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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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和谐社会
近一个时期以来,“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流行用语。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
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形式多样、花样翻新的政治运动的中国人,对和谐自然有着一种他样的感受。
相当长一个时期,凡是以和谐、平安为主题的文艺作品,例如歌曲《祝你平安》、《常回家看看》等,都能被广泛传播和传唱,就是明证。
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这个词组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中国人的共识和美好期待。
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够实现祖辈们孜孜以求的“和谐”?历朝历代的政府和百姓,鲜有不希望“和谐”的;而千百年的历史则又告诉我们,“和谐社会”并非唾手可得。
数年前,我们还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的话。
为了和谐,中国人付出了血的代价。
和谐是一种融洽团结的生活秩序,它是实实在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
团结是一种现实的团结,真诚的团结,只有如此,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
所以,我个人以为,诸多情况表明,“和谐社会”在中国在几乎所有人眼里,都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实现的问题;我们需要由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需要从和谐的口号变为和谐的生活。
而如何才能够转化呢?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
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即法律。
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
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
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到交流的目的。
封闭时代,短暂的和谐几乎都是与愚昧不可分离的,建立在对政治权力的盲从的基础上。
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
这是理性时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转的,人们需要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
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
我们的祖辈在追求和谐的历史过程中留给了我们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即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建立在道德说教的基础上的。
鲁迅先生对封建礼教的批评并没有过时。
在漫长的封建时期,“和谐”是以社会不公和奴役为内容的,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表面上的和谐,所以,没有真正的和谐。
更何况现实社会是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
与我们的祖先相比,现代中国人面对的社会是一个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社会,个体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尊重和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成效之一,就在于我们开始承认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有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由于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必然导致贫富差距和利益多元,进而产生明显的道德分歧,因此,我们面对的“和谐社会”问题必然是一个现实中的多维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基础上的和谐问题,这远比单一利益背景和单一价值观的社会存在更为复杂的和谐问题。
这当然不是说“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是不可求的,事实上,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描述和分析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种新型的以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团结背景下;我希望强调的是,现代社会的“和谐”需要我们立足于现实。
在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必须由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和谐。
这就是法律,且只能是法律。
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的和谐,即人们之间可以保留思想上的多样性,但是在
基本行为方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行为规范。
“社会”是一个群体的存在,群体之间的和谐自然以行为的和谐为前提。
当然,更进一步,则是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
能达到这种意义上的和谐,应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但是,我们必须保证首先做到行为上的统一。
然而,多元社会中行为的统一需要建立在对不同利益的充分考量和衡量的基础上,需要政治权力至少能够在形式上中立的立场上行使,需要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够参与到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加强政权建设。
依法执政的提出,显然是把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举措。
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
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
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
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
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
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
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
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
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
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
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
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
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
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
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则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致交流的目的,即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
封闭时代,短暂的和谐几乎都是与愚昧不可分离的,建立在对政治权力的盲从的基础上。
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
这是理性时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转的,人们需要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
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又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是偶然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代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不是脱离法治的和谐,而是依靠法治的和谐;只有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