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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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北京协和医院
放射安全防护小组职责
1、制定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职业卫生防护)管理
办法、防护措施、应急预案。
2、对新建、扩建、改建大型放射性建设项目立项及新设备购买前的可行
性论证。
3、对从事放射(职业病危害)工作的人员资质、设备准入、环境影响、
工作场所防护设置、职业卫生防护、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进
行讨论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4、承担放射性事故的应急专家指导任务。
5、对全院放射性防护(职业卫生防护)与安全进行督察。
6、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近期医院出现的有关放射防护(职业卫生
防护)的问题。
7、监督检查科室的防护工作及个人、场所、环境监测,按有关规定上报
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科室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府相关放射防护部门的
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9、定期检查科室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10、对突发放射性污染差错事故,按国家相关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现场指导
处理并立即上报。
北京协和医院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一、放射防护档案管理
1.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包括《射线装置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开放型放射性同
位素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2.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4. 办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
5. 监督、检测资料齐全,建立历年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的
监督、检测报告档案。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
1.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入我院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程序
办理相关手续。不许超许可范围使用。购入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提前一
个月由使用部门提出,认真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购置申请表,详细填写
放射性同位素的品种、活度、用途等,经北京市环保局批准方可进入
我院。购置结束后,由医务处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放射性同位
素由非购入方式进入我院,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借用放
射性同位素。
2. 放射性同位素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登记表至少保存三年。相关处室具体落实此项工作,防护领导小
组定期进行检查。
3.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测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水平,以
保证人员、设备的安全。
4. 辐射仪器监督源及豁免水平以下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日常管理由科主任
指定专人负责。
5. 闲置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及时退回厂家或城市废物库。退回前,实行集
中保管的原则,集中贮存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实行双人双锁安全管理措施。
6. 使用部门设专人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监控系统、报警、连
锁安全装置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解决。使其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
7.使用部门设专人对放射源、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8. 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仪器定期检定。
9. 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放射源、仪器和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
10. 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放射
性同位素处置申请表,报院放射防护小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经审核批准同意退役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放
射防护工作的人员会同器材处、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交有关部门
统一处置,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放射性同位素。
11. 放射性医用垃圾及废物应暂存于放射性废物桶中,经环保检测合格经
批准统一回收处置。
三、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1. 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要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需经环评、取得许可并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放射防护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产”。
3. 贮存放射源场所必须满足“三铁一器”(铁窗、铁门、铁柜、监视报
警器)的要求,监视器必须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
3. 制定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 射线装置、含源装置机房外应设置工作安全指示灯。
5. 放射性工作区域和贮存场所应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本所放射工作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 按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就业期间和就业后的健康体检及
监护。
2. 按时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3. 按时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防护知识培训。
4. 放射工作人员应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5. 配备必要的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在工作
中按规定使用。
北京协和医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突发事件
处理应急预案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障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做到以预防放射突发事件为主,加强领导,依法管理,职责分明,依靠群众,立足长效久安防治机制,确保我单位放射防护安全。
第二条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快速;分工明确,不忘监督;科学管理,成效显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