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融资租赁的现状与举措-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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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融资租赁的现状与举措

融资租赁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结合起来,在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当中,融资租赁业务与其他金融交易,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同样的作用。从宏观上讲,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表外融资、扩大投资、促进销售、节税、盘活存量、推动技术改造、缓解债务负担、增加资产流动性和强化资产管理等诸多功能,在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刺激投资、促进消费和推动出口等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融资租赁业务日益受到企业,尤其是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的青睐。

一、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国家出台的拉动内需、扩大市场有效需求、调节宏观经济、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政策,将会促进我国现代租赁业的发展。

对于需要大量设备投资的铁路、公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现代租赁,既可以满足工程的投资需求,又能盘活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我国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经营问题,这样的问题导致其更难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不足的最佳的融资方式之一。以此为契机,融资租赁业可以在中国经济市场上大展拳脚,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的概念及优缺点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租赁指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一定报酬(通常为定期支付的租金)的条

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租赁资产(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一种契约。事实上,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租赁的定义是: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融资租赁行为也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融资租赁具有如下优点:

1.承租人不必像一般性购买那样立即支付大量的资金就可取得所需要的资产或设备,因此,融资租赁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想要扩大生产的问题。企业通过先付很少的资金得到自己所需的生产设备或资产后,通过投入生产,可以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出售所得支付所需偿还的租金。这样,可以减轻购置资产的现金流量压力。

2.可以减少资产折旧的风险。在当今这个科技不断进步、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时代,资产的无形损耗是一种必然产生的经济现象,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任何拥有设备的单位都得承担设备的无形损耗,而租赁则有助于减少这种损耗,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源。

3.融资租赁容易获得。如果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资金,通常要受到

严格的限制,想要获得贷款的条件非常苛刻,租赁协议中各项条款的要求则宽松很多。此外,租赁业务大多都是通过专业性的公司来进行的,租赁公司的专业特长及经验能为承租人找到更有利的客户。

4.实现“融资”与“融物”的统一,使得融资速度更快,企业能够更快的投入生产。

尽管融资租赁存在以上优点,但是也存在有一些缺点,融资租赁的资本成本较高。一般来说,租赁费要高于债券利息。公司经营不景气时,租金支出将是一项沉重的财务负担。且租期长,一般不可撤销,企业资金运用受到制约。

三、融资租赁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而非把“所有权上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确认条件。

参照收入的确认原则,笔者考虑到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深,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只是使用了“主要”这样程度的词语,所以笔者认为应将融资租赁定义中的“全部”改为“大部分”或“主要”更为恰当。而且,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如果在某项融资租赁的交易中,对于承租方而言并不存在担保

余值,但是对于出租方而言却存在未担保余值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出租方对融资租赁的资产承担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即在实质上,出租方并未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因此,将“全部”改为“大部分”或“主要”更为合理。(二)未担保余值的问题

《准则》规定: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出租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首先,上述规定并为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后租赁内涵利率重新核算的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未担保余值占融资租赁资产的比值不大,变动幅度较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较小,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违背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最后,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把出租方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那么当出租方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从而导致其内涵报酬率发生变动时,承租人的折现率是否要随之变动,准则中并未给与明确规定。

由于未担保余值本质上是出租人的资产,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其看做资产来处理,而无需调整期内涵利率。如果发现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只需通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冲减当期收益。

(三)逾期收回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对租赁期内的逾期收回租金的会计处理,租赁准则是这样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回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种规定虽然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逾期收回的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在当期确认,不予追溯调整,出租人可以人为地决定何时收回租金,成为出租人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逾期收回的租金的会计处理,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但违背了企业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该对逾期收回的租金再其收回期做相应的追溯调整,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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