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件系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条文逐条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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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涉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
建工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2019)最高法民终399号“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具体内容: 1. 新缔约方式 2. 要约、承诺生效的类型化区分 3. 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 预约合同 5. 格式条款的特征及其规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71. 合同订立方式(修改条文)
《合同法》第《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债务”表述的条款原则上可作为非合同之债的调整规范。
对于无名合同 1. 《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适用”通则规定,“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范,属对无名合同调
整的内部扩张规定。 2. 保理合同(原为无名合同)的规范适用问题 3. 名为……实为……的规范适用问题
对于身份协议 1.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在身份关系缺乏相关规定时,“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属对身份协议调整的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主要变化: 对《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
称《合同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买卖合同解释》)部分规范内容进行整合。 删除条文:无直接删减,关于《合同法》中订立合同的能力、要约以及承诺的生效和撤回等内容,体现 在总则编第13条至第24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61条至174条(代理)、第137条和 第141条(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等规范中。
部扩张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3、464、468.非合同之债的规范适用问题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5.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修改条文:明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例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例外地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促进纠纷的一体解决,但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其和发包人之间的合同 提起诉讼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 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对于非合同之债 1.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的是“适用”通则的规定,而非“类推或参照适用”,即合同编通则规定可直接作为
非合同之债的调整规范。 2. 合同编通则部分除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因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无法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外,其他以“债权
规范上的认可,有利于增加存储规范的容量,加强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74.要约生效时间(修改条文)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具体内容: 1. 非合同之债的规范适用问题 2.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4、467、468. 非合同之债的规范适用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 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 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84. 承诺生效时间(修改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分编“通则” 条款逐条解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主要变化: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部分规范内容基础 上,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使其在立法规范上起到债总的统领性功能。
删除条文:《合同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前述内容已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条至第八条有 所体现。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71. 合同订立方式
规定“其他方式”的意义: 1. 宣示合同双方的缔约自由 2. 有助于解决理论界存在争议的缔约方式,构建以“合致为中心”的缔约制度:(1)交叉要
约;(2)合同书;(3)招拍挂 3. 民法典承担储存规范的功能,作“其他方式”的敞口式规定可为将来新的缔约方式出现,施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 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 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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