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通知102号文6.8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区政办发﹝2012﹞102号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区创建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五年(2012-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就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创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是现阶段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及推进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区农村经济社会虽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粗放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并没有得到根本转
变,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我区农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深入开展生态创建工作,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新农村建设,让广大的农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明确生态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生态创建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和传统生活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到2014年底,各乡镇8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市级以上生态村;2015年全区80%以上的乡镇通过国家级生态乡镇的考核验收。(推进计划详见附表)
三、落实生态创建工作的措施要求
各乡镇要对照国家、省、市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与要求,制定生态创建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办事机构与人员,迅速启动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要将创建工作列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序时进度督查,确保各项生态创建措施落实到位。区政府设立生态创建专项奖励资金,对创建成国家、省、市生态乡镇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创建成国家、省、市生态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0.5万元。
(一)坚持立足实际、科学规划的原则。生态乡镇(村)规划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既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又要立足现
有基础,体现阶段性和侧重点;既要防止不规划、先建设,又要防止有规划而不遵循,确保乡镇(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推进的原则。要以村为单位,从实际出发,依据各地不同情况,坚持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暂未申报的村也要从群众的现实要求出发,按创建要求,坚持干一件成一件,让群众受益一件,尽快达到申报条件。
(三)坚持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的原则。既要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又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建设,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四)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以政府引导与依靠群众有机结合,合力推进生态和文明、硬件与软件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命名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应从已获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中产生。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环保厅预验收,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和命名。省级生态乡镇(村)按照“江苏省生态乡镇(村)考核标准”执行,由省环保厅进行验收审
查和命名。市级生态乡镇和市级生态村按照“宿迁市生态乡镇(村)考核标准”执行,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和命名。具体申报程序和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国家、省、市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2、国家、省、市生态村考核标准;
3、宿城区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实施计划;
4、宿城区创建市级生态村三年计划。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创建△通知
抄送:宿迁市生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国家、省、市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国家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类别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
环境规划要求
环境污染防治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8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7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9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5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5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25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3.0
生态保护与建设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12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95
14 森林覆盖率(%)* ≥18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
(养殖)面积的比重(%)
≥60
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类别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
环境规划要求,建
成区内无黑臭沟河
3 空气环境质量
4 声环境质量
环境污染防治5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7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50 6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70
7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100
8 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100
9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10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70
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散户粪便收集、综合利用率
(%)
≥50 12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且禁烧区内无
秸秆露天焚烧、抛河现象
≥90 13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28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3.5
生态保护与建设14 建成区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50
15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8
16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95
17 森林覆盖率(%)≥15
18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
(养殖)面积的比重(%)
≥60
注:1、标“*”指标仅考核城关镇、涉农街道;2、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