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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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内容摘要:不同的学科对网络团购的研究有不同的角度,鉴于网络团购的特殊性,从法学的角度对网络团购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概括,对网络团购主体的概念界定、模式、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对厘清网络团购的相关法律问题非常重要。

关键词:网络团购主体模式法律风险法律性质

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网络服务商及经营者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的投诉与纠纷也在成倍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对网络团购进行法律界定显得非常必要。

网络团购各主体的概念界定

(一)网络服务商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信息的重要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概念及其外延的把握有赖于对网络服务内容的认识,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根据网络服务商所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前者是指为用户上网提供连接的经营者,后者既包括专业网站(如:提供房产交易信息的服务商),也包括综合网站(如:网易、搜狐、雅虎)。本文所研究的网络服务商范围仅限于提供网络交易内容服务的团购网站经营者(以下简称团购网站)。

(二)经营者

经营者是本文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简称。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商品(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中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

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消费者

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的第2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所研究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只有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确认网络团购的主体,才能正确分析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他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

律地位。

网络团购的模式

一般来说,网络团购参与的人数比较多,消费者的采购数量较大,通过利用团体的优势比个体消费获取更多的价格优惠。而在限期之内组织到规定数量的消费者是决定网络团购交易继续进行下去的前提,如何依托网络平台将认识或者不认识的各地消费者集合起来进行团

体消费,就需要发起人。根据发起人的不同来区分,网络团购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消费者发起组织的团购模式

这是网络团购开始出现时的最初形式,指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部分消费者自行组织买家,组织者作为其中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主要通过论坛发贴、新闻组等方式)吸引其他人加入,将零散的消费者集合成整体,向商品经营者主动提出大宗购买的意思,与商家议价实现交易的模式。这一种网络团购模式在实质上与普通的商品买卖没有区别,网络只是集合有相同意向的消费者的一种工具而已,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清晰,整个过程没有本文所探讨的网络服务商的参与。这种团购模式目前所占的市场比例是很少的,因其非规范性和偶然性并没有得到各方的推广和消费者的认可。

(二)经营者发起组织的团购模式

经营者发起组织的团购模式,是指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变被动为主动,自愿将价格降低至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以低价作为促销的原则,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自行召集客户、提供样品展示、与消费者签订并履行买卖或服务合同、办理各项手续完成交易的模式。通过这一模式,经营者掌握主动权,商家既是团购的组织者,也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较好地控制团购的价格、规模,灵活把握利益。此种模式目前还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如某些电子商务网站旗下的团购项目,如淘宝聚划算、京东商城团购、拍拍团购等。

这一种网络团购模式在团购生效后不依靠第三方介入而自行完

成交易,因此网络也不过单纯是召集消费者的一种媒体工具,网络服务商并不作为法律主体介入交易。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实质上类似消费者发起组织的团购模式,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并产生合同关系。

(三)网络服务商发起组织的团购模式

这是目前网络上最为盛行的团购模式,是指专业的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平台,采用会员制的方式吸引希望参与团购的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团购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在团购网站平台注册认购,交易完成后作为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现“返利”的模式。2010年3月,在我国出现首个仿效美国Groupon 的团购网站――美团网。随后,国内出现大量模仿美国Groupon行为模式的团购网站,如拉手、团宝、高朋、满座、嘀嗒等。这类团购网站参照了Groupon的做法,采用网站公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在限期之内,团员付款,由网站发送特定的电子密码或者相关打印券等方式以供消费者与商家履行交易的行为模式。由于是模仿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的营销模式进行发展,因此又称为Groupon 团购模式,这种称为Groupon模式的网络团购更是网络服务商发起组织团购最常见的模式。细看此种模式的流程,一般先是团购网站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约定好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团购人数等,然后在团购网站发布该信息招揽有意向的消费者;然后消费者在团购网站看到信息,愿意购买就通过注册成为会员完成

下单与支付,团购成功后获取相应的电子密码或消费团购券等;最后由经营者对消费者履约,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完成后,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实现提成返利。归纳而言是一种多方共赢的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经营者、网络服务商各取所需,让资源分配得到最大优化。根据目前团购网站买卖对象的种类可以区分为两种运营方式:其一是商品实物团购的方式。这类团购主要是有形商品的交易,团购网站与经营者先进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通过在网站发布商品的图片、文字描述等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团购的目标商品,如果有兴趣就可以在团购网站上点击购买,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付款,填写邮寄的地址,通过物流公司帮助完成商品的交付。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后,消费者的数量达到团购网站要求的人数,团购成功,否则团购失败。这种运营模式下,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团购网站一般从商品的货款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差价收入作为返利。其二是电子消费券的方式。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团购由最初涉及的商品买卖逐步扩展到餐饮、娱乐、教育等服务类领域,消费者需要到实地的经营场所接受团购的商品或服务,这种类型的团购并不能依靠传统的物流方式来完成,因此团购网站通常采用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如果团购成功,消费者在网上在线支付货款后,团购网站就会向付款的消费者提供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凭此券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网站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这种运营模式,团购网站从中获取收入的同时,还能得到从团购开始到实际消费之间资金沉淀的收益。

总的来看,上述三种网络团购模式中的前两种与传统的商品买卖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网络服务商发起组织的团购模式,由于专业团购网站作为组织者介入到网络团购关系中,它与前两种模式对比而言,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网络团购的法律风险

(一)虚拟性带来的隐藏风险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在交易前很难见到实体商品和了解服务的实际情况,也很难对目标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资信调查。网络团购目前还算是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且在我国还处于快速成长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团购的规范和监管还不够完善,从而使

得网络团购的消费方式隐藏很多法律风险。如消费者可能遭遇诈骗、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完善、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经营者可能遭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被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及被诈骗等风险。团购网站作为交易平台,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双方介绍人的角色,它不仅直接参与交易活动,而且参与的程度非常深,也会面临信用风险。如2011年团购网站美团网与冰淇凌DQ华东地区总代理公司之间的团购无效事件引发的法律纠纷,充分说明网络团购中除了消费者,经营者与网络服务商也同样存在风险。

(二)消费者维权艰难

国内关于网络团购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目前主要是依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进行指导和规范。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同时由于网络团购是基于购买目的而临时组织的团体,消费者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团购交易成功后团体就等同解散了,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往往难以再组织起来,这就给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行动带来困难。2011年3月15日,新浪网“护航新消费――3?15消费者网购维权”调查显示,47.27%网友曾经在网络团购的过程中和商家发生过纠纷;遇到纠纷时,43.39%网友表示想维权,但是却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数据显示,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团购中容易受到侵害,而权益受到损害后却无法或者难以得到相应的救济。

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内对于网络团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目前规范网络交易的主要依据。从《办法》和《规范》来看,团购网站属于其中所提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办法》虽然对团购网站实名认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做了主体资格规范化的规定和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

为制定各方义务,但是只对网络团购领域的部分内容进行规范,缺乏

系统性和全面性。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网络团购涉及到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三个主体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纠结不清的,各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法产生应有的预期,使得网络团购中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正确界定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理顺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发生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是完善网络团购法律制度的根本。

从网络团购的字面来看,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是依托网络;第二是消费者组成团体参与;第三是购买。如何定位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从国内研究成果中发现,从法律的角度去界定网络团购究竟是什么行为的资料非常有限。从法律性质来看,本文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消费者为了获得优惠价格或优质服务组成团体,依托互联网与销售方进行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商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只有在正确认识网络团购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才能对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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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体系方法论

网络安全体系方法论 这一年来,网络安全行业兴奋异常。各种会议、攻防大赛、黑客秀,马不停蹄。随着物联网大潮的到来,在这个到处都是安全漏洞的世界,似乎黑客才是安全行业的主宰。然而,我们看到的永远都是自己的世界,正如医生看到的都是病人,警察看到的都是罪犯,唯有跳出自己的角色去看待世界,世界才还原给你它真实的面貌。网络安全从来都不只是漏洞,安全必须要融合企业的业务运营和管理,安全必须要进行体系化的建设。网络安全,任重而道远。 安全牛整合多位资深安全顾问的一线咨询经验,首次公开发布《网络安全体系方法论》,旨在给企业或机构提供一个最佳实践的参考,以帮助企业真正提升对网络安全工作的认识,并在安全建设和运营中不断成长。 本架构方法论参考了NIST Cybersecurity Framework,SABSA,ISO27000,Gartner 等报告资料,并与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相结合。 一、企业网络安全体系设计总体思路 网络安全体系架构是面向企业未来网络安全建设与发展而设计。

点击可看大图 企业网络安全体系设计总体思路:针对企业防护对象框架,通过企业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安全防御能力、安全检测能力、安全响应能力与安全恢复能力,最终实现风险可见化,防御主动化,运行自动化的安全目标,保障企业业务的安全。 二、网络安全体系的驱动力 任何企业的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必须与企业的总体战略保持一致。在制定具体网络安全体系规划时,需要考虑如下内容: 1. 业务发展规划 网络安全体系设计需要与企业业务的发展保持一致,要充分了解企业未来3-5 年的业务规划,并根据业务特点,分析未来业务的安全需求。 2. 信息技术规划 网络安全体系是企业的信息技术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根据企业总体的信息技术规划来设计安全体系 3. 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体系设计和建设的基础,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自身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

法律服务市场营销

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篇 营销不是以精明的方式去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是一门创造真正客户价值的艺术。——菲利普•科特勒(Dr. Philip Kotler) 1. 市场营销理论基础 1.1 大市场营销理论 1.2 法律市场营销九个法则 2. 营销分析和准备 2.1 法律服务基本特性 2.2 法律服务市场背景特征 2.3 事务所营销准备8 3. 营销策略组合 3.1 增值服务策略 3.2 市场领先者策略1 3.3 提升服务质量策略 3.4 服务品种价格策略 3.5 服务品种创新策略 3.6 保持客户忠诚度策略 3.7 提升公共形象策略 3.8 全员营销策略 3.9 网络营销策略 4. 制定营销方案 4.1 市场定位和市场细分

4.2 分析消费者和竞争对手 4.3 选定市场营销策略 4.4 规划产品和服务 今天,可能没有律师会否认市场营销的重要性。但可惜的是,不少律师对市场营销的理解仍然来自于对日常生活的个人体验或者沉浸在过去的成功经验当中,例如个人社会关系网络、成为名律师的冲动、给付介绍费的纯粹利益驱动关系等,这些错误理解都局限了以事务所作为市场营销主体的发展方向。其实,我们只要审视一下自己个人周围结成的关系网络,你也许就会发现那种来自于日常生活的私人关系网络比起以事务所为后盾结成的商业关系网络,存在着多大的专业水平和经济差距?在传统经济生活当中,可能个体化经营模式是简单和实用的,也许是成功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新经济时代,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关系网络已经取代了以往的个人关系,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流。 从本质上看,事务所与企业没有区别。两者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都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从中获取利润。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产品或服务的形式不同,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无形的。所以,参考和借鉴企业市场营销理论和成功经验,可以帮助事务所走向成功之路。在本章里,我们将通过对现代企业市场营销理论和实务的借鉴和改造,分析法律市场营销规律和具体策略组合,总结法律市场销售法则,开拓中国法律服务业市场营销的新时代。 1. 市场营销理论基础 1.1 大市场营销理论 现代的“市场营销”和传统的“市场销售”观念上有着质的区别,简单说来,现代观念主张,企业的活动范围不再仅仅停留在产品流向消费者这个阶段,而是前后延伸至“产前活动”(如市场调查、产品研发)和“售后活动”(如售后服务、客户意见收集反映)阶段。因此,市场营销包括了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和细化、服务项目开发、服务定价、营销策略制定、服务营销、售后信息反馈等一系列以顾客为中心的全过程市场营销活动。 有“现代营销学之父”之称的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于1986年提出了“大市场营销(Mega marketing)”理论,成为现代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理论。他将原来的4Ps理论发展成为6Ps 理论,即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地点)、 Promotion(促销)、Political Power(政治力量)、Public Relations(公共关系),其后又加入了Probing(市场研究)、Partitioning(市场细分)、Prioritizing(目标优选)、Positioning(产品定位)和People(人)五个要素,组成了11Ps理论。这个理论将市场营销组合从战术营销转向策略营销,意义十分重大,被称为市场营销学的“第二次革命”。20多年以来,西方无数大公司企业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策略决策组合并加之运用,大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建构

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建构 2015-12-22 15:49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作者:李欲晓 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诸多威胁也随之而来。如果要构建面向网络环境下的这种制度和法律,在有效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架构和制度的设计过程当中必须有技术保障。经济学构建是基于解决无限的需求面对有限的资源如何合理配制问题,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要考虑资源不断增长的条件下怎么使资源满足无限增长的需求。这样在机制设计的时候要考虑现在的网络环境到底面对哪些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范围内的跨境服务贸易当中非常重要的门槛,这个门槛将会影响中国今后信息服务企业,包括信息产品企业走出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会形成全世界的体系,各国在这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各类信息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29条提出网络空间安全的理念,现在网络安全法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正在起草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且,立法层级很低,缺少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立法,各个条例全部引用,但是实际价值不大。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传统的信息安全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其实质区别是对社会结构性的改变,包括规则体系架构性的设计。网络带来信息的碎片化,解放传统的时间和空间当中的速度,这种解放需要建立新的规则,需要建立新的架构。我们在碎片状态下,需要将所有信息重新连接起来,而这个连接的规则是什么,连接的手段是什么,连接之后的架构应该是什么,都是当前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对这种碎片化能力的应用,和碎片化状态面临的成果和结构化,一定要有理论、有规则,同时要有实践,就是有技术的支撑。 目前在进行全球网络治理架构的设计,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并争取主导权。去年,美国宣布放弃互联网的管理权,但是对于新的全球网络架构治理,其核心的问题在于网络空间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避免无关信息的过度搜集或滥用,使信息使用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eID应该是改变目前互联网的架构设计,使得基础的网络建设和基础的信息服务落地。同时,还应多方发掘有助于构建网络安全和网络治理体系的技术工具。 (本文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最后,维权机制尚缺。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其次,维权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本次考试结束啦,您在此次考试客观题得分为65.0 分! 您通过考试!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判断题 1. 政府数据开放起源于20世纪后半期。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2.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是前者公开的是处理过的信息,一般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后者开放的是原始数据,相当于原材料。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3.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4. 在美国,一个人的个人资讯并非自己的财产,而是由收集者拥有。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5.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保护信息化发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国家意志的体现。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第二部分;单选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正确√ A. 用户信息分类制度 B.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C.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D. 数据分级制度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其个人信息。正确√ A. 更正 B. 删除 C. 隐藏 D. 销毁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错误× A.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 B. 网络运营者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 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

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方案

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方案多年网络营销工作经验,对企业的网络安全情况及其处理方式进行分类,依托《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权益保护、网络运营者义务等内容的分析,制定如下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模块,以及其中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板块 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服务内容通过梳理分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企业舆情监测、企业信息安全保护、突发网络安全状况处置四大版块。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对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客户资料依据《网络安全法》的进行分类,其中另外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自然人权益保护的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客户信息在外部传播以及公司运营中可以对外发布的范围、标准、规划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框定,比如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企业舆情监测,根据企业信息传播的渠道制定监测平台,例如针对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集合式搜索引擎渠道制定关键词负面监测,针对微博、自媒体平台建设敏感信息预警平台等,帮助企业时刻监测企业的舆论风向,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 企业信息安全保护,依照《网络安全法》其中关于网络运营者的规定,按照企业在网络中的类型,制定企业在网络安全中的职责和义务规划;依托《侵权责任法》以及附属相关规定,对企业发布内容的标准、范围、尺度以及发布渠道进行规划,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侵权、侵犯何种权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通过对企业正面形象塑造,同时打造负面舆论的防火墙。 突发网络安全状况处置,指通过舆情监测,对网上突发的的信息进行处理,比如曾经因为奶源地污染,导致合生元奶粉企业紧急启动正面信息压制的案例,本次事件中,因为网络信息发酵的情况比不严重,所以主要以见效较慢的正面压制为主,防止负面信息的持续扩散,

2018《网络安全》题库与答案

2018《网络安全》试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C:2017年6月1日)。 2、《网络安全法》是以第(D:五十三)号主席令的方式发布的。 3、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长是(A:习近平)。 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网络安全法》立法过程特点的是(C:闭门造车)。 5、在我国的立法体系结构中,行政法规是由(B:国务院)发布的。 6、将特定区域内的计算机和其他相关设备联结起来,用于特定用户之间通信和信息传输的封闭型网络是(C:局域网)。 7、(A: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8、在泽莱尼的著作中,它将(D:才智)放在了最高层。 9、在泽莱尼的著作中,与人工智能1.0相对应的是(C:知识)。 10、《网络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A:保障网络安全)。 11、2017年3月1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网信办发布了(D《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 12、《网络安全法》的第一条讲的是(B立法目的)。 13、网络日志的种类较多,留存期限不少于(C:六个月)。 14、《网络安全法》第五章中规定,下列职责中,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的是(D: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15、(B数据备份)是指为防止系统故障或其他安全事件导致数据丢失,而将数据从应用主机的硬盘或阵列复制、存储到其他存储介质。 16、(B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是指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7、联合国在1990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是(C:《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准则》)。 18、2017年6月21日,英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规则来保护网络安全,其中包括要求Facebook 等社交网站删除(C18岁)之前分享的内容。 19、《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最多处以(B:十万元)罚款。 20、(B:LAND )的攻击原理是伪造受害主机源地址发送连接请求,使受害主机形成自身连接,消耗连接数。 21、(D:Teardrop)的攻击原理是构造错误的分片信息,系统重组分片数据时内存计算错误,导致协议栈崩溃。 22、信息入侵的第一步是(A信息收集)。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二、案例介绍 天津市首例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2011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些消费者在某网站“某某团”团购了天津一家KTV推出的“万元大礼包”不久,该礼包的内容出现了变化。参加团购的天津一名男子以诈骗为由,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和KTV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查明,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在其开办的某网站“某某团”上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内容为: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万元5重大礼包”。具体包括,一、专用会员卡

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服务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在这个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许多律所和律师开始重视营销策略,以求度过金融危机的寒冬并求得发展。律师营销有很多渠道,网络营销就是其中一种,而且日益受到关注。那么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如何呢?其社会意义在哪里?本文拟作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服务网络市场分析 因为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服务市场有不同的分类,本文所述的网络法律服务市场只是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小部分。网络提供了一个法律服务的平台,但也存在交易的主体和内容,形成一个多方参与的在互联网上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现出网络社会的鲜明特点。 一、法律服务市场分析 法律服务市场广义上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狭义上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在我国一般指前者,而西方多指后者。但是,我们现在提到法律服务市场,一般是指与教育与培训、金融投资与评估等相并列的一种信息咨询服务行业;或者依据服务对象进行的划分,服务于普通客户的低端市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终端市场,服务于规模比较大的集团企业、股份公司等的高端市场。总体上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初步形成,服务领域主要是传统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民事代理,90年代中后期才拓展到金融证券、期货证券、公司兼并、信息产业等领域。至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还未能形成一个较成熟的市场体系,仍处于不断发展阶段。 当然,如果提供有偿服务就会形成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有供需双方,还有相应的中介机构等基本要素。由于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加之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认识到律师业务营销的重要性,因此更加重视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强化营销管理。同时,较高的利润,也吸引着敢于冒险和开拓的中介机构加入进来,形成了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服务市场。 本文述及的网络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传统低端市场,以互联网为纽带和平台,为广大普通人群和中小企业客户服务,这其实只是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很小一部分,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吸引了众多人士的关注。 二、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与特点 (1)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和普通网民。对中小企业来说,不会盲目的从网上物色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寄希望与从网络上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但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更多的关于律所、律师的信息,了解律所的专业化方向、业务范围、业务专长等信息,便于今后的选择。对于那些遇到问题的普通网民,实际上有很多咨询渠道,但是如果上网方便,或者说能够熟练的运用网络,他们一般是希望首先能够通过网络解答自己的困惑,在网上搜搜,看能不能找到法律答案,进而尝试从网上得到法律咨询和专业律师的帮助,由此形成一个有法律需求的群体。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2) 1.1 概念 (2)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3)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3)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 2.1 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3) 2.2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4)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5)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5)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6)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6)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6)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6)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7)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7)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7)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7) 5.2完善监管 (8)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8)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8) 5.2.3强化自律意识 (9) 5.3完善仲裁制度 (9) 5.3.1健全小额诉讼 (9)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9)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10) 第六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eople's consumption patterns also change.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nsumption mode, online group buying gradual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nline consump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shopping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of online group bu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online group buying Development. Keywords: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第三方网络平台目前涉及的法律和规律有哪些?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 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4.由于网络支付的具有跨国界性,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又存在一道法律障碍。

“网络安全法规”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网络文明管理这一块上存在漏洞。这也使得网络犯法(指行为人应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法的总称)。比如近几年来的网络欺骗,网络谎言的传播,网络的非法监控等等,这些都会伤害网民们的正当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势在必得。同时对网络安全意识的推广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为了积极响应这次关于展开网络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我们班在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开了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班会上,我们对相干网络的法规和网络违法的时间展开了讨论。与网络安全法规触及的法律有《刑法》、《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些法律。而且我们国家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巧取豪夺、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题目做出了解释。这些网络犯法不论是情节严重与否都触犯了《刑法》等法律。还有一点,在看了网络安全相干法规,我觉得在我们国家需要一部完善的专门的有关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在一些国家中,他们对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建设还是非常完备的,对网络安全违法犯法的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就比如英国,早在2000年,英国政府拨款巨资组建政府内部所属的机构,专门负责跟踪、打击网上的金融欺骗、黑客攻击政府和公司网站、散布电脑病毒等犯法行为。而这些负责监管网络安全的机构,在中国也有,但是管理的力度却不及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在前期对加强学生们(特别是我觉得需要重小学阶段开始)的网络安全意识,让他们建立果断维护网络秩序的意识非常重要。在网络安全教育的进程中,不单单是讲讲网络安全知识就够了,还要的就是我们作为学生的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相干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中来。这样,在我们都建立了网络安全意识,我相信相干的网络犯法也会下降。

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分析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分析 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 班级: 2016年4月15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2) 1.网络团购的行业现状 (3) 1.1网络团购介绍 (3) 1.2国内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与市场现状 (3) 2.当代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4) 2.1团购网缺乏差异化、存在恶性竞争 (4) 2.2团购企业与商家合作意向薄弱 (4) 2.3产品定位缺失 (4) 2.4顾客忠诚度不高 (4) 3.网络团购的营销建议 (5) 3.1建立团购企业文化、塑造公关形象 (5) 3.2进行合作式营销 (5) 3.3科学定位 (5) 3.4维系顾客、提高忠诚度 (6) 4.总结 (6) 参考文献 (7)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正在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去。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价格低、自由、个性化等已经成为最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在网络团购火爆的同时,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缺乏差异化、产品定位缺失、售后服务、顾客忠诚度等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给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机。本文就中国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和行业现状来看,发现了在中国网络团购中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以供中国的网络团购能够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营销模式营销建议

前言 随着2008年第一个专业团购网站GROUPON在美国投入运营并获得了巨大成功,其仅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就创下了13.5亿美元交易额的神话。这种新兴的电子商务网站运用团购的一般原理,在互联网上开展团购信息服务,使得团购网站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团购网站成为一种主流的网络购物模式,赢得了消费者和客户的青睐。网络团购模式的出现大大的增加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力量,从而可以获得很高的折扣,这也是网络团购最吸引人的一方面。2011年8月,团购网站数量达到了5058家,而在2014年的数据显示,团购网站存活数量缩减为176家,我国的网络团购发展方兴未艾、潜力无限,但目前网络团购距离成熟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特别是现阶段网络团购企业在产品质量低下、产品定位缺失、团购商家存在恶性竞争、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很可能会成为制约其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

德恒-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协议-2019.1.7

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与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之 法律服务协议 2019年1月7日

本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9年1月7日签署于上海市虹口区。 甲方: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7层7094号 乙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23楼 (甲方、乙方或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聘请乙方协助公司编制防赌博内控白皮书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本次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协助公司编制防赌博内控白皮书。 第二条法律服务律师 乙方指派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本次法律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其他律师和行政人员亦可能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次法律服务。 3.2若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不尽职,则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3.3甲方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3.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法律服务费用。 3.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及其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中国法

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因本次法律服务的需要,向甲方及甲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有关材料。 4.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4.3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次法律服务,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4.4 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执业,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实施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法律服务费用 5.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一)所述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6%)。 5.2 乙方律师因提供本次法律服务发生的上海市以外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5.3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账号:21308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东方支行 5.4上述常年法律服务费用不包括甲方可能委托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一条“(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而应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该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费用将由双方届时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约定。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由本协议引起、与本协议有关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word版

引言 信息网络的全球化使得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也全球化起来,任何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都必须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攻击、数据窃取、身份假冒等安全问题。发达国家普遍发生的有关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绝大部分已经在我国出现。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我们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1、信息网络相关的问题 1.1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初已呈猖獗之势,并为各国所重视。计算机犯罪实质特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某种意义上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计算机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另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初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1.2信息网络相关的民事问题 在计算机安全使用方面,不仅存在犯罪问题,也存在民事问题。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人任何事提取民事诉讼。网络管理方面的漏洞、人为的误操作都可能造成信息安全相关的民事问题。 1.3信息网络相关的隐私问题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二)课程的考试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二)课程的考试7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A.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B.国家网信部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工信部 2. ()是数字贸易的核心议题。 A.数据安全制度 B.数据跨境流动 C.数字经济 D.网络数据共享 3. ()是与我国数据和通信流量交换最大的国家。 A.美国 B.日本

C.俄罗斯 D.韩国 4. 2015年7月22日,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提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一国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 A.《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B.《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C.《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的报告》 D.《关于加强联合国同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的政治宣言》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不禁止数据跨境传输,但要求在本地复制存储的国家包括()。 A.澳大利亚 B.印度 C.俄罗斯 D.越南 2. 在澳大利亚,网络数据留存的主体是()。 A.电信公司 B.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C.其他接入运营商 D.政府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是欧盟层面的首部网络与信息安全法。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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