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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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有效管理员工福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保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经考核并转正的员工。
2、符合社会保险中心的参保要求。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2)未同时已经自费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社保政策的缴纳条件。
二、公司为员工缴纳的险种:
目前,公司为员工开设的险种为五险,五险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附属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基数核定:根据国家核定的缴费基数而定,随国家的规定而变动。
三、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责任人:福利保险专员。
四、保险的管理:包括新增、转入、转出、退保等手续的办理以及费用的缴纳工作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1、保险的新增:员工在每年的6月或12月(特殊工种人员在转正后即时办理)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保险申报确认表》,经直属总监签批完毕后,交回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由福利保险员介绍相关事项及准备的相关资料,三日内到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如符合条件,待资料准备完整后交于福利保险专员处,福利保险员将于1月、7月到社保中心进行增加。
2、保险的转入转出:如员工在其他单位已缴纳保险的,则可转回公司缴纳,员工保险的转入或转出均由员工自行办理,如需加盖公司公章,可拿相关文件到福利保险员进行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个人在中介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但不转回公司的,则公司不予补贴应承担部分。
(1)离职保险:员工离职时福利保险专员在离职表上签字后从当月起停止为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员工需在离职日起一个月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特殊情况的需经总经理同意),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按时办理,福利保险专员将不予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2)辞退员工:员工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人事专员应马上告知福利保险专员,并于当月起停办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未及时告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人承担。
五、处罚:
如福利保险专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险,将对其进行50元/次的处罚。如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的未及时办理保险,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