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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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分析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分析
中投顾问《2016-2020年中国信托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到:在信托行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信托公司会逐步向差异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业务上,在对传统的房地产信托和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进行精耕细作的同时,三类信托业务有望受到青睐。
第一、财产权信托
2014年12月10日,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从认购主体来看,信托公司除按照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外,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也由信托公司认购;融资性资金信托则由融资方认购。从认购比例来看,资金信托的认购比例为发行金额的1%,对于信托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而财产权信托的认购比例为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这对信托公司而言,压力相对较少。因此,2015年,信托公司可以着力拓展财产权信托业务,特别是在信托登记制度取得一定进展和突破后,财产权信托有望取得比较大的发展。
第二、资产证券化
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在备案过程中,各监管机构应对合规性进行审查,但不打开“资产包”对基本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经过前期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常态化的业务,信托公司应当抓住机遇,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截至2014年末,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发行95单,规模达到3846亿元,其中,2014年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基础资产也从传统的企业贷款扩展到租赁租金、汽车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领域;发起人也扩展到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小贷信贷公司、邮储银行等,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0多家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其中发行过产品的有19家。2015年,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进一步发挥主动性,使信托公司可以成为名符其实的受托人和发行人,并借此有利时机,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信托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来源。
第三、证券投资类信托
截至2014年末,证券投资类信托规模1.85万亿元,占比近14%,较2013年末证券投资类信托10%的占比有较大幅度增长。这应该与2014年下半年以来,证券市场回暖有一定关系。
在传统的房地产信托和基础设施类信托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处于转折关口的信托业应当抓住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与渐趋繁荣带来的机遇,有所作为,这对在证券投资领域有一定经验积累的信托公司来说更应如此。
证券投资类信托规模可能会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也面临较大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加以防范。
中国信托行业主要发展趋势分析
中投顾问《2016-2020年中国信托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未来中国信托行业主要几点发展趋势:
一、“私募债性融资”仍将是信托行业的主要业务类型
信托行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对“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质疑。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行业之所以能发展到现在之规模,是与资金端与项目端的现实需求分不开的。
从资金端来说,客户对具有较高预期收益固定收益信托,有着较为强烈的资产配置需求。
从客户资产配置的图谱分析,固定收益产品也应在资产配置中占据主要比重。
从项目端来说,国内各行业具有巨大的债性融资需求。
从信托公司自身来说,信托公司对于“私募债性融资”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客户、项目资源。
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私募债性融资”及固定收益信托,仍将是信托行业的主要业务类型。
二、信托产品兑付“常态化”或将成为现实
在2014年末,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监管层明确指出,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意义在于构建机构违约“安全网”,其对稳定信托行业具有其重要意义。
但也有舆论认为,这是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进一步强化。并将信托业保障基金描绘为“兜底基金”。应该说,这是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最大误读。
长期以来,将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混淆,已经成为困扰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难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刚性兑付”,即信托公司应尽全力确保信托产品兑付。并有人臆想出了一条产品违约即为信托公司违约、信托公司为了避免违约即应该进行刚性兑付、如信托公司资金不足即应该申请股东或信托业保障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的“刚性兑付”线路图。
这样的臆想,实际上是对信托公司违约与信托产品违约的严重混淆。
出现“刚性兑付”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业机构违约“安全网”尚未健全。
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模糊。信托公司担心由于信托产品违约引发机构违约,所以被迫采取自有资金接盘等措施。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设立,对于完善信托机构违约“安全网”发挥了关键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厘清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是信托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而责任清晰则是实现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清晰化的关键。
对于厘清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虽然监管层已经明确:如果卖者(信托公司)已经履职尽责,出现的风险都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卖者(信托公
司)未充分尽责的情况下,将由信托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相关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何为“充分尽责”?如何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去清晰界定“充分尽责”?则是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之后,仍然困扰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难题。
监管层拟出台《信托公司尽职指引》。应该说,这对于实现信托行业操作层面的制度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可以大胆预测的是,在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相对清晰之后,信托产品兑付或将实现“常态化”。
三、“项目融资类”银行理财产品或将对信托产品构成冲击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4年年末,监管层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等。
银行目前所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由于在预期收益率方面不占优势,导致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只能通过代理推介信托产品及其他产品来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
如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及的项目融资类产品,能够在产品创新与产品收益率方面有所突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很显然,这会对集合信托计划构成冲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地产融资等银行信贷投向限制领域,银行理财产品由于合规限制等原因,大规模介入难以成为现实。也就是说,房地产融资等银行信贷投向限制领域,仍将为信托计划留有一席之地。但在工商企业融资等其他领域,项目融资类产品或对集合信托计划构成一定冲击。
四、信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富中心及直销队伍建设
应该说在2014年,各家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加强财富中心与信托产品直销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