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调岗攻略

孕期女职工调岗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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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调岗攻略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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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梦是公司的操作工,已怀孕三个月。由于作业中偶尔需要有弯腰动作,公司为其健康考虑将其调至其他不需要弯腰作业的车间,但小梦并不领情,她的理由是:怀孕已经满三个月,流产危险期已经过了;新工种自己无法胜任,新同事也不好相处,心情抑郁更不利胎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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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凌怀孕后感觉已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了,便向公司反映,要求调岗。公司表示: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调给你,如觉得无法工作,可以请病假。小凌不愿请病假,坚决要求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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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琪是公司销售人员,怀孕之前工作很认真,同时工作量大而且需要经常出差,每月工资除了四千底薪,还能拿到三四千提成。但怀孕之后,每日神情困顿,已经无法达到之前的工作水平。公司便将其调往生产部门一较轻松岗位,工资为四千。小琪不愿意了:我在原岗位上虽然不如从前,但好歹还有提成,现在一点提成都没有,这明显是降低我孕期工资。但公司也很为难:这已经是这个岗位史无前例的最高工资了,给到你之前的水平对别人不公平,而且将来会不断有人效仿。

案例探讨

以上案例中的情形,相信HR们多多少少也遇到过。三期女职工尤其是孕期调岗到底如何操作呢?调岗可以动薪吗?如何防范三期女职工调岗中的法律风险呢?HR如何才能从中发挥最佳能动作用呢?相信这是许多HR工作者关心的话题,本文就一起来做一探讨。

关于孕期调岗的前提

一般意义上的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但除了协商和约定,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法定的调岗情形,常见的比如: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职业病岗位、三期女职工等。所以我们首先明确的是,三期女职工调岗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那么因何调如何调呢?

首先就要明确调岗的前提,并非所有怀孕女职工都需要调岗,应该说现实中大多数是不需要调岗的,那么什么情形是需要调岗的呢?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是目前对于孕期调岗最直接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是调岗的前提;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根据《特别规定》,工作场所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给予相关岗位或工作环境的调整。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前者情形,也就是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

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确定“不能适应原劳动”,不能适应是个模糊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岗位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大,从事原劳动将影响孕期女职工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二是怀孕导致女职工工作能力下降,无法达到岗位、绩效等考核要求。

首先针对第一个方面的不适应情形,《特别规定》中明确了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如高处作业、高温、冷水、频繁弯腰下蹲等工作禁忌,所以如果是特别规定中明确的禁忌岗位,用人单位调岗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禁忌岗位并未囊括所有不能适应的岗位,除了规定之外有些其他岗位也可能(仅是可能)会影响到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该类岗位,调岗如何进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处理。如果女职工本人觉得身体不适或不能完成原劳动的,主动要求调岗,并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即应当安排减少工作量或降低工作强度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此时的调岗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那如女职工未觉不适或未主动提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主动要求为女职工调岗呢?笔者认为可以征询女职工的个人意见,毕竟怀孕并非患病或丧失身体机能,多数情形下孕期女职工也是能胜任工作的,如女职工认为无需调岗,那么可以不调岗,但可以采取减轻工作量、降低工作强度等照顾措施。可以的话,适当保留征询意见的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免责举证之用。

第二个方面的不适应情形,就是上述的怀孕导致女职工工作能力下降,无法达到岗位、绩效等考核要求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用人单位调岗权利,所以除非征得女职工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岗。因劳动者不胜任调岗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显然这种情形并不适用于因怀孕导致的能力下降。

如何调岗

了解了孕期女职工调岗的前提,那么到底该如何调呢?没有合适岗位可调的时候怎么办?另外劳动报酬该如何调整呢?

首先,法律保护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即便是孕期不适应原劳动的情形,也不反对先采用减轻劳动强度、多给予休息时间等措施,如该类措施无法达到目的,再考虑调岗。

如果无合适岗位可调,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形比较特殊,甚至可以说比较少见,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只要愿意,还是可以提供的。确实无任何岗位可提供时,可以协商安排休假处理。这适用于用人单位必须调岗的情形,即明文规定的禁忌岗位以及员工有医疗机构证明的不适应原劳动的情形。这两个情形也要区别对待:对于明文规定的禁忌岗位,用人单位必须予以调岗,实在没有岗位提供,也要支付相应工资;而对于员工有医疗机构证明的不适应原劳动的情形,由于医疗机构一般不会对员工工作内容或适合调整的岗位等作出直接评价,所以用人单位在接到该证明时,可以跟员工阐明利害:即医院该证明说明你的情形最好是卧床休息养胎,任何工作都可能对你造成不利,你之前的岗位并不属于孕妇不能从事的岗位,所以调了之后其他岗位也可能存在同样的不利影响......目的在于说服其休假。

最后,调岗之后的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鉴于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故不能完全按照薪随岗动的薪酬原则调整其工资标准,但同时也并非完全不能调薪,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目的调岗的同时必须无条件维持其原薪资待遇,尤其是调整后岗位不论从工作数量、难度、强度等方面都较之前明显降低的情形。故在女职工主动要求调岗的情形中,可以根据岗位合理地调整薪酬水平、

最后,结合本文案例,小梦的情形并不属于必须调岗的情形,如需调岗也应征得其同意;小凌的情形,仅仅是不能胜任工作,如果是因身体原因,原劳动会影响身体健康,那么小凌应当出具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公司再予以协商,可以调岗也可做休假处理。如果仅是因身体原因影响工作效率,那么在用人单位并未提出调岗要求时,员工并无权利要求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小琪的情形也是类似,“无法达到之前的工作水平”,可能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上孕期女职工提

供的均不如从前,但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且相应地,员工此时由于业务活动下降,提成也会减少,双方均应有所容忍、互相体谅。公司将其调往生产部门轻松职位可能是出于好意,但会降低其孕期工资,而其孕期是正常出勤的,所以如果小琪提出异议,显然双方未就此事达成一致,那么如此调岗也是不恰当的。

本次结语

在此简单概括孕期调岗的几个要点:禁忌岗位必须调,不适岗位重协调,能力下降应容忍,调岗动薪须谨慎。

实践中孕期调岗的情形可能更复杂棘手,如何应对是一道永恒的难题,并无唯一正确公式可循,却可能有许多种处理方式,无论如何处理,都需要在守法的基础上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平衡女职工与用人企业的利益,这也是体现HR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责、内容及措施、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年 月 日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年 月 日施行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职责 机关卫生所负责女职工保健管理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机关工会负责对女职工保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女职工投诉,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的作业。 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 个月以上含(含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怀孕书籍

怀孕期:《怀孕圣经》无可替代 育儿期:西尔斯,郑玉巧 胎教每日一页范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胎教每天一页(畅销全彩版)》 每天胎教10分钟(附光盘) 平装–2013年3月1日范玲(作者) 斯瑟蒂克胎教法(修订本) 怀孕一日一页 《西尔斯亲密育儿百科》,美国的一个私人大夫写的,自己有个咨询机构和一大群孩子。资深的早教专家,这是他的招牌书,推荐 《怀孕圣经》正经八百的国际畅销书,在英国、美国亚马逊排名很靠前,翻译成11种文字(这个说法比较靠谱)作者是英国皇家学院妇产科的专家,请注意,是妇产科,不是儿科。里面图片很好,有胎儿的图片,三维超声波的。安妮迪恩斯写的, 内容:从产前写到宝宝1岁。 英文版是亚马逊第一育儿书,国际上很有影响的一本育儿书,2009年6月,刚出的第三版,是英国皇家医学院的一个团队写的,技术含量比较高,而且行文非常的平易,没什么专业词汇看起来很舒服。最大的特色是书里面的三维彩超图片,能让人知道宝宝没出生的时候每一周都是什么样子,都在干什么。特别逗的是,最后两周,一个宝宝在肚子里被挤得难受,愁眉苦脸的样子,特别可乐。扫了一张图片给你。 孕妇食物+书籍推荐(2009-12-13 11:29:34)转载▼标签:杂谈分类:美丽孕期 今天说说吃的相关~再推荐几本书吧~ 先说说一般的食物。 很多长辈都回跟我们说要多吃点多吃点之类的。口味各自不同,我也没办法调和大家的口味了。至于什么东西有营养,该多吃,很多孕妇营养书上都会写,也会教好多菜如何做之类的,我就不罗嗦了,值得要注意的有几点: 1、怀孕前3个月,我的情况是吐的很厉害,吃什么吐什么,一上午的时间基本上都在厕所

趴着吐了。看见一定点的荤腥就恶心,反映特别大,以至于还瘦了几斤。这属于正常的现象,如果大家有类似的经历,也不要害怕,多喝水,千万不要脱水就可以了,可以多吃点水果,吃些清淡的饭菜。 2、有些东西是孕妇禁忌的,千万要注意。比如说, l 山楂,传统观点都认为山楂开胃,促进孕妇消化之类的,其实大错特错。山楂吃多了容易引起宫缩,导致流产,尤其是前三个月,一定要注意。 l 韭菜,也是促进兴奋之物,容易引起宫缩,导致流产。而且,现在韭菜都是用化肥崔发的,含农药的成分特别多,电视报道过韭菜引起群发中毒事件,因此孕妇同志们一定要忌口。当然各位男同志们可以适当的吃点,此物有壮阳之功效。 l 螃蟹,尤其是蟹爪,有明显的堕胎功效。虽然味道鲜美,各位还是忍了吧~ l 甲鱼,性味咸寒,也有明显的堕胎功效,所以大家不可以乱补。 l 薏米、芦荟、马齿苋等等都是类似的原理,容易引起流产。 l 还有一些垃圾食品,咖啡,浓茶,等等。 l 当然还有其它的,大家可以上网上自己搜索一下。我在这里先简单的抛砖引玉一下,等我哪天在开个专题总结一下这点。 可见,当个孕妇容易嘛?很多美味都不能吃,甚至吃了还得往外吐,这罪遭的可不是一天两天啊~怀孕期、哺乳期的时间加起来最少的1年半~各位男同胞们庆幸自己不是女同志把~不用遭此罪受!还不对自己的老婆们好点?!所以说母亲是天下最伟大的! 跑题了,呵呵,继续说吃的哈~ 说点补品把~ 1、叶酸。这个是必须的,讲究点的人,从怀孕前3个月就应该开始吃。不过可能很多时候,并不能如此的规矩的实现怀孕计划,所以从知道怀孕开始就要吃了,尤其是前几个月,因为前期是怀孕中最重要的时期,细胞分裂期。因此此时吃叶酸可以防止小儿神经系统发育障碍之类的疾病。 至于吃什么牌子的好,我个人的建议是玛特纳。确诊怀孕后大夫给我开的就是瓶普通的叶酸片,4元钱,吃了几天,后来就换成了玛特纳。毕竟吃的东西,还是大公司的质量有保证,而且也是我们同事们强烈推荐的。价格:60-70元左右/30片/瓶,每天一片,需要的话,可以一直吃到哺乳期。是符合维生素片,除了叶酸还包括很多其它的微量元素。 2、钙片。从18周开始就要吃钙片了,这个时期是骨骼发育的时期。孕妇一定要好好的补钙,否则不但影响孩子的发育,也会导致自己骨质疏松。我就是有点不太在意,结果半夜里经常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当前一些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仅没有得到单位“厚待”,反而处处受到排斥和挤压,更有甚者迫使“三期”女职工自动离职等情况的发生。有些单位在在女职工进了“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甚至以“莫须有” 罪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第41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待遇方面,《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如何合理合法辞退孕期女职工

如何合理合法辞退孕期女职工 案例: 林小姐怀孕四个多月了,由于家离公司较远,再加上身体出行不便,半年下来,迟到了很多次。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要把林小姐辞退。林小姐对单位的做法很不满,认为自己怀孕了,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不能辞退她。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呢? 分析:女职工的三期管理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稍不留神,便有违反劳动法及女职工保******的嫌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链接: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但,可以依据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 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 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 的权利及义务。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女职工在怀孕后因各种原因要求离岗保胎休息,但国家和省的规定中没有对怀孕不满28 周的女职工离岗休息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同时也尊重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新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 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 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与国家规定相比,武汉 市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假期天数要多几天。 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 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 给予其配偶10天的护理假。 新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为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不断受到关注。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 到性骚扰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妇联等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 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

1987年,武汉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随着时代发展,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际需要,目前已经废止。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案例】河南的芳芳是某厂的电焊工,与丈夫结婚三载,最近怀有身孕。芳芳从事的电焊工作,需要经常弯腰、下蹲,芳芳(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d9415584.html,/u/2749102171)觉得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怀孕4个月后,芳芳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但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由不同意调换。她丈夫听后非常生气,担心要是流了产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怀孕禁忌的劳动。芳芳从事的工作经(51HRlaw 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9415584.html,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常需要弯腰下蹲,而根据劳动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明确规定,工作中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就属于孕期禁忌劳动之一,所以芳芳提出的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的,领导不同意调是换违反法律规定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应当避免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产假)规定汇总

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规定汇总 一、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3、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二、产前检查: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三、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2、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排其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

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

最新 调岗转正申请书范文-精品

生活中因为很多的个人原因需要调岗,调岗转正范文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尊敬的xx中心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调岗申请! 本人是国际包裹班的员工xx,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在 工作中学到了很多国际包裹分拣封发的业务知识,服从领导和班组长的工作安排,工作认真努力,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并且积极参加各班组的支援任务,这使我在多方面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能力有很大的提高,自身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我从事国际包裹邮件分拣封发工作已经5年多了,非常希望能转换工作岗位,让我在新的岗位继续保持活力和动力,更重要的是,多年的工作经历,使得我迫切希望进一步拓宽知识面,熟识国际特快专递分拣封发的业务知识,成为中心提倡一岗多能的、全面发展的员工。所以,我希望能够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调往国际速递班,给自己一个锻炼的机会,也争取为中心多做贡献。因此,本人恳请中心领导考虑到我上述善意的出发点,同意我的工作调动。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xx领导: 本人在单位技术部门工作,近期准备要小孩,但是本人目前的工作环境对于身体健康十分不利,现在我所在部门共有电脑二十台,显示器十六台,打印机四台,无线接收器一台,传真机一台,电脑设备产生的噪音太大,设备产生的热量使机房冬天都能保持在20度左右,并含有大量的辐射,对身体十分不利,并且,我现在白班和夜班的工作时间均为12个小时,工作时间过长。现在因为过于劳累,已经使身体出现问题,这对于我个人怀孕也是不利的,我担心会伤到孩子,鉴于以上情况,我希望领导能考虑一下我的实际困难,给我暂时调整一下工作岗位,到其它部门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 解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相较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个别字眼上的调整,本文将分别讨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 第26、27条或《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 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责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女职工特殊情况下怀孕的处理。实践当中存在女职工未婚先孕、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等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首先,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不到法定婚龄怀孕并不违法,但似乎违反了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意制度的形式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存在风险的,比较稳妥的做法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

附件1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目 (共54个单选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2 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 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 4.4 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 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 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 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 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 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 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4.10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 关怀。 4.11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 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 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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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内部调岗申请书模板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员工内部调岗申请书模板,欢迎大家借鉴和参考。 员工内部调岗申请书模板1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从20XX年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已近一年,在此期间先后被公司安排在行政、质保及财务部工作学习,现已熟悉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对公司产品的认知日渐加深,对此本人深为感激公司领导给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发展空间,感谢领导对本人工作学习的关怀与指导,唯有以更为出色的岗位业绩来回报。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工作锻炼,结合各方因素,慎重思考之下,今向公司领导提出岗位调换申请。 现从事的XX工作,因该岗位重要性关乎公司重大利益得失,而本人潜力达不到公司要求,不能有效解决当前公司急需处理的各项事议,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深感有负领导厚望,尚需积累更多工作业务经验,来完成公司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相信本人能在公司领导班子带领之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潜力,像赛道上的赛车风驰电掣,为公司摘金夺银,尽献全力。恳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冒昧的打扰,给公司领导增添的麻烦,本人诚挚向公司

领导表示谦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员工内部调岗申请书模板3 时光飞逝,转眼间我已进入水泵公司工作两年有余。两年间,我从工装干起,慢慢将工作范围拓展到工艺,工作中我勤学苦干、能及时解决车间生产上的一些实际问题,常常不需领导分配,自己主动找活去干。至今已完成工艺近二十套,工装数十套,熟悉公司的各类产品的冷加工工艺,并对凝结水泵的加工、性能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在公司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忙下,我这两年在业务上和心理上都成熟不少,对此我深表感谢。 随着公司发展的壮大,各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自觉自身还有很大潜力待挖掘,我急切盼望去任务更重、职责重大的设计岗位一展拳脚,原因如下四点: 一、求知 自己还很年轻,不能仅仅满足于本职工作的成绩,也想多掌握一些水泵设计的知识,多学些知识为公司更好地服务。 二、职责 都说“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设计与工艺相比较,设计就应是“大脑”而工艺则是“手脚”。设计是想,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包括什么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包括什么 女职工在孕期期间,其所享受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权利 的一些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限制保护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的限制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间和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 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 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 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和抢答题(共5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2年4月28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不含附录)。 答:16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何种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答:劳动关系 6、工会是否能够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答:可以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哪方面的工作条件。

答:劳动安全卫生 8、用人单位以什么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答:书面 9、哺乳期属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阶段吗 答:是 10、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答:不可以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什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答: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 答:计入 1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C、98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多少天。 答:1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哪项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19、对哺乳婴儿未满几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1周岁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多久的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几小时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20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来自于:杨武杰发布时间:2015-03-03A-A+ 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

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精)

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 2011-11-10 来自运城新闻网 运城市民小梁说,她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近日怀孕了,以后会面临生育问题,她想了解女职工怀孕、生育时,在工作中都能享受到哪些权益。 11月7日,记者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工作中应享受以下方面的权益。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作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90天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12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哺乳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待遇及法律规定

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待遇及法律规定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及工资享受待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女职工产假待遇:一、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4、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56、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二、.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半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按照规定,哺乳假,产假、三、根据该《法规》内容如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因在孕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只要有医院各项证明就可以向单位以病假形式申请,并享受产假待遇,工资照发。晚婚晚育者产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晚婚为23周岁,男职工晚婚为25周岁。晚天不等。5-15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天15-30女方增加,婚对产假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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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文由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内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阅读导航】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 三、附录内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正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1、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2、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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