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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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应然要求。监狱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法治的进程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解析及其原因的追溯,将使我们对监狱执法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作为监狱工作者,我们要始终保持规范执法工作的内在自觉,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增强控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以规制监狱权力的运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必然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4条对我国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现行《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特有义务和纪律更是做了明确规定。《监狱法》第13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

洁。”第14条有针对性地做了几项禁止性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司法部“六条禁令”中规定“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狱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监狱法》规定的“九个不准”,属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监狱警察必须做到,否则便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是对监狱警察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公正廉洁执法是对所有执法者和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国民的法制理念日益健全和完善,所以从党中央到普通百姓都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望能够遵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平等地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同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无偏差的来执行;因此,公正廉洁执法

既是时代赋予监狱的神圣使命,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是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树立监狱及警察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足够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作为监狱基层的执法工作者,正如俗话说的“正人先正己”,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正确的执行刑罚,特别是在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其它行政奖惩等问题上不出现执法偏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狱工作的执法公信力。

(三)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的崇高追求;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健康运转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公正执法是指在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实现了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可以说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途径,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执法机关应该追求的最高目标。没有公正执法,就没有社会稳定可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监狱基层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即可以遏制和防止犯罪,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的

安居乐业,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二监狱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分析

什么是监狱执法问题?我们认为,监狱的执法问题应当与监狱警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并与对罪犯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有关系,与罪犯的处遇和权利保障有关系,是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监狱执法问题主要是指监狱警察在对罪犯实施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监狱法律规章制度,侵害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和通信会见、申诉控告等特殊权利的行为。换言之,监狱警察的行为不是损害罪犯权利的行为,没有侵犯罪犯的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权、不受酷刑权等人身权利,没有侵犯罪犯的减刑假释权、按期释放权、离监探亲权等特殊权利,不能认为是监狱警察的执法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监狱的执法问题。不能把监狱警察在监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统归结为执法问题。有少数监狱警察在监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以及监狱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索贿受贿、贪污以及侵吞、索取回扣等行为,这些行为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监狱执法的问题。这类行为的主体虽然是监狱警察,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狱管理的关注,但这些问题主要产生在监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经济活动等领域,与一般公务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产生的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其性质并无显著的区别,不

能认为是监狱的执法问题。还有观点认为,监狱警察在监狱管理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罪犯脱管失控、逃跑等行为,也就是渎职失职行为,或者是不作为的行为,也是监狱的执法问题。究其实质这类行为也不属于监狱执法问题,而是监狱管理问题,其虽与罪犯相关,是监狱警察的失职行为所致,但监狱警察这类行为,并没有侵害执法管理对象——罪犯的任何权利。从监狱具体的执法和管理实践看,监狱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轻程序,以及暴力执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等。

(一)执法不公

执法不公的主要表现是随意性执法,没有做到对罪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没有做到相同的情况作出同样的处理。对罪犯奖惩考核的随意性是存在的,对不同罪犯的同样情况,有的考核有的不考核,有的这样考核有的那样考核,尺度相差甚大。如对罪犯实施警告、禁闭等行政处罚,不同罪犯差不多的违规行为,有的上报监狱审批给予处罚,有的就在监区内部予以扣分处理甚至不处理。这些有时完全取决于民警或者监区改造主管的看法和决定。此外“照顾关系,执法不公。有关系的罪犯劳动安排得到照顾,获得的奖励多,减刑假释机会多”。

(二)执法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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