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司法类渎职犯罪的限制因素及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查处司法类渎职犯罪的限制因素及对策
【摘要】我国刑法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些严重渎职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仍然难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迅猛发展。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案件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所呈现的特征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渎职案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需要面对法律、外部环境、内部工作机制等多重困难。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防控机制是一项多元的社会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多方联动。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制约因素;防治对策
司法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导致其实施渎职犯罪的
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一般形式的犯罪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司法腐败之风,必须坚决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司法渎职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本文通过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查找限制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限制性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司法类渎职犯罪有所裨益。

一、司法类渎职犯罪特点分析
(一)公安干警渎职犯罪比例较大
公安干警渎职犯罪的涉案领域涉及刑警、交警、铁路乘警等各执法环节。

公安干警渎职犯罪的高发,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侦查环节中检察监督权的尴尬处境,特别是在监管并及时纠正公安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以及如何预防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方面,检察
监督略显苍白与疲软。

(二)来自办案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较多
相较于诉讼活动的其他几个阶段,侦查阶段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较为严重。

这是由于侦查活动中,来自一线的公安民警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最为密切和频繁,其渎职侵权行为也相对容易高发、频发。

与此相关的是,实施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级主要集中在科员级和办事员,也从侧面反映出上述规律。

(三)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从年龄结构来看,犯罪嫌疑人多为中年以上,集中在30岁和40岁两个年龄段,这个年龄段的司法工作人员,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时期,在社会转型加剧、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背景下,其实施渎职犯罪的可能性加大。

近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员录用方面不断提高标准,特别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基本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因此,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学历整体较高的状况比较而言,实施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学历相对偏低。

(四)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类渎职犯罪的主体大多是来自基层的一线司法工作人员。

这些基层司法部门如派出所等,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使用大量协警参与执法办案。

协警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崇尚行政权力。

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差,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追求和认同和依法办事的执法观念,极易导致司法滥用和司法腐败。

同时他们的经济
待遇相对较差,存在能捞一把是一把的心态,往往成为渎职犯罪的易发和高发群体。

二、查办司法类渎职犯罪案件的制约因素
(一)获得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有限
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动介入渠道十分有限,原因主要有:第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具有职务枉法性和隐秘性的特征,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其犯罪方式和手段日趋智能化,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素养也使得其具备相当强的反侦查能力。

①第二,来自个人或者单位的举报、检举以及被害人的控告和报案等线索来源十分稀少。

原案中的被害人本应是举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的重要线索来源,但出于畏惧的心理,或者考虑自身利害关系,被害人通常不愿也不敢揭发犯罪事实。

发案司法机关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形象和利益,往往在事发后压案不报,用内部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方式代替刑事追责,以避免牵涉其中,这给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带来了极大阻碍。

(二)办案阻力大,保护主义思想盛行
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不够深刻,保护观念盛行,对存在渎职犯罪的官员遮着盖着,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甚至存在将这类官员调往异地继续使用的情况,这也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某些领导非但不给予理解和支持,反而干涉案件的办理,设置诸多障碍,给查处工作带来重重阻力。

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甚至利用其财政与人事方面的控制权,直接插手检察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长期以来阻力干扰问题成为亟待解决又难以逾越的一大难题。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
渎职官员得以免罚或缓刑的理由,很多都是因为他们有自首或立功表现。

自首或立功确属法定的可从轻的情节,但渎职罪案中出现如此之多的自首与立功,令人生疑。

在公共传媒上,我们经常看到舆论步步紧逼,才有渎职官员被立案。

“渎职”行为所损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所有公众均系被害人。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高比例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导致了大部分缓刑和免处的犯罪分子仍然保留公职、在原单位上班。

犯罪者的违法成本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犯罪蔓延的态势,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干警查办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三、解决司法类渎职犯罪案件查处难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拓展案件来源的渠道
一是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宣传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能、立案标准和立案范围,将一些典型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例编辑成册或者影像短片,进行公开展览和播放,发动群众举报。

二是在保持与信访、纪检部门密切联系的同时重视媒体舆论的影响力,必要时借助媒体适当介入;同时主动积极地从受害人、律师和新闻舆论等诸多渠道搜集渎职侵权行为的案件线索。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密切留意可能存在
的渎职行为,主动采取调查手段予以求证,及时保全关键证据并移交至反渎部门。

通过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进行案件初期的侦查工作,能够有效地隐蔽侦查意图、避免打草惊蛇,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二)加强沟通,争取外部支持
部门保护主义是制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一大瓶颈,在当前难以将其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必须在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加强与下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形成共识,改善外部执法环境,有效减少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阻力和干扰,从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实施渎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人民群众加深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让社会各界对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三)遏制轻刑化趋势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刑罚处罚应该贯彻从严从重的原则,这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方面,都比普通公民犯罪更为严重,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司法腐败之风,必须遏制当前的轻刑化趋势,对司法渎职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一方面要出台司法解释,“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方面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②,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司法的抗干扰能力,切实排除权力干预,最大限度
地压缩司法渎职生存的空间。

这样才能既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又能起到震慑作用,预防渎职侵权犯
罪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康惠对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理论探索,2006
②李国民《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期待标本兼治》,《检察日报》,2011年7月22日,第四版
参考文献:
[1]高兵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分析[j]人民检察,2003(1)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明楷渎职罪中“徇私”、“舞弊”的性质与认定[j]人民检察,2005(12)
[4]肖中华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2001(5)
[5]王少峰刑事法问题思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200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