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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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设立统计股室,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全面负责各项统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执行各项决议。
三、负责组织统计股室的正常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网络建设,严格执行《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临夏州统计管理规定》《东乡县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和《东乡县统计管理数据管理办法》,保证源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四、接受县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经济、社会运行统计数据。
五、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管理好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各项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工作规范。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分析、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七、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统计普法各项任务,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工作环境。
八、积极完成统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统计股室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应按统一格式,台帐主要指标设置应与统计调查报表制度一致,具备连续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统计股室在报表上报前要反复审核数据来源、真实性等,并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盖章上报,并留存底表。电话上报数据的,随后必须补报规范报表。对未经审批备案的报表,视为非法报表,依法予以清理。
三、对一些难以用全面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但不准粗估冒算、凭空编造。否则,视情节按源头数据无来源依法查处。
四、对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对数据变动过大的必须说明原因。
五、统计台帐要有专人记载,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连续,做到书写整洁,无涂改、无缺项、无错填。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严防泄漏国家秘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七、统计资料应一年归档一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类立卷,规范入档,严防丢失和损坏。
八、统计台帐、资料要有专人妥善管理。统计台帐、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统计台帐、资料移交接手续。
统计业务规范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统计业务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工作,搜集、整理和上报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和其它信息资料,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二、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三、严格执行统计业务流程,即:接受任务→提出贯彻意见→布置工作→数据采集→审核检查→数据处理→数据上报→查询订正→数据提供→资料开发利用→资料归档。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安排,明确责任人,按技术操作规程采集统计数据,进行数据审核与处理,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加强统计资料整理和归档,做好数据的提供与开发利用工作。
四、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统计标准,按规定进行统计报表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统计业务考评办法
为了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统计工作和队伍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农村统计数据及时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业务考评内容
统计考评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工作制度、优质服务、统计创新、专业统计数据质量、信息化建设、统计资料和统计项目管理、统计法制工作。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县上统一组织实施,时间定在每年年底,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核查数据等方法进行。
三、等次评定
根据考核评分确定被考核单位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考评得分75--89分为良好,考评得分60--74分为合格,考评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奖惩措施
县上每年组织考评一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部门,对前三名进行表彰。对考评为“不合格”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对出现统计数据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当年的统计工作考评按“不合格”处理。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当年的统计工作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统计数据评估制度
根据《甘肃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和《东乡县统计管理数据管理办法》,结合省州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股室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和管理办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二、统计股室要明确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确保各项质量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对主要统计指标加强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质量可靠。
三、对主要数据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与评估,应达到客观、准确与科学,并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严禁以评估为名对数据进行人为修改或在数据统计上弄虚作假。
四、综合性统计信息的公布由统计股室负责。对外公布部门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核评估,否则不得向外提供。
五、统计数据质量出现问题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统计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统计工作秩序,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单位领导是依法统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所在部门的统计执法责任。
三、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遵守统计职业道德,保障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统计原始数据加以干预或篡改,如有违犯,将依照《统计法》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伪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伪造虚假统计数据。
五、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单位领导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