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评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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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评价手册
一、什么是评价?
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从标准或标准计划项目的技术水平、协调配套性、内容结构、应用程度和实施效果等多个角度开展评判,并作出对该标准或标准计划项目应采取何种措施的结论。国家标准或计划项目的评价是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评价工作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领域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二、被评价的对象
被评价的对象分为三种:
1)强制性国家标准;
2)推荐性国家标准;
3)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包括已进入报批程序的项目)。
三、评价专家
评价专家由技术委员会聘请,每个参与评价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认真领会本次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理解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具备该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内的专业知识;
3)熟悉被评价标准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标准的应用状况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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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效果。
每个参与评价的专家应真实、准确地提出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评价意见。
四、评价方式
采用填写综合评价表的方式进行评价工作:
1)强制性国家标准,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综合评价表”,见附表1;
2)推荐性国家标准,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综合评价表”,见附表2;
3)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填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综合评价表”,见附表3。
五、综合评价表的基本构成
三个综合评价表基本结构相同,存在一些小的差异,下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综合评价表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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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综合评价表对比情况
六、评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什么是采用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具体清单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1月21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的附件,网址为:/laws/cn/283.htm。
2)如何判定标准的水平?
在判定标准的水平属于超前、平均还是落后时,首先应与我国主流(或平均)的科技、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相比,考察该标准的各项技术指标到底属于什么水平。其次,不能单纯从标准谈标准的水平,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对比。比如一个“5寸软磁盘”的标准,即使标准本身的技术内容多么合理,测试手段多么先进,由于“5寸软磁盘”属于淘汰产品,在判定该标准的水平时也应选择为落后水平。
3)什么是相关标准?什么是标准的协调配套性?
相关标准指与被评价的标准密切关联的其他标准,如针对同一个或同一类标准化对象的方法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等。协调性指被评价的标准与相关标准在主要内容上的相互协调、没有矛盾;配套性指被评价的标准与相关标准互相关联,能够配套使用。如产品标准与基础标准的协调性与配套性,产品标准与方法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配套性等。
标准内容有重复也可以判定为不协调不配套。
4)什么情况下被评价标准与其他标准应进行整合?
为了提高标准的结构合理性和内容完整性,将原有的几个标准或一个标准的几个部分合并成一个新标准,以便于用户的使用。
被评价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整合为一个标准:
①所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是一个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等同、修改或非等效采用该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都应被整合为一个标准,例如:
又如:
②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的不同部件或不同构成部分,分别制定成不同的标准,而这些标准不可能被单独使用,例如:
③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成分/性能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析/测定/试验,分别制定成不同标准。
又如:
④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使用同一方法来分析/测定/试验不同的成分/性能,分别制定成不同标准。
⑤针对同一标准化内容,不宜再进行细分,例如:
⑥其他不应细分的情况。
如果分别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国家标准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技术成熟、内容相对完整、将来结构性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整合。
按照以上要求,填写所有需要整合标准的标准号,中间用半角分号分割。
5)什么样的标准不宜作为国家标准?
例如下面两种情况,不宜作为或制定为国家标准:
第一是标准的适用范围过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如果标准的适用范围过小,比如仅在一个行业或部门内适用的标准,则不应制定为国家标准,制定为行业标准或部门内部标准即可。如GB/T 14524-199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申报表及数据库结构》,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申报属于科技部门的管理职能,该标准只适宜作为科技部统一的工作文件或内部标准。
第二是标准内容过多地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或产品的外型、尺寸、规格等技术要求(主要是产品标准),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技术创新构成障碍,不利于技术进步,违背了WTO/TBT的原则。
6)什么样的标准才能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WTO/TBT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其他,比如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标准,但必须有充分理由。
7)什么情况属于标准的内容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综合评价表的问题6提到“标准中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其他问题”是指除了标准总体技术水平高低、标准需要整合、标准不适宜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不适宜作为国家标准以外的问题,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①“存在需要细微改动或补充的地方”,指需要对标准中已达成一致的技术条款做适当的补充或修改,但不足以影响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者在起草、印刷标准过程中出现细微的技术错误或意义不明确之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勘误表或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②“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标准的内容不够全面需要补充的;
⏹随着技术的发展,标准的个别技术指标需要修订;
⏹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没有量化;
⏹标准中的指标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或者检测方法过于复杂或成本太高;
⏹标准的技术内容过于繁琐等等。
③“存在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标准与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8)如何判定标准的应用状况?
标准的应用状况可以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考察:
⏹考察标准化对象(如产品)是否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使用来间接判定标准是否仍被使用;比如某一产品原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生产,企业都按照该标准进行生产,而现在该产品正逐步被淘汰,全国只有几家企业生产,则该标准应被判定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