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迷你一站式服务指南》-European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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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13年10月23日,布鲁塞尔
《增值税迷你一站式服务指南》
(第一修订版 2019年1月1日起适用)
目录
简介 (2)
背景 (2)
第 1a 部分 - 注册 (5)
背景: (5)
详情: (5)
第1b部分 - 退出/取消注册 (9)
背景 (9)
详情 (9)
退出注册 (9)
取消注册 (10)
观察期 (11)
取消生效日 (11)
第2部分 - 迷你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 (12)
背景 (12)
详情 (12)
第3部分 - 支付款项 (17)
背景 (17)
详情 (17)
第4部分 - 其它 (19)
保存记录 (19)
开具发票 (19)
坏帐冲抵 (19)
附件1 - 法律法规 (20)
附件2 - 注册详情 (21)
附件3 - 迷你一站式服务申报表细节 (23)
简介
本指南旨在帮您更好地了解欧盟有关迷你一站式服务的立法(见附件1)以及行政合作常务委员会(SCAC)采纳之特别机制的功能规范与技术规范。
本指南由以下文件作为补充:
-《迷你一站式服务审计附加指南》,
-《电信、广播电视和电子化服务提供地规则说明》。
本指南为多方合作的结晶:《说明》虽然是由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发布于网站,其内容则是同成员国深入商讨的结果。
成员国首先通过2013年5月于尼科西亚举行的迷你一站式服务税务研讨会以及后来的SC AC商讨,先后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不具法律约束力,仅作为从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的角度说明如何执行欧盟法律法规和欧盟规范的实用性非正式指南。
本指南仍在不断完善中:尚未订稿,仅依据现有知识和经验反映这一方面在某一阶段的发展状况,预期今后可能还需增添新内容。
背景
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允许向位于欧盟成员国非应税者提供电信、广播电视和电子化服务的应税者,就其所提供的这部分服务,通过其位于识别号所在成员国的门户网站,缴纳应缴纳但因在其提供此类服务的成员国未设有公司或经营场地而无法缴纳的增值税。该机制为非强制性的,供选择使用,是随着增值税服务提供地规则的改变而采纳的一项简化措施,即服务提供于客户所在成员国,而非服务供应方所在成员国(此服务提供地规则的例外放宽条款将于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于某些提供相关服务所创年营业额不超过1万欧元的应税者 - 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第6点)。这一机制允许此类应税者避免在每一个消费所在成员国都进行注册。
实际上,按该机制,一个在成员国(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已注册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的应税者,以电子方式提交季度迷你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详细列出其向其它成员国(消费所在成员国)非应税者提供的电信、广播电视和电子化服务及其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申报表与已付增值税将一并由识别号所在成员国通过一个安全的通信网络转发给相应的消费成员国。
迷你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为应税者除了按其所在成员国国内增值税义务向国内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以外再额外提交的一份申报表。
在欧盟设有公司或经营场地的应税者(通过欧盟机制)以及在欧盟未设有公司或经营场地的应税者(通过非欧盟机制)均可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如果无该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服务供应方便必须在每一个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成员国都进行注册。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仅供应税者选择使用。
不过,应税者一旦选择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则必须在所有相关成员国皆使用这一机制。该机制并非为仅在单一成员国供选择使用的机制。
与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相关的立法涵盖于若干法案中(见附件1)。为了让应税者和成员国清楚地了解该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的使用方法,欧委会以指南形式对重点内容一并加以说明。本指南涵盖四个方面:
•注册程序,包括退出注册;
•申报程序;
•支付程序,包括退款;
•其它,包括保存记录。
为了确保做好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有必要对部分基本概念加以解释:
1)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中应税者概念
在欧盟机制中,应税者是指在欧盟境内设有业务或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公司(可为有限公司、合伙经营或个人独资)。应税者不得针对其在任何设有业务(公司或固定经营场地)的成员国提供的服务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
在非欧盟机制中,应税者是指未在欧盟境内设有业务或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公司(可为有限公司、合伙经营或个人独资)。应税者在或需在欧盟有增值税识别号并不妨碍其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
2)识别号所在成员国概念
识别号所在成员国是指应税者注册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的成员国,也是该应税者申报并支付其在消费所在成员国应缴纳之增值税的成员国。
在欧盟机制中,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必须是应税者设有公司业务的成员国,即:其公司总部或个人独资经营场地所在成员国。
然而,若应税者未在欧盟设有公司,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则为该应税者拥有的固定经营场地所在成员国。若该应税者有一个以上固定经营场地,则可自行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固定经营场地所在成员国作为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
在非欧盟机制中,应税者可自主选择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
3)消费所在成员国概念
消费所在成员国是指应税者向非应税者提供的电信、广播电视或电子化服务所在成员国。在欧盟机制中,该应税者在该成员国既不得拥有公司也不得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在非欧盟机制中,该应税者无须在该成员国或任何其它成员国拥有任何公司或经营场地。然而,该应税者即使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能有或需要有增值税识别号,也有资格针对其向非应税者提供的电信、广播电视或电子化服务适用非欧盟机制。
在非欧盟机制中,识别号所在成员国也可为消费所在成员国,即应税者使用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计算并支付其为识别号所在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或电子化服务应付的增值税。
请注意,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涵盖的服务是指在消费所在成员国而非识别号或经营场地所在成员国提供的服务。因此,适用于在消费所在成员国国内提供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