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合作协议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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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投保人/ 被保险人)

乙方(保险人):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平等诚信、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所销售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产品责任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保产品及险别

1、产品名称: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2、产品型号:T360-269A

3、注册商标见附件

4、使用条款:阳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国内2009 版)

5、投保险种:产品责任保险(国内)

二、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保险责任范围

本协议仅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所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该产品或商品未正常工作或为执行其应有的功能,所造成的安装该产品或商品的车辆被盗、被抢的损失。

四、除外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适合于此款。

(二)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三)用户未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或责任;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八)甲方产品仍存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九)未经依法年检合格的车辆;

(十)甲方客户车辆上所有、保管和控制的财产损失;

(十一)因甲方客户原因未开启正常使用防盗功能而发生的丢失;

(十二)因甲方客户原因发生客户自行撕坏产品封条、擅自拆卸、自行维修,使产品无法正常工作时发生的损失;

(十三)因甲方客户原因造成产品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后所发生的损失(如碰撞、冲洗进水等);

(十四)因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十五)在甲方已通知客户前往甲方营业处维修、系统升级及年检,而客户未办理或在维修升级期间发生的丢失;

(十六)全车被盗窃期间,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七)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所造成的丢失;(十八)甲方产品本身的损

失;

(十九)其他一切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五、责任限额与保险:

机动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 万元,即财产损失10 万元。

1、甲方应将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类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费,甲方应补交去差额。保险公司有权派人员检查甲方的有关账册,保险公司恪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本合同最低保险费为2 万元/年,甲方于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清。

3、费标准:120 元/ 台/年。

4、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后,如甲方要求续保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可以根据上年度承保情况调整承保条件。

5、甲方应对每台汽车无钥匙进入智能控制防盗系统、GPS 产品的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保证每7 天以安装产品清单为依据向乙方申报一次安装情况。乙方根据甲方的申报清单,出具对应保单。对于未申报的产品,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乙方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七、理赔事项

1、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派有资质的查勘、定损,如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后,乙方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现场查勘、定损或拒绝到现场,而导致交警或其他人员清理了现场或其他原因使现场无法保留,使现场无法确认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索赔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地相关单据和资料,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及时派查勘人员赶到现场查勘、定损,在资料齐全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赔付意见的情况下,10 个工作日内将赔款直接支付甲方账户,如不能协商一致,乙方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不同意见、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款,又未提出不支付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3、在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之前,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以乙方的自身利益或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除非乙方有甲方的数目授权委托,否则乙方的行为无效。

4、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乙方向甲方依法、依约赔付后,乙方有权为自身利益或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甲方应积极配合,包括经甲方同意后,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诉讼和处理索赔,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5、提出索赔或诉讼过程中,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但在诉讼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甲方无法提供或无协议的除外。

6、投保了盗抢险的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首先由盗抢险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盗抢险保险的车辆发生产品责任险事故后,甲方按车辆实际价值(折旧价格)的80%进行赔付,最高不超过10 万元人民币。

7、合同设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为10000 元或赔偿金额的20% ,两者以高者为准。

8、协议采取“期内索赔式”,无追溯期。

9、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作出任何赔偿承诺、放弃权利或者同意赔偿。由于甲方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致使乙方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八、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未尽事宜以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国内)? (2009 版)为准,若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者,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名单位全称(公章):乙方签名:单位全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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