告)签字确认无误并摁手印。 五、回去取律师证并登记会见结束时间。 ××× 2010年11月8日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税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材料: 1、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2、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拟任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在名称变更后,须提交登有变更名称声明的报刊,并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书; 3、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筹建报告; 4、设立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情况报告; 5、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7、设立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

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8、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设立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9、原律师事务所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10、律师事务所章程; 11、验资报告; 12、办公用房证明; 1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人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5、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律所事务所行政内勤工作手册

律所事务所行政内勤工 作手册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法务中心行政内勤工作手册 1.每日上班清洁打扫办公室卫生,并将垃圾扔放到一楼垃圾桶,确保办公室干净整洁卫生。适时注意办公室饮用桶装水是否充足,如果桶装水饮用完毕,可向综合部办公室领取。 2.记录每个案子的合同金额,对有欠款的案子及时提醒律师。 3.每日根据综合部出纳发布的到账信息及时更新核对部门到账情况,并且及时将最新到账数据汇报给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主任。 4.每日登录金助理查询本部门最新在办案件,及时更新部门在办案件数据。 5.每日清点部门的办公用品数量,并且对领用人做好登记备注。 6.每日早上将今日重要事项在微信群里进行提醒。 7.每周一上午通知部门人员下午召开周例会,并且填写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打印出来请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后交给综合部。 8.每月月初5号前,要根据综合部给的到账信息表和收案登记表,制作本部门的工资表及数据汇总表,工资表打印出来经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 9.每月最后一周,要收集本部门各个律师手上已结案件,并且按照顺序将案件整理成案卷交于综合部归档,对律师送交的档案负责审査,卷面要符合要求、内容规范,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归档律师补齐后方可归档。 10.每月最后一周,整理制定本部门的的办公用品采购需求,并且通过金助理发起申请,将采购单发送至综合部。

11.每月月初5号前去综合部领用本部门采购的办公用品,及时发放给各个人员,并且做好登记。 12.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接听电话、客户咨询,需文明用语,热情大方并告知相关律师的电话号码及联系方式,经客户同意,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以便客户的问题回复。 13.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应熟记每位律师手机电话号码(含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律师电话),以便联系。 14.及时向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枵案及物品。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文件、年度的专业报刊、书籍、所里的规章制度、律师会议记录、所里的历史案卷、律师事务所重要文件的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报纸杂志上的律师事务所的报道、公益档案、荣誉证书、聘用协议、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个人档案以及所里其他的公共物品。15.每月最后一天对本部门收案登记簿、收费登记簿、会议记录、等应核对后放置专门区域进行专项保管,不得由他人随意翻阅。 16.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应将检查一遍,注意安全防范门窗是否关闭。 17.应熟记律师事务所开户行、账号,对需要账号的律师及时发送。 18.每天应协助部门律师进行电脑文印做好打字、复印和传真收发工作,并且打印后要交由律师进行检查。 19.每月最后三天,统一将部门的报销事宜填写规范的报销单至综合部报销。 20.认真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 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司法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事务所内部审批表(单位民事案件一审特别授权代理范本)

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收案审批表 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函 (2011)粤雄军民代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诉纠纷一案,现已委托本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本所联系地址: 本所联系电话:传真: 本所联系电邮: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 备注:案件办结后,请委托人将此卡及时交回本所。 司法局(投诉电话:)律师协会(投诉电话:) 司法局(地址:投诉电话:)

委托笔录 时间: 年月日地点: 律师: 委托人代表: 律:您好,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忙吗?请您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情况和您的要求。委: 律: 打官司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们律师不可能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您(您们)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我们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委:清楚。 律:律师服务费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您(您们)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付费,如果不依照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我们有权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本所与您(您们)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我们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收受财物。委:清楚。 律:您(您们)起诉或者上诉,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诉讼费,否则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您(您们)有权在提起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依法向法院交付有关费用。 委:清楚。 律:打官司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我们)不可能保证达到您理想的效果,但我(我们)会尽职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所决定接受您的委托,现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给您,请您在《送达回证及相关委托人须知》上签收并知悉。《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请您在结案后填好,签名交回我所或台山市司法局。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您需向本所缴纳相应委托费用【详见《委托代理合同》】。如无问题,请签署相关委托手续。委:清楚。 律:以上记录如正确无误,请签名。 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六)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八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__________ (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_____ 分所名称全称为 __________ (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 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通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特殊情况应电话告诉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代为登记。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须向所主任请假。 二、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具体按照《差旅费、资料费管理办法》和《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四、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主任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批准。 五、律师出差到外地的,要告知所主任或本所内勤,并通报外地住址及归期,以便联系。 六、对方当事人系本所法律顾问单位或本所律师已经代理的,除案外调解外,律师不得受理。接案后才知晓的,应及时报告本所领导进行协调。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律师应服从所的决定。凡需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七、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八、见证案件,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须经所领导审核。以本所名义

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领导审核。 九、刑事案件的会见单不得空白开具,必须当即填明,并登记底单。会见被告时,不得为其提供香烟,不得让其使用手机,不得为其传带材料,不得带被告人家属或无关人员一同会见。凡需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先行向所领导报告,讨论决定,对于不同意作无罪辩护的决定,律师必须执行。 十、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参加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二、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十三、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十四、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凡本所的公益性活动,应积极参加,不能借故推辞。 十五、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他人打扫,必须在场。 十六、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十七、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维稳,尽量化解矛盾。 十八、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凡本所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律师必须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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