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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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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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公司增资扩股操作过程中,关于原始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范围进行研
究,结合最高院裁判意见,得出如下结论: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遵循字面解释的原则,该条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
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
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
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
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股东行使优
先认缴权范围应仅限于自己实缴的股份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
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
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该决
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
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
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
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行使优先权的股
东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股东行使优先权的认缴范围,
有章程的依公司章程,无章程的依股东会决议,无决议或者无法形成决议
的依据公司法34条之规定,行使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仅能以其已实缴的股
份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股份。(张三系甲有限公司股东,实缴股份20万占总实缴股份100万的20%,公司拟增资一百万股份,张三有权优先认缴的股份为20万)。
附: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
市北京路98号黔灵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脱明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98号信箱(竹林村)。
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浩兴,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
市渝中区领事巷11号5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樊绍文,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
阳市花溪大道南段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黄贝岭商城4栋409号。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侍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延安
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
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
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工盛达公司)股权确
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2007)黔高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
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3月,贵州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与贵阳市机械装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装卸公司)、浙江省温
州市海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黔峰公司,注
册资金为5500万元。其中装卸公司出资2200万元,占有40%股权;海螺公司出资2090万元,占有38%股权;血液中心出资1210万元,占有22%股权。1999年3月,三股东经协商一致,对持股比例进行了调整,变
更为装卸公司持股50%、海螺公司持股32%、血液中心持股1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