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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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典型案例分析
【“未批先建”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某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金科展昊置 业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基地05-07、076、06、07地块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 托幼用地、U43 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 2017年底完工。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拾万元。2015年 3月26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 筋绑扎等施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仍未停止建设。
【“未批先投”案例】
——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已投产案
【案情介绍】某市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扩建“玻璃酒瓶噴釉生产线”建设项 目开工建设前,未向该市龙马潭区环保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该 项目已于2013年底建成并投入生产,由于该生产线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不完善,导致未经有效处理的喷漆废气排放至外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014年9月23日,该区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手续,截至10月9日,该公司仍未申请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龙马潭区 环保局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龙 马潭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玻璃酒瓶噴釉生产线”,并处罚款10万元。 该公司2015年1月7日缴纳罚款,已停止使用“玻璃酒瓶噴釉生产线”。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仍 未停止建设。2015年4月2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 规定,正式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受理此 案,并提出了补证要求。市环保局已于 2015年4月9日向市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了 本案的补充证据材料。2015年7月14日至7月19日,市治安管理总队对该公司开 发部经理许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现已执行完毕。
问题讨论
1、该案处罚有无瑕疵? 2、该案是否也可以适用行政拘留?为什么? 3、如何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环境影响较 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取消行政审批”的规定?对该 类项目如何监管?
资料: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
资料: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
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9月1日修改。
修改后: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 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 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处罚】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金科展昊置业有 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3月4日,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 证申请。3月19日,市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 处罚款拾万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达了该公司。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未批先建”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某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金科展昊置 业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基地05-07、076、06、07地块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 托幼用地、U43 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 2017年底完工。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拾万元。2015年 3月26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 筋绑扎等施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仍未停止建设。
【“未批先投”案例】
——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已投产案
【案情介绍】某市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扩建“玻璃酒瓶噴釉生产线”建设项 目开工建设前,未向该市龙马潭区环保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该 项目已于2013年底建成并投入生产,由于该生产线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不完善,导致未经有效处理的喷漆废气排放至外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014年9月23日,该区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手续,截至10月9日,该公司仍未申请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龙马潭区 环保局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龙 马潭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玻璃酒瓶噴釉生产线”,并处罚款10万元。 该公司2015年1月7日缴纳罚款,已停止使用“玻璃酒瓶噴釉生产线”。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仍 未停止建设。2015年4月2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 规定,正式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受理此 案,并提出了补证要求。市环保局已于 2015年4月9日向市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了 本案的补充证据材料。2015年7月14日至7月19日,市治安管理总队对该公司开 发部经理许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现已执行完毕。
问题讨论
1、该案处罚有无瑕疵? 2、该案是否也可以适用行政拘留?为什么? 3、如何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环境影响较 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取消行政审批”的规定?对该 类项目如何监管?
资料: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
资料: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
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9月1日修改。
修改后: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 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 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处罚】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金科展昊置业有 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3月4日,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 证申请。3月19日,市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 处罚款拾万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达了该公司。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问题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