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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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津经劳[2003]2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3.04.2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津经劳[200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

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

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遵循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社会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力于加快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创办的经济实体要做到产权清晰、劳动关系清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改制分流的范围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销、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按照以下条件,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1、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企业实施战略转移后的剩余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2、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能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四)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三、改制分流的形式

(五)改制企业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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