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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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检查:单位、主管部门自查;财政部门统一检查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间和主要内容 : 检查时间—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 主要内容—年度内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变化等情况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间和主要内容: 检查时间—每个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之前 主要内容—出资情况、经营状况和国有出资人收益情况
一、核发产权登记证的必要性
▲一些部门、地方和事业单位逐步形成了单位就是“所有者” 的错误认识,将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等同。
▲产权登记证是办理产权登记的载体和证明,是明确事业资 产国家拥有所有权、单位具有占有使用权的具体体现。核 发产权登记证的行为是体现产权登记功能作用的过程。
▲有必要而且应当核发产权登记证。
三、其他管理要求——”总”
(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切实承 担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相关管理人员要注重风险 防范。 ▲对中介结构的要求 :客观公正、完整清晰的出具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 。
三、其他管理要求——”总”
(三)附则 一是《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一)登记内容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内容: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内容: 产权关系 3.工作权限: 财政部—中央级;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级 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辖部门的确定:按照国有资本 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三)登记程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情况下的处理形式 :直接办理占有 产权登记;先办理占有,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5.办理产权登记要权属清晰:先清后登 6.企业工商登记与产权登记的关系:先办理产权登记,再办 理工商登记。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否适用 《办法》进行了明确。
二是有关委托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二部分 产权登记证(表)的主要内容
产权登记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四)年度检查:单位、主管部门自查;财政部门统一检查 5.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代替产权登记 : 日常产权登记—侧重于产权关系 年度检查—侧重于企业的出资情况、经营状况和国有出资 人收益情况进行检查
三、其他管理要求——”总”
(一)产权登记档案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 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一是规范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如果事业单位及其所办 企业因划转等原因而使隶属关系或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应 当将档案材料移交给相应的财政部门。 二是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 :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 统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发挥产权登记功能 作用的重要载体。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四)年度检查:单位、主管部门自查;财政部门统一检查 3.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的有关规定:考虑研究 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对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 告的内容、主要指标、固定格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4.工作要求:年度检查实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 位全面梳理本年度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的过程。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二)登记形式——占有、变动、注销 1.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1)适用情况: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2)申办程序:直接在产权登记证的变动登记栏进行调整 (3)材料要求:《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几种特殊情况的登记要求:
一是事业单位(企业)分立的产权登记办理 二是事业单位(企业)合并的产权登记办理 三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产权登记办理 四是有偿收购企业的产权登记办理
二、产权登记证(表)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登记证(表)的种类: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表分为四类,占有产权 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和年度检查表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三)登记程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1.事业单位确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的依据:以最近一 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确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的依据: 只能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的数额为准 3.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的几种情况:申报材料不齐全, 相应的审核程序未履行
(二)登记形式——占有、变动、注销 1.占有产权登记
(1)适用情况:新设立;已取得法人资格尚未办理的。 (2)申办程序:新设立单位;已设立单位。 (3)投资不到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求:如果实收资本
低于注册资本但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正常登记,如实反映;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且低于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只登记,暂不发产权登记 证,并在财政部门审定意见中标示。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二)登记形式——占有、变动、注销 1.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1)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再存续 );企业 (法人资格不再存续,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再存续 )
(2)申办程序:收回产权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后存档 (3)材料要求:《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4)法人资格注销后要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5)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注意事项:进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产权登记表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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