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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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学校特设立荣誉性和兼职性岗位。现就荣誉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授予、聘用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原则:按需择优,明责定酬,学校聘任,学院管理第三条荣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专家学者等。
第四条兼职教授(Adjunct Professor):兼职教授是实质性兼职工作岗位,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兼职教授须参与我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或科研项目工作。各学院聘请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应是我校的兼职教授。
第五条聘任组织机构:荣誉教授由个人或学院推荐,学校学术
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即可授予;兼职教授实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三级审定聘任制度。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兼职教授的品德修养、敬业精神和和学术能力进行考查评价,提出申请聘任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最后审查决定。
第六条荣誉教授为终身称号,兼职教授根据任务确定期限,最长为5年。期满后根据需要可续聘。
第七条为严肃和规范聘任工作,除本办法规定的荣誉教授和兼职教授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学院级荣誉性或兼职性的名称或岗位。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八条我校拟聘的荣誉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2、能对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3、对我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我校拟聘的兼职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
2、愿意对我校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并能够参与我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或科研项目工作。
3、从事科研工作的兼职教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申请、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资历,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4、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授必须有长期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效果优秀。
对于确有能力和水平的在国家决策部门工作的专家型官员,如果确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可在学院申请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直接聘任。但在数量上要从严掌握。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荣誉教授主要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可邀请其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兼职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合作培养研究生;
3、参与我校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
4、协助学校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合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并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加强与我校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追踪其国际前沿、先进水平;
6、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授予程序及有关事宜
1、由校领导或校内有关学院提出意向,提出聘任理由和任务,填写人事处统一制定的申请表,经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参加评议人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后送人事处(国外及港、澳、台人员须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评议结果以参加评议人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最后审定。对学校审定通过的人选,授予中国农业大学相应教授称号,并颁发聘书。续聘采取同样程序。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
2、荣誉教授的授予仪式由学校主办;兼职教授的授予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颁发由学校统一制作的证书。
3、学院负责每年对本院所聘教授的慰问活动、慰问信、慰问卡等。
第十四条聘任合同
1、对学校审定通过的兼职教授人选,由人事处协助有关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学院及学校各一份。合同中必须明确受聘人具体的岗位、职责与任务、待遇、考核及聘期。在签订聘约后受聘人正式上岗。
2、学院负责对兼职教授的日常管理,期满进行考核。
第五章待遇
第十五条荣誉教授是荣誉性岗位,有关待遇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国外兼职教授的待遇
1、在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一般为每人每天1000元人民币(税前),计酬天数按照合同规定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学校方面不再负担其往返路费、住宿费等。
2、受聘教授可选择入住学校的人才周转房,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国内兼职教授的待遇
1、国内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的岗位津贴由聘任学院自定自负。
2、国内京外的兼职教授在校期间,可选择入住学校的人才周转房,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八条除学校的待遇外,聘用学院可以根据兼职教授的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待遇,但所需经费由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对那些贡献特别突出的兼职教授,学校可实行特殊的待遇标准或者奖励政策。具体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修订)》、《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聘请客座教授的暂行办法(修订)》、《中国农业大学讲座教授聘任暂行办法(修订)》和《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聘任暂行办法(修订)》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