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记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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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 STRAIGHTB/啊,指示提单ORDERB/L阿,再加上背书endorsement,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 ,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

做 ,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公司=ORDER OF 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X)银行= ORDEROF XX 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阿,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TO ORDER OF XXX =ORDER OF的XX思,这个意思是指凭 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 nk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

To order=To the order凭指示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 ,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如果TT付款,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如果TT付款,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如果DP托收,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 ,

只有他可以去提货 ,

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 .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货权转让买方(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

背书)To order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To order

of XXX Bank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 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To the order凭指示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XXX公司或XXX公司不要背书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提单收货人做成 To order of XXX凭XXX指示,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

特定的提货人。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譬如更改 SHIPPER / CONSIGNEE /NOTIFYPA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 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

比较复杂。

请看原来的帖子最后一种情况的介绍,如果提货人做成ToOrder或者

Order,那么这种是指示提单,

什么是To Order或者Order的意思?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既然要

‘指示放货“,那么就

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谁来背书?当然是

Shipper 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

单 ,使其流通的目的 .而且这

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 .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 ,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

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 .(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

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

提单的转让一般有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方式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

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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