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业务培训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特种设备业务
一、基本知识
1.特种设备概念: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设法》99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使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2.特种设备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我区共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60余家,特种设备10240台(条),其中压力容器5947台,压力管道2706条,起重机械830台,厂内机动车303辆,电梯289台,锅炉165台。
3.特种设备的相关业务
(1)告知:(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质监科。并依法进行安装并及时移交相关安装资料(竣工后三十日);
未办理告知的法律责任:78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审批中心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办理登记的法律责任:83条,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检验:使用单位(到期前一个月前)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不得使用不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设备停用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1)监督检验(安装过程的检验):涉及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目前均未涉及)。仅仅针对设备的安装,有效期一年。
(2)定期检验:
锅炉:包括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内部检验(停运状态)和水压试验。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2年一次;每3年进行一次。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3年进行首次检验。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安装状况确定,3-6年。
工业管道:GC1、GC2不超过6年,由检验机构根据安装状况确定;GC3一般不超过9年。
电梯:1年检验一次
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每年检验一次;
其他的起重机械:每2年检验一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年一次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每年一次
设备停用后重新启用的、设备移装后的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局决定从现在开始至3月底,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显示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进行调查摸底和专项治理。
(4)报废、注销:(48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并经聘用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我局建立特种设备“一企一档”,档案包括:1.设备台账(纸质版、电子版);2.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书盖单位公章;3.现场检查笔录、指令书;4.整改报告,处罚决定等。此项工作在5月
31日前全部完成。
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5号)
2.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检查分类: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单位: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