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权益诉求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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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海问题产生以来,南海周边国家纷纷对南海权益提出诉求。而在被海洋分割的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中,由于其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差异,对海洋的重视与开发程度有所不同,也由此导致了对南海权益的诉求及实践的不同。

【关键词】南中国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虽然都是东盟成员国,但是其对南海的利益诉求及实践差异较大。本文以国别为单位分析越南、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的利益诉求。

一、菲律宾

南中国海作为菲律宾的西部门户,是菲律宾实施海洋政策的关键区域。其对该区域的利益诉求由来已久。1946年,菲律宾副总统季里诺声称南沙群岛事关菲律宾国家利益。同年9月,季里诺致函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克阿瑟将军,正式提出对南沙的主权要求,但并未被美国采纳。1948年7月,已经升任总统的季里诺派军到太平岛海域“视察”,引起台湾当局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菲政府最终承认太平岛是南沙的一部分,主权属于中华民国,这是中菲两国首次在南沙问题上的外交碰撞。之后,菲律宾多次在不同场合对南沙提出主权要求,其中影响较大的当数“克鲁玛事件”。

菲律宾公民克鲁玛在1947年曾抵达过南沙部分岛屿,并计划在岛上建立制冰厂与罐头厂。1956年5月15日,克鲁玛再次率队40人对南沙群岛进行“探险”,同时在当天致信菲律宾政府,声称在南沙发现一块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自由地”,并要求菲政府给予保护。这一事件引起中国、越南等国的强烈不满。经过交涉,最终,菲政府向中华民国政府道歉,克鲁玛亲自将偷摘的中华民国国旗交送到国民党使馆。1956年10月,国民党派军舰巡视被侵占岛屿,搜查了克鲁玛的地图、公文等资料,焚毁了克鲁玛在岛上的非法建筑。

之后,菲律宾对南海的觊觎虽未曾得逞,但从未中断。1970年,菲律宾直接派兵侵占了距离其较近的马欢岛、费信岛及中业岛。1971年10月,又趁联合国大会讨论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之时,侵占了南沙六个岛礁。1978年,马科斯签署总统法令,声称依据国际法的“有效占领”及“有实际控制”原则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并将其更名为“卡拉延群岛”。1987年11月,菲律宾在起草的法案中,重新以直线基线方法最大限度地划定菲律宾海域。直线基线以内的所有水域,包括苏禄海在内都成为菲律宾的领海。

冷战结束后,菲律宾并没有放松对南沙群岛的利益诉求,尤其是阿基诺三世上台之后,菲律宾对南海的权益诉求开始变得激进、强硬。2011年1月,阿基诺三世在就任海军司令仪式上就声称不应同中国和越南签订联合海洋地震测量项目,认为这侵犯了菲律宾的领海主权。之后又游说东盟成员国,宣扬在南海问题上东盟应该坚持同一个立场,不应受中国的“欺负”。同年5月,其到文莱访问时,邀请与文莱共同开采南海油气资源。

二、越南

越南对于南海的权益诉求可以上溯到法属殖民地时期。1933年,法国侵占包括太平岛和中业岛在内的南沙九小岛,这一事件成为后来越南对南沙提出主权的重要依据。法国从越南撤军后,西贡政权以法属越南的继承者为由,占领南沙部分岛屿。而北越胡志明政权不但未对南沙提出主权要求,还数次公开承认西沙及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如,1956年6月,北越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在会见中国驻越使馆临时代办时就说,“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975年,越南统一后,逐渐改变了以往的立场。1975年9月,越南内战刚结束,黎笋率团访华,首次正式向中国提出对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主权要求,中越南海争端从此开始公开化。在1977年5月发布的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中,对南海提出了广泛的要求。1979年,越南发表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的第一个白皮书,用一些“历史史料”证明其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1982年,越南再度发表白皮书,反复强调拥有对南沙

群岛的主权。此后,越南一直加强对南海的主权宣示,多次派兵侵占南海岛屿,并由此引发了1988年的中越赤瓜礁海战。

冷战结束之后,越南有意识地实施一种“平衡”和“全方位”的外交政策。在缓和同中国关系的同时也不放弃对南海利益的侵占。1992年,越南竭力阻扰美国克里斯通公司同中国签订的“万安北-21合同”,并占领该区域。后来又将此区域的一块油田出让给俄罗斯石油公司。1993年3月,越南副总理陈德良到南沙“视察”时对部队说“长沙群岛在越南经济和国防事业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我们要牢牢保护她。” 1996年,又声称根据历史及大陆架原则,对广阔的南海拥有主权,并仿照中国进行“史地论证”,“寻找对该地区的主权支撑资料”。

在继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之后,越南国会又于2012年6月通过了《越南海洋法》,拥有了一个“利用、管理和保护越南海洋及海岛的重要法律”,“所有不法行为都将根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为了自身在南海的利益诉求,越南实施了一系列扩张性的海洋政策。在许多政策的制定上采取排他性的方式,侵犯了他国的在南海利益,增加了南中国海地区的不稳定因素,打破了该地区原有的安全格局,给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地处亚洲东南部,六面临海,是典型的海洋国家。马来西亚将其国家战略利益分为邻近地点、区域地点和全球地点,其中南海就是“区域地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来西亚对南海的利益诉求,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首先是掠夺资源。相对于菲律宾和越南,马来西亚对南海的权益诉求更多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通过资源的掠夺来实现的。早在1968年,马来西亚就将南沙群岛范围内8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域划为“矿区”,并出售给沙捞越壳牌公司。此后马来西亚频繁在南沙海域从事非法钻探和开采活动。1977年,马来西亚在南沙海域建立了一个大型天然气加工厂,给该国带来了巨大经济收入。为了加大对南海资源的掠夺力度,马来西亚还在南沙海域设立“免税区”,以“提高马来人民的经济生活”。马来西亚是目前南海周边国家中在南海开采油气最多的国家。其次是占领岛礁。1975年,马来西亚抗议中国地图将国界划到了沙巴和沙捞越沿岸,但是并未对南海岛礁提出主权要求。而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上却将安波沙洲等12个岛礁划入马来西亚版图,引起周边国家不满。1983年,马来西亚在“五国防御组织”军事演习的掩护下对弹丸礁进行占领。后来又数次对南沙部分岛礁进行占领,目前马来西亚占领着南沙的5个岛礁。

第三,制定相关政策及法律。早在1966年,马来西亚就通过了《大陆架法令》,在1984年进一步通过了《专属经济区法》,明确了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990年,马来西亚又通过了《免税区法》,在促进该地区开发的同时又为管理该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996年,马来西亚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2009年向国会提交了《大陆架法令》(修正案),加之之前的四部法令,马来西亚已经有了5部相关法令。

马来西亚的对南海诉求的另一特点是其海洋争端有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践。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和印尼都有过海洋争端,并交予相关法院判决。马来西亚认为在这两次判决中,“实际控制”及“有效占领”是法官们判决的关键依据,因此其在以后的南海争端中,可以预见地将强化对所占岛屿的实际控制。

为了争取在南海争端的有力地位,马来西亚努力打造一个可靠的后盾。1971年《五国防御条约》组织就是重要一支。起初该组织成立主要为了应对与印尼的冲突,30多年来,该组织已经演变成为马来西亚发展国防自主政策的重要补充。近年来,马来西亚为了引进美国先进军事装备,加强同美国交往。2011年,马来西亚更是前所未有地三次参加了与美国的联合军演。马来西亚同时也重视对华关系,不愿意在南海问题上过度刺激中国,因为马来西亚认为和平的南海环境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利益。

四、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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