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主要模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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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主要模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 纲

一、债转股的主要模式及利弊

二、我国债转股的经验教训

三、目前推进债转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债转股的主要模式及利弊

当前,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五大核心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推进中。重启债转股有助于加快“去杠杆”进程,解决企业财务负担过重,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缓解核销压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债转股就是债权转股权的,是资产重组方式。债转股使企业的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原债权人不再对企业拥有债权,而是企业的股东。

1.债转股的概念

政府主导模式•企业贷款由商业银行转移至第三方机构(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不良资产剥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这类机构往往由政府主导并出资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将明显提升,不再对转股后企业上网资产变化承担风险。

•第三方机构则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改善企业经营等手段使不良资产价值有所提升,从而获得差价收益,或通过持有企业股权,获得股息收益。

政府主导模式

的利弊•由政府主导,可能存在操作的非市场化。•第三方机构一般按原值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企业一般要100%回购股权,第三

方机构收购压力和企业回购压力较大,第三方机构很难实现股权退出。

•这一模式仍被银行和企业视为双赢模式。•对银行来说,不良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机构后,资产质量好转,盈利因无需核销坏账而回升。

•对企业来说,债券转股权,负债率下降,利息负担减轻,盈利情况好转

银行自主模式•企业贷款直接转换成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股权。•法律法规上必须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持有一定数量非金融企业的股权。

银行自主模式

的利弊•这种模式下的债转股可以由银行自主选择债转

股对象和规模,定价也由市场机制决定,市场化程度较高。

•但,由于银行缺乏产业整合能力和实体企业经

营能力,银行作为股东对企业提升价值作用有限,而且银行成为股东之后,可能迫于压力会继续给企业追加贷款,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将导致损失。

二、我国债转股的经验教训

1.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债转股

· 上世纪90年代后期,经济下行+98年亚洲金融危机,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处于破产倒闭边缘。

· 1999年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高达39%,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呈高不良率态势,资本充足率低下,拨备严重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被外界称为技术破产。

·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形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过高的问题”。

· 1999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提出通过债转股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案、条件和范围,债转股正式启动。

· 国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相继成立了华融、信达、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 这一轮的债转股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

2.上一轮债转股取得的成效

· 成功防范了银行不良资产过高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避免了国有企业因负债沉重而大面积倒闭的局面,对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 国有企业高负债、负净利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债转股企业资产负债率由73%下降到50%以下,80%的债转股企业当年实现扭亏为盈

·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大幅度降低。不良贷款率由1999年的39%下降到2004年的16%,不良贷款余额由25027多亿元下降到

15751亿元。

· 债转股推动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债转股后,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剥离了非经营性和非主营性资产,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和股权多元化,逐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组织。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剥离了大量不良资产,提高了自身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形象,解除了沉重的经营枷锁,推动了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3.上一轮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 股权退出比较困难。债转股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受到许多限制。另一方面,转股企业的国有企业属性,资产管理公司退出面临较大的障碍。部分债转股企业由于长期无法实现盈利或者上市,资产管理公司无法从中退出或者退出后面临较大的损失。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持有大量的当年债转股企业的股权。以华融为例,1999年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涉及281家,截至2015年6月末,仍持有股份的企业196家,占比达70%多。

· 债转股使得部分国有企业赖账提供了温床。绝大多数债转股企业企业经营不善、历史包袱沉重,实现经营情况根本性好转需要较长时间。有些债转股企业仍然因循守旧,缺乏转变经营方式、优化治理机制的动力,进而形成“经营、亏损、债转股、再经营、再亏损”的恶性循环。

3.上一轮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续)

· 风险仍然集中在政府。资产管理公司责权利分离,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能力。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上是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但并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对债转股企业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收回资金,进而无法偿还贷款或兑付债券。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中央银行还发放了再贷款,此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发行了金融债,因此,债转股的损失将由国家兜底。

· 债转股使得部分国有企业赖账提供了温床。绝大多数债转股企业企业经营不善、历史包袱沉重,实现经营情况根本性好转需要较长时间。有些债转股企业仍然因循守旧,缺乏转变经营方式、优化治理机制的动力,进而形成“经营、亏损、债转股、再经营、再亏损”的恶性循环。

·

三、目前推进债转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筛选合适的债转股目标企业

要注意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

的企业中搞债转股。否则既不利于压缩过剩产能和结构

调整,也难以实现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正改善。

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如果是由于过度杠杆、资金不足而导

致亏损,但产品工艺及管理水平较先进,具有较强的生

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债转股降低杠杆率,企业有

望扭亏为盈。反之,如果对“僵尸企业”进行债转股,

不但起不到降低债务脱困,反而可能进一步滋生新的不

良资产,拖累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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