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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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活动周知识竞赛题(版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如果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6、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7、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8、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9、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0、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13、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14、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15、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16、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7、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18、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19、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20、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1、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5、浙江省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27、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28、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29、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30、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31、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举办者应当及时向展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2、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

33、广播电台、电视台、娱乐场所、网站等经营单位,不得违法播放音像制品和违法使用电子出版物。

34、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

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时,应当在行使该权利前发布公告,公告期60天;所得报酬应当及时缴入国库。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的申请,对有关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出具意见。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嫌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场所、物品进行检查。

40、公安、海关、文化、广电、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建立协作制度,加大对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41、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42、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3、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4、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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