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侵权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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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 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 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 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四条第(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由于行为人有过错,而应对因其过错 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 以规定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 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 过失)。
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侵权责任法》第6 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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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特 殊情况)的含义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 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 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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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规
(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 《民法通则》 第 106 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 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 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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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原始社会) 代偿损害(古日 尔曼法) 刑罚、同态复仇和损害赔偿并行 (汉谟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过失” 概念出现(十二铜表法) 金钱偿,同时提 出“不法”概念(阿奎利亚法 ) 过错 责任(法民、德民、 日民)等。英国在15-16 世纪,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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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 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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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 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 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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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元论B 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并列, 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 责任为例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成为 一项归责原则。(王利明 2004) 5、三元论C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 无过错责任原则。(杨立新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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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侵权法归责原则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 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与 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 “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据 问题。所以,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 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米健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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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元论A 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 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刘淑珍 1984)杨立新早年持与此相似观点:过 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即一般的过错 责任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公 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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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演进
则
(一)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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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1)校园伤害责任 第 38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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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方法 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即 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 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 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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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26条 -31条)之规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为: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 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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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法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 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 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 (一)关于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的 若干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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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元论 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张佩林1990 王卫国) 2、二元论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米健1985 张新宝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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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疗损害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 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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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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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6 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 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 塌致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