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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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
一、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律师行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杭州律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杭州律师的社会地位,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健全律师协会自身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修改为:“为规范杭州市律师行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杭州律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杭州律师的社会地位,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健全律师协会自身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说明: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十六)项“指导市级律师协会开展工作”以及本章程第六条第(十五)项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二、第二条第一款“杭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
修改为:“杭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说明: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律师协
会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三、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杭州市司法局申报,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经杭州市司法局申报,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本会在必要时可吸收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司法行政从事律师管理的人员为本会会员。
”
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以及本市辖区内的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市辖区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
说明: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本章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四、第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
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
修改为:“杭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下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并召集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
说明: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五、增加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款“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执业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杭州市执业律师。
第四款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
说明: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六、第二十一条“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
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
修改为:“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
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
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
说明: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本章程第二十条作出相应修改。
七、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修改为: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说明: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本章程表述的完整性作出相应修改。
八、第三十二条第四款除临时会议外,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者,其职务自动取消。
修改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会议者,其职务应予免除。
说明:为促使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会长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作出相应修改。
九、增加第五十五条:律师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
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增加第五十六条:律师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律师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条件的第(四)项:“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第(五)项:“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以及杭州市国税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度)”要求,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具体要求在章程中作出相应增加内容。
十、增加第六十条。
增加条款:本章程规定的“以上”、“以下”、“至少”、“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在内。
说明:正文部分未予明确是否包含本数,在附则中一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