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总结:立良法,促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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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总结:立良法,促善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主要概括为: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以上这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四个方面,而立法权和监督权是其中重要的两项职权。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正、副委员长,委员)是在2013年3月5日—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来自全国各地的3000名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张德江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161人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从2013年3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到2017年2月

24日共召开26次会议,这些会议都紧紧围绕立法和监督工作展开,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了对法律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本文从立法和监督工作两方面对这26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主要内容进行梳理。

立法工作

一、审议通过的主要法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确保每一项立法都成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铁闸”。从这些法律所涉及的领域来看,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如制定或修改了环境保护税法、资产评估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旅游法、商标法、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定并通过了慈善法、中医药法,制定并审议了社区矫正法(尚未通过),修改并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等;围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围绕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有为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而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人口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作了两次重大调整,第一次调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第二次调整是时隔两年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4年2月)通过了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和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两个决定。为体现国家对先烈的褒扬和纪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为更好宣传宪法,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更深入人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0月)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法第一条之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5日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旅游法:该法重在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法律中有较多内容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比如订立合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

★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这部法律立法的背景是,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由电梯故障引发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律的及时出台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修订):出台这部法律修正案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等现象,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修正后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继制定旅游法之后,本届常委会通过的第二部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法律。★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重点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比如,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

★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航道法:制定航道法是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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