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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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管理,提高基地建设质量,结合有关林业政策和造林技术规程,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按项目验收结果兑现基地补助政策。

列入县以上相关重点项目建设的小班,必须同时符合相应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基地建设按计划组织实施。

基地建设总规模22 万亩,建设期为10年(2016~2025年)。

详见下表
望江县木本粮油发展布局与实施计划表
单位:万亩
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计划审定,乡镇
政府负责本乡镇年度计划任务的申报和具体落实,林业部门负责组织作业设计,乡镇政府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四条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2)、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环境;
(3)、坚持科学发展、科技兴林;
(4)、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
(5)、坚持良种壮苗、规模发展、;
(6)、坚持承包经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

第二章基地建设政策
第五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为我县林业产业化建设的中心任务,相关政策重点支持,保障基地建设。

第六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以现有荒山、低产地和“四旁”新造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为重点、改造新造并举,逐年加大新造林任务。

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承包经营主体;二是发展木本油料;从2016年起,全县限额采伐指标优先满足木本油料基地林木清理需求,保证低产低效林改造,县林业局要严格把关。

第七条基地建设实行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采取项目支持一点、政府补助一点、承包经营人自筹一点。

具体补助标准(暂定头五年)为:
1、木本油料基地扶持政策:验收合格的小班成片100
亩以上的木本油料基地,补助资金1200元/亩;第一年补助700元/亩,第二年300元/亩,第三年补助200元/亩。

其中成片300亩以上的基地,将对基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予以支持。

成片50—99亩的木本油料基地,补助资金900元/亩;第一年补助6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

成片49亩以下的木本油料基地,补助资金600元/亩;第一年补助3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

鼓励林农间作,提高林地复种指数,实行间作面积的部分将给与补助标准1.2倍。

2、木本油料基地奖励政策:
当年发展木本油料基地,小班起始面积100亩以上,合计发展规模500亩以上的行政村,符合验收标准的,奖励10万元,其中建设2年能挂果的、面积20亩以上精品示范点,再奖励2万元。

当年发展木本油料基地2000亩以上的乡镇,奖励10万元;
当年发展木本油料基地4000亩以上的乡镇,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一半用于村级推进基地建设的工作经费,一半用于奖励大户。

第八条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木本油料基地建设。

鼓励各
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境外投资者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从事林业建设。

第九条依法保护经营承包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林业政策。

第十条加强用地用电支持。

对直接用于木本油料基地种植、经营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承包经营主体,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2014】217号)精神,落实相关用地政策,并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履行备案手续。

承包经营主体从事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属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第十一条基地建设实行六统一:统一计划任务、统一审定种苗、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检查验收、统一扶持政策。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规划由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和修改,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以现有资源为依托,按照产业化发展目标,建立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体系,一次规划、分年度安排实施,做到相对集中、规模发展。

第十四条年度作业设计,按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乡镇中心林业站设计。

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行文报送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作业设计审批。

第十五条作业设计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各类设计表格、施工设计图等。

作业设计编制由乡镇中心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设计材料由设计人员签字、编制单位盖章。

第十六条作业设计编制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村委会签定意见,并附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连同设计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同时,每个小班都要有技术承包人,经营主体与技术承包人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查一份。

第四章种苗
第十七条加强种苗建设,保障基地造林用苗。

县林业局负责基地建设种苗审定、指导和调配等工作。

木本油料林
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省林业厅核发的资质证书,生产的种苗必须是省林业厅批准的品种(购苗时见批文)。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种苗生产,苗木生产实行自产、自销、自担风险,产、销双方见面,政府及部门不承担育苗费用、不负责苗木销售等。

第十八条积极推广木本油料良种,建立县级木本油料良种苗培育基地,为建设木本油料林基地打下基础。

第十九条林业部门加强种苗市场管理,保障木本油料种苗市场正常秩序,严禁不法分子扰乱种苗市场。

杜绝不合格种苗上山造林,基地造林所有种苗统一由县林业局把关,苗木调运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销售的种苗须有林业部门出据的质量检查合格证,外地调入种苗须有林业部门出据的产地标签和检疫证书。

并须事先征询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经营主体调入种苗后,林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服务。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苗木。

第二十条种苗价格随行就市,每年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性价格,在指导性价格范围内买卖双方自由定价。

基地建设种苗费用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买卖双方自行确定付款方式。

第五章施工组织
第二十一条年度作业设计经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批复后,生产单位方可组织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落实专人负责,各相关行政村负责施工的具体工作。

乡镇村要根据年度施工任务和作业设计,制定施工方案、成立施工组织。

各小班经营主体为小班施工直接责任人,对小班施工的任务量、质量、时间等负全责。

实行谁承包、谁投资、谁施工、谁负责、谁受益。

第二十三条小班施工必须严格按批复的作业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未经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施工质量标准,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作业施工要做到乡村干部、林业技术人员、经营主体及施工专业队四到场。

由经营承包人负责组织施工专业队,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现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人员进行小班施工。

施工期间要抓好阶段性自查验收,施工自查验收由林业技术人员、乡镇村干部及经营主体共同完成,对照基地建设标准和作业设计逐项检查验收,不合格面积及时返工,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基地建设涉及的林木清理,在未领取采伐许可证之前不得施工,取得采伐许可证后,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清理,不得超砍或超出小班界外砍伐。

造成乱砍滥伐将依法查处。

第六章示范点建设
第二十六条为推动全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有计划安排示范点建设。

示范点布局依据基地
建设总体规划和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落实,以达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示范点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干群积极性高;(2)、交通相对方便,地理区位能起到示范辐射作用;(3)、成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4)、立地条件符合木本油料适地适树要求;(5)、有承包经营主体;(6)、资金投入有保障。

第二十八条示范点建设做到高标准、高起点,按照丰产林标准要求施工,做到高规格整地、施足基肥、采用良种壮苗等全套丰产措施。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示范点技术支撑,每个点由县林业局指定一名具备林业中级职称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示范点技术工作,并建立好示范点档案。

第三十条加大对示范点的投入,示范点在享受基地建设正常补助基础上增加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七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基地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由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根据年度检查验收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相应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小班各项设计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质量、新造林苗木种类及质量、造林密度、新造林成活率、对上年度造林补植情况、小班管理情况、核实面积、合格面积、合格率、小班档
案记载及其它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验收主要标准: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小班验收起始面积暂定为1亩以上,当年造林成活率≥90%,造林后第三年株数保存率≥85%;小班按规定进行了二次以上除草、松土抚育。

第三十四条检查验收工作: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成员单位班子成员带队,具体操作由林业技术人员完成,每个验收工组不少于三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验收合格小班,由验收组出据验收证,作为基地建设政策兑现主要依据;不合格小班由验收组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

第三十五条县级年度检查验收以乡镇自查验收材料为基础,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春季造林结束后进行抽查,秋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秋季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政策兑现的依据。

县级验收成果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形成年度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乡镇自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验收办法由乡镇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上报乡镇自查验收材料。

第八章补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三十七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政策性补助资金按照涉农资金拨付的方式拨付。

第三十八条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按第二章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补助资金发放依据为:(1)、年度基地建
设计划;(2)、批复同意的作业设计;(3)、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秋季全面检查验收结果。

发放过程中严禁克扣、挪用、冒领、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条补助资金兑现与小班验收质量直接挂钩,检查验收不合格小班不予兑现补助政策。

因小班质量等原因,经二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小班,取消补助资格。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为加强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见中共望江县委办公室《关于成立望江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办秘【2015】71号),各乡镇应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本乡镇木本油料基地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每年必须抓好一个100亩以上的基地。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把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列入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建立技术保障体系。

县、乡镇要加强木本油料基地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基地建设质量。

县林业局要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成立基地建设专家指导组,乡镇中心林业站成立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组,把木本油料基地建设技术支撑作为林业技术服务的中心任务。

根据基地建设需要,
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聘请省内外专家进行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组织考察学习,引进良种示范栽培、组织送科技下乡活动、印发技术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基地资金投入。

采取多渠道筹措基地建设资金,积极争取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投资,整合涉农资金、产业扶贫资金,确保基地建设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要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基地建设,吸引社会各界资金建基地。

鼓励支持基地参与农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扶持加工企业,完善木本油料产业体系建设。

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的终点是要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产业化体系,县政府鼓励扶持建立木本油料产业加工龙头企业,利用最新科研成果,搞精、深加工,走公司连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体系。

通过完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基地建设的综合效益,让产业逐步发展、农民增收,为望江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支撑作用。

第四十五条建好基地建设管理档案。

为做好基地建设的长期监测管理,建立县、乡镇两级木本油料基地建设档案,各类文字、图、表材料及相关情况记录入档,重点抓好小班档案簿记录和存档,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和有效性,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乡镇中心林业站分别确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好管护体系。

木本油料基地列入所在乡镇、村森林资源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重点加强管护。

乡镇政府要制定本乡镇木本油料基地管理措施,经营主体要
抓好具体管护工作,并将管理情况纳入检查验收内容。

第四十七条严格奖惩措施。

对于基地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政府每年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

对于工作不力、给基地建设带来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借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之机,以砍树为目的,乱砍滥伐、只砍树不培育木本油料或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方案由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有关操作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五十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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