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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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合同
甲方:水城县农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林滇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全县2018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基地建设,确保后续产业基地建设有充足的苗木供应,结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布局和种苗站种苗生产实际。在水城县杨梅园区设立刺梨苗生产育苗基地。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定本联营育苗合同。
一、育苗品种:刺梨苗:贵龙5号。
二、供苗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2018年10月5日至11月15日向甲方提供水城县农森投资有限公司所需的贵龙5号刺梨苗,500万株。
三、苗木质量
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的种苗生产、销售和供应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执行。乙方所育苗木必须达到标准80%以上,所有苗木经甲方验收后方可出圃,老苗、病苗、弱苗及劣苗乙方必须全部予以清除,严禁上山种植。刺梨I级苗为地径0.2公分以上、苗高30公分以上。
四、苗木单价:刺梨苗为每株0.795元。
五、总苗价:5000000株×0.795元=3975000元。
六、苗木数量:根据全县201.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基地建设规模,乙方接刺梨苗,育苗数量不得少于
500万株。
七、刺梨育苗基地规模
甲方将水城县杨梅乡原有水城县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基地200亩,规划给乙方做为刺梨种苗育苗基地,预计总投资350万元,甲方无偿提供使用土地200亩,并确保水、电畅通。
八、使用开发年限
使用开发年限暂定为5年,合同期满后优先为乙方使用,(在同等条件下)。
九、产业运作模式
在充分保证公司利益的基础上,采取政府引导、政府运作、企业投资、项目扶持、农户参与即“公司+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
十、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无偿提供育苗200亩并确保:“水源”、“电源”道路的畅通。
2、甲方负责乙方所育苗木的回购:每株0.795元。
3、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供所需的苗木,确保后续产业基地建设所需苗木。保质、保量、按县农林投有限公司指标完成相关任务。
十一、苗木结算
当乙方苗木插条进入育苗基地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所育苗木总款的20%是79.5万元,2018年3月份向乙方支付所育苗的40%是159万元,剩余苗木尾款159万元,
甲方应在提货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凭实际出苗的苗木调拨单、使用单位使用苗木的收借据等资料向水城县农林投公司提出支付手续,并提供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公共账号、营业执照、种苗生产、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至苗木供应结束之日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约,若其中一方违反以上所立其中一条均为违约方必须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监督方(盖章):
201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