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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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保障自动气象站稳定可靠运行,确保观测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动气象站包括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含无人站)使用的各型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国家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所使用的各型的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区域站”)。

第三条自动气象站保障包括运行监控、维护、维修、储备供应、计量检定等业务,实行国家、省(区、市)、地(市、州、盟)三级管理,部门部保障力量与社会资源共同保障,部门部保障实行国家、省(区、市)、地(市、州、盟)和县(区、旗)四级业务布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由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级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的管理,按照保障业务规定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督促、检查、评估、通报工作成效。各级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

(一)国家级:

1.负责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

2.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国家级业务部门按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并负责全国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工作质量管理。

3.负责组织国家级业务部门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业务开展的授权或认证进行考核。

(二)省级:

1.根据业务规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细化或建立健全自动气象站保

障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地(市、州、盟)气象局和省级业务部门按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工作,同时根据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工作,并负责本省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工作质量管理。

3.负责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新技术培训、推广的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业务部门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业务开展的授权或认证进行考核。

5.负责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社会化的政策制定、统一考核评估等监管工作。

(三)地(市、州、盟)级:

1.根据业务规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或建立健全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县(区、旗)气象局和地级保障业务部门按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3.负责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新技术培训、推广的组织实施。

4.负责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社会化保障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业务部门(或人员)承担本地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的具体实施,接受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各级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级:

1.承担自动气象站运行监控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运行状况报告的定期编制。

2.承担自动气象站保障新技术的研发。

3.承担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国家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负责对

省级二等标准器的检定和量值传递工作。

4.承担自动气象站整机的国家级应急储备工作。

(二)省级:

1.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实时运行监控和运行状况报告的定期编制。

2.承担本省(区、市)国家站复杂故障的现场维修和区域站复杂故障维修的远程技术指导,承担地、县两级自动气象站故障件的维修工作。

3.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省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负责本省(区、市)气象标准器的溯源,国家站传感器计量检定和现场核查,数据采集器的现场校准。

4.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备件的计划、采购、仓储、统筹供应和整机的储备工作。

(三)地(市、州、盟)级:

1.承担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较复杂故障的现场维修或故障件的更换和简单故障的维修。

2.承担本地(市、州、盟)区域站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器现场校准。

3.承担本地(市、州、盟)国家站备件的计划、仓储、供应,以及区域站备件的计划、仓储、统筹供应和整机储备工作。

4.负责本地(市、州、盟)国家站气象装备技术档案的建立。

(四)县(区、旗)级:

1.承担本县(区、旗)自动气象站故障信息的反馈。

2.承担本县(区、旗)自动气象站的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的维修或故障件更换。

3.承担本县(区、旗)区域站易损备件的储备工作。

4. 承担本县(区、旗)区域站雨量现场校准工作。

5.负责本县(区、旗)区域站气象装备技术档案的建立。

6.负责本县气象装备社会化保障的质量跟踪和考核。

第三章运行监控

第六条国家站的运行监控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职责流程(试行)》规定,依托综合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以下简称ASOM 系统)进行;区域站的运行监控在全国统一的区域站运行监控平台投入业务运行之前,各省(区、市)气象局可自行研发监控平台在本省统一使用。

第七条省级实时运行监控业务实行每天7:00-19:00值班制度,本省(区、市)气象部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期间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县级非实时运行监控与地面观测业务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条对国家站故障信息,国家级业务部门通过监控平台以手机短信、监控快报的形式发布,省级业务部门参照国家级业务部门的发送方式发送本省(区、市)国家站故障信息。

(一)手机短信容需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信息发布办法》规定向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发布。在汛期(5-9月)以及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期间,值班人员需于每天7:30、14:30发布2次,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区域出现国家站故障的要在17:00加发一次;在非汛期(10-来年4月)期间,需于每天11:00发布一次。短信容应包括国家站运行状况,出现故障的台站,故障原因,故障的维修进展等容。

(二)监控快报通过NOTES系统按要求向国家站维修保障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发布。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NOTES发送时间为10:00、16:00及22:00;进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NOTES发送时间为10:00、16:00。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期间,NOTES发送时间为10:00、16:00。快报应包括故障站点、起始时间、原因分析、维修保障进展情况、后续措施等容。

区域站故障信息发布方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国家站故障信息发布方式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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