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行政诉讼及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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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行政诉讼及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审判的困境和原因
(一)行政审判的现状与困境概述: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
无论是行政审判的受案数、判决数、执行数都有了一个整体性的推进。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贯彻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民众维权意识的提升,行政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
但与之同时,行政审判很多地方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行政审判很多方面都是多年低位徘徊,步履蹒跚,无法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
1.行政诉讼立案难,收案数少。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初期,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然而仅过了两年,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就骤然下降,行政诉讼案件日渐萎缩。
1990年是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为13006起,1991年为25667起,上升率为92.35%行政诉讼收案数实现了井喷,但自1992年起增幅开始下降,1992、1993年全国各级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仅比上年增5.68%和2.9%。
虽然近两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又有回升的趋势,但每个法院平均受理的案件数量还是偏低。
据统计,从1990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共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2000年最多,也只有33件,实际上,全国还有不少基层法院全年未曾受理1件行政案件。
江西某中级法院法院所下辖的一个基层法院连续三年只收了一个案件。
据邓月云的论文指出,湖南某市下辖9县3区,某市九县三区均设有行政审判庭,加上中级法院审判庭共13个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人员80人。
该市的行政审判工作曾在全省处于前茅,多次受到表彰。
1998年全市共受理行政案件1784件,达到了顶峰,但随后逐年大幅减少,2002年下降到216件,个别审判庭竟出现了受案数为零的现象。
该年度全市行政庭平均受案为16.6件,人平受案为2.7件。
2003年和2004年该市中级法院分别给各行政审判庭下达了年受案50至100件的指标,但受案数并无大的变化,一直在200件上下波动。
2.行政诉讼审判难,撤诉率高。
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如1999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4442件,占已审结行政案件的比例为45%;2000年有31794件,占37.8%,2001年有31042件,占33.3%。
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撤诉,有一部分是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原告明知自己理亏而撤诉,但更多的属于非正常撤诉。
所谓非正常撤诉是指在行政审判中,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
3.行政诉讼执行难,效果欠佳。
行政审判中的执行难主要集中在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中。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或不敢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收效甚微或适得其反。
有的行政机关,本来完全有能力履行,但横行跋扈,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你判你的,我干我的”,常常以法院判决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名,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二)行政诉讼困境的原因
1.在经济方面:行政诉讼的基底不够牢固。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构造。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不可能脱离其依靠的经济基础。
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总体发展不均衡,同时国家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特殊时期。
市场经济的本质才是法治经济,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依赖法治来维持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
计划经济是排斥法治的,计划经济强调的是国家的统一安排,强调的完美规划与控制,强调以政府的命令为主。
计划经济排除法治当然也就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同时计划经济要求政府对社会的全面统制,不但包揽所有的社会事务,排斥市场中介组织自身的行业化管理,也排除司法对社会经济与生活的介入。
2.在立法方面:立法自身的质量不高。
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针对政府的很多的红头文件没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很多的行政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同时也与依法治国的方略不符合。
另外,在很多的时候,行政审判一般是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这也就使得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作出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而导致判决流于形式,使判决不能有效执行。
因而立法自身没有赋予行政审判的合理性审查权也是大家不信任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步履蹒跚的重要原因。
3.在行政部门方面:依法行政还不够成熟与完善。
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党章,2004年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原则进入宪法。
目前我国的依法治国还刚刚起步,依法行政还不是很成熟。
相当多的地方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深刻,对行政审判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认识不够到位。
部分地方行政首长对行政审判监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