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违法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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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法调整工作地点

Part1. 实务案例

Part2. 调整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变更

Part3. 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依据

Part4. 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衡量因素

Part5. 维权方式目录

(Contents)

实务案例

孙某2012年8月入职广东某连锁酒店公司,任武汉市某区分店店长。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地点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发出通知邮件,通知孙某前往镇江市某店担任店长。孙某告知公司,由于需照料两岁小孩,无法异动外地工作,望能在武汉市工作。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答复孙某,已是就近安排,尽快上岗。双方就此事未协商一致。2016年7月27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仲裁要求赔偿金四万多元,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是一家经营连锁酒店的企业,对店长进行调岗、调店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均对店长“异动”作出了规定和约定,合法有效。公司对包括孙某在内的多名店长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孙某认为调整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但未证明公司可以在武汉市就近安排工作地点,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虽拥有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并非用人单位绝对的单方权利,行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以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

在调动工作地点时,应从适当性、必要性之角度去衡量企业经营利益与造成劳动者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不利变更之间的关系,孙某在入职公司后,一直在武汉地区工作生活多年,并在武汉成家抚养幼儿,客观而言孙某难以不顾家庭生活和抚养幼儿的基本义务前往异地就职。公司在武汉地区尚有多家分店的情况下,将孙某的工作地点从跨省调整,且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利益补偿,属于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超出合理范围,故解除应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

第35条《劳动合同法》

第17条

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安排,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整体搬迁、业务需要、岗位特点等;实务中,越来

越认可企业自主用工权

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经营管理需要

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衡量因素

是否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重大的、实质的影响如果产生影响,是否采取了弥补措施:班车、交通补贴、宿舍等

如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理由认

定员工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单位不安排工作、阻止员工进入,可以以

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维权方式

拒绝调整工作地点

的理由告知用人单

位,并到原工作地

点继续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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