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体系简考察

英国法院体系简考察
英国法院体系简考察

英国法院体系简单考察

主要阅读材料:

①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P477-P487

②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6)P426-P440

③蒋为廉:《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澳大利亚著名判例选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P1-P9

④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大出版社1998.9)P168-P196

⑤蒋志培:英格兰的民事法院(WTO与法治论坛https://www.360docs.net/doc/db2748017.html,)

一.考察范围和考察目的

英国的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其领土包括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尔兰地区。英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英国法若从狭义角度理解,仅能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由于苏格兰在与英格兰合并前,曾依靠罗马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并且虽然苏格兰和英格兰共同的议会已存在了近300年,但两者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同化。所以苏格兰法实际处于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间的中间地位,属于一种混合法系。北爱尔兰的法律,虽然现在已经和英国法越来越相似,但仍自成体系。

就司法制度而言,英格兰和威尔士基本上属于一个系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分别自成系统(不过这三个系统中的法官和律师只要是合格的,都可以被任命到全国各个法院任职)。本文的考察范围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刑事法院系统。

二.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

第一,没有司法部。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

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三.民事法院体系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1952《治安法院法》,它也有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

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子抚养费令。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是不公开的。对治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上诉,基本上由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受理。

郡法院是根据1846《郡法院法》成立的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其受理的案件全是民事案件,主要处理数额较低的民事诉讼。它虽名为郡法院,但其管辖区域与郡的行政区划并非完全吻合。英格兰和威尔士分为400个巡回审判区(郡法院区,是由几所郡法院联合组成的)。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巡回法官,负责此巡回区内所有郡法院的审判,每个巡回法官每月至少应在每个郡法院开庭一次。开庭时,除海事、欺诈案和一些较大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使用陪审团外,一般不需陪审团参加。

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30000英镑。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受指定的郡法院享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但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案件,不由它们审理。

每个郡法院设有一名书记官长,他领导郡法院的日常工作。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官长也可以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75英镑的案件。对于他做出的判决,郡法官有权审查,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巡回法院上诉。

当事人就法律和事实对郡法院裁判不服可上诉于上诉法院(除破产案件外)。对破产案件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审理。郡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不贵。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都有权参与郡法院的诉讼。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王座分庭、大法官分庭和家事分庭共同组成。总的来看,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就管辖范围而言,它的权力覆盖了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审级上看,它既有初审权,又有复审权,而且其初审权没有标的数额上的限制。但是,对于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律并不鼓励人们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的三个分庭都被授权可以审判各种类别的诉讼。但是每个法庭通常审理某一类案件。在实际工作中,高等法院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将案件分给不同的分庭。

㈠王座分庭

王座分庭的管辖范围在高等法院中是最为广泛的。它既受理民事案件又受理刑事案件,既受理初审案件又受理上诉案件。另外还行使以前王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

王座分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案件、土地赔偿案件、商事案件(进出口、保险、银行、代理、商业文件的解释等)、海事案件(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对外船舶货物供应等)。

王座分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房屋租赁案件的上诉及一名法官承办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上诉。(其上诉工作范围主要是刑事或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㈡大法官分庭

大法官分庭名义上是由大法官主持,但由于大法官既是内阁成员,又是上议院院长,事务繁忙,难以亲自主持该庭审判事务,因而通常由一名副职大法官和其他普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

大法官分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信托、抵押、不动产、合伙、公司、破产、遗嘱争议、遗产管理、财产处置、税收事务、债权保全、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租赁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

大法官分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破产案件

㈢家事分庭

家事分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复杂的离婚、儿童监护、无争议的遗嘱检验(有争议的则由大法官分庭处理),以及处理有关申请收养、申请婚姻财产等。就强制执行治安法院关于婚姻纠纷、儿童监护纠纷而作出的决定。

家事分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不服治安法院审判的家事案件的上诉。

3.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上诉法院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机构,没有初审案件的管辖权。上诉法院民事庭受理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性贸易惯例法院、劳工上诉法庭和各种各样的法庭,尤其是土地法庭的上诉案件。上议院虽是更高一级的上诉审,但上诉的受理必须经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所以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上诉法院实际上是最后的审级。

4.上议院

不考虑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话,上议院是英国民事刑事的最高审级。理论上讲,上议院的所有贵族都是这个上诉法院的当然法

后备干部考察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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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作为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能

英国上议院作为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能 武增蔡定剑 英国的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本文专门介绍英国上议院行使司法权的职能。 一、上议院的法官 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司法人才,不懂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律贵族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高级法官,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12名身为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与司法权的行使。 上议院高级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目前有不超过12名上议院法官,是带薪的,通常从上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12名法官中有两名来自苏格兰高等法院。根据上诉管辖法的规定,前任上议院常任高级法官、前任大法官以及高级司法处主持人有权作为上议院高级法官,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少见。1993年制定并于1995年生效的法官津贴和退休法,降低了上议院高级法官的退休年龄,从原来的75岁降低为70岁,但大法官可以超过75岁。 上议院高级法官由首相任命,首相将任命名单交给女王,由女王册封。法务大臣向首相提供被提名的上议院法官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法务大臣的建议是决定性的。上议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来任命,这种方式表面上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宪法上也无法证明是正确的,但实际中是可行的,没有争议,因为被任命的法官被公认是法律界的精英。 在英国,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官一旦被任命,一般不能被撤职,除非经过两院的批准。因此,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标准并需经过审慎的程序。英国的法官多来自从业多年(一般为10年)的律师。法务部长通过法务部的官员,对申请成为法官的律师向其他法官进行咨询,这种咨询是秘密的,以使其他法官可以自由表达意见。选任法官,不仅要考察法律知识和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还要从品格方面进行考虑,看其是否诚实、公正和独立思考。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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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组织部考察谈话内容,副科 篇一:副科级后备干部考察材料 ***同志考察材料 该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态度鲜明,思想上、政治上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密切联系实际,灵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处理 问题,大事面前能冷静,难事面前善思考,是非面前讲原则,在思想上、行动 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不顾个人得失,能始终 保持一颗平常心,能正确对待组织和个人,服从组织安排,无论组织上安排他 到哪个岗位,他都能很快适应工作。 该同志参加工作10年,干过4个不同业务的工作,不同的工作历练,培养了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勇于实践、超越自我的工作作风,在多年的工作中取得了 较好的成绩。在****中学任教和担任会计期间,教学成绩突出,财会工作也井 井有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同志曾先后在工资股和医保股从事不 同的业务工作,能及时、准确的把握政策,能高效率、快节奏的完成领导交办 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做到不失误、不推诿、不拖沓,任劳任怨,自201X 年职工医保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来,在其主要负责的职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 工作中,做到严守机密、安全高效,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 的保障职工医保工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讲究工作方法,能够协调和团结各 方面的力量,对于比较复杂的工作能够及时拿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处理紧急 和重大问题时沉着冷静,表现了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该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扎实,思路清晰,工作作风干练, 认真负责,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办事果断,待 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服从安排、团结同志,平易近人,注意协调好各方 面的关系。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方面没有不良反映。 不足之处:有时性格急躁,需进一步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沟通,为局领导提供信息渠道。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英国法律服务简介

英国律师服务简介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 摘要 ●英国法律界 ●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 ●教育及培训(包括大学预科法律学习) ●法律服务法规改革 ●当前法律界架构 ●2007法律服务法案 英国法律界 ●三地管辖权: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 ●两大职业类型(大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两类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法(适用于苏格兰)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占了整个英国律师的90% 世界法律体系 事务律师 ●为英国经济创造160亿的收入 ●占GDP的1.5%,高出会计师50% ●286000人在法律行业工作 ●140000人在职事务律师 ●108000人支付执业费 ●25%的事务律师受雇于非事务律师雇主 ●事务律师 ——从公众及业务领域获得信息并提供建议 ——独立执业、合伙或以其它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执业 ——一般执业除出庭辩护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 ——从1994年开始,受训事务律师可以在各级法院出庭 ●出庭律师 ——由事务律师介绍案源 ——在英国几乎不直接与普通公民联系业务(2004年后,通过正常程序允许他们直接联系业务的除外) ——在高级法院代理委托人诉讼 ——提供关于复杂法律事务的建议 ——独立工作,但在协会内部有交流 法律意见

●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意见,除了一些专门领域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法律意见: ——诉讼, ——为客户提供移民方面的法律意见或服务, ——起草信托契约, ——制作遗嘱, ——产权转让以及证书制作。 ●“事务律师”这个称谓,在1974年的律师法案中含义有所保留。 事务律师资格Ⅰ ●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51%) ——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 ——1年的职业课程(法律实践课程-LPC) ——两年的实习合同 ——专业技能课程(12天的训练和合同训练期间的考试) ●非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0%) ——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 ——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 ——然后参加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和专业技能课程 事务律师资格Ⅱ ●ILEX 途径(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 ——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 ——通过夜间和周末课程以及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面向非大学毕业生开放。 ——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至少5年的专业经验。 ——基于专业工作经验,可以不经过实习合同阶段。 事务律师资格Ⅲ ●出庭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3%) ——职业行为的过渡考试 ——至少两年的法律实践(包括一年的见习期) 事务律师资格Ⅳ ●外国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14%) ——资格考试包括四方面: -所有权 -诉讼 -职业行为 -普通法原则 ——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律师,在获得资格前需要一年的英国普通法实践——关于是否对非欧盟民事律师开放的问题正在讨论 ●其余10%新从业事务律师,其取得资格的方式未被研究机构统计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范本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范本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范本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科局级后备干部推荐工作 __》,同志列入了科局级后备干部考察对象,我部按照推荐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于年月日实施了考察工作,在考察中以邓小平理论、“ __”重要思 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和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对同志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主要情况如下: 一、现实表现 同志,(基本情况)(略)。主要特点: 注重政治学习,理想信念坚定。该同志能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 __”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其他党的最新理论,关心国内外大事,政治信念坚定,有较好的政治理论素养;实际工作中能自觉认真贯彻执行 __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2XX年被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 坚持与时俱进,自觉知识更新。面对知识更新加快的新时代,始 终坚持自学和继续教育,先后参加了会计电算化培训、计算机应用培

训、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省厅组织的“现场实施系统”培训、区级机关效能演讲比赛、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已取得会计师和审计师中级职称的基础上,2XX年又通过了高级审计师笔试,从不懂财务到熟悉财务再到现在能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业务骨干,表现较强的的学习能力和积极进取精神。200撰写的《》,分析了基层农业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加强管理和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并发表在《》2XX年第期上。20年针对财政收支 分类改革带来的变化和机遇,撰写了《》,2XX年月发表在《》上。 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成绩显著。工作中刻苦钻研、积极探索方法、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审计质量。2XX年至2XX年共参与实施了个项目,其中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项目个,较好地完成了局安排的审计任务。审计业务涉及财政、经济责任审计等多个领域,先后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次,承担专项审计调查次,承担区级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项。促进被审计单位和区相关部门出台制度7项,移送区检察机关线索1起,上报信息《》被市委办、市府办、区委办采用,并上报省委办、省府办。2XX年至2XX年承担审计局下达的科研课题3项,其中: __6号令试点项目获2XX年度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2XX年被评为“市机关先进工作者”,200至2XX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 一、基本情况: ***,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2年月参加工作,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技术员,现职为**县电信分公司市场经营部副主任,业务管理岗,机关支部委员。 该同志熟悉交换、传输、电源、数据、计算机及网络、无线市话、多媒体新业务、号线、渠道营销、市场策划、等各类电信业务和技术,受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通信综合素质,既具有邮电学校交换专业的中专学历,又有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文凭,同时也具有湖南大学网络学院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学历。在职工作14年,从事技术及运维管理工作7年,农村支局长工作4年,市场经营工作3年。在不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多次获得市公司表彰和荣誉。是一名知识结构合理,一专多能,既有技术、又懂业务、还会经营,同时又有基层管理锻炼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二、工作简历: 该同志1992年月参加电信工作,首先到东湖邮电支局担任机务员;于1994年9月调入**县邮电局设备维护中心任支撑机务员,从事过传输、交换、电源、数据、移动电话基站、无线市话等设备的维护及工程建设工作,一直是我局业务技术骨干;1996年9月至XX年2月任**县**支局支局

长;XX年3月至XX年2月任衡山县分公司设备维护中心主任;XX年3月至XX年7月在市场经营部做业务管理、市场策划、公话、渠道管理、号线管理、产品营销等工作,XX年8月开始任市场经营部副主任。 三、现实表现: 、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该同志具有过硬的政治和理论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密切联系实际,灵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大事面前能冷静,难事面前善思考,是非面前讲原则,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不计个人名利得失,能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能正确对待组织和个人,无论组织上安排他到哪个岗位,他都能很快适应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 2、业务技术精,业绩突出。该同志参加工作14年,干过个不同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不同的工作历练,培养了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勇于实践、超越自我的工作风格。熟悉县级分公司电信综合业务及技术、经营模式、市场策划、产品营销途径和切入点、农村电信市场潜力、市场竞争环境、产品营销渠道的流程协调、基层营销组织工作等具体情况,在多年的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在任支局长期间,曾率先提出电话村、电话路、电话街三点一面的转动发展思路,

后备干部考察报告

后备干部考察报告 后背干部考察有利于保障干部队伍素养,同意队伍步调。下 面,小编将为你提供后备干部考察报告范文两篇,欢迎借鉴: 、I F -. xx ,男,1978 年6 月6 日出生,籍贯:清远连州,1997 年9月至XX年8月在韶关学院(中文系公关文秘专业)读书(现就读中山大学中文系自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在校期间的1999年6月16日参加中国共产党,XX年9月至XX 年3 月于清远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工作, 其间任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XX年3月至今于招商局工作,现任局办公室主任。 该同志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朴素的思想,生活作风正派,对党忠诚,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能自觉抵制不良的风气和腐朽的影响,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该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独立工作的能力,能胜任办公室主任的工作; 他比较注重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有奋发图强的追求; 能积极向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掌握有关招商动态; 能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在同事间有一定的威信。 该同志有较强的文书写作能力,能够起草各项文书计划、工作总结方案,胜任全局的文字工作。自到招商局工作以来,能够充分发

挥个人的写作专长,积极联系新闻单位,协助城区报社在清远日报开辟了《招商引资巡礼》专栏,每星期写出一篇新闻稿件,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宣传城区的招商引资动态。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招商信息》简报的编辑力度,针对目前城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热点、难点、项目动态等情况,积极深入各街、镇调研,收集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反馈,为区委、区政府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在日常的局务、党务等各种会议中,能够提前做好有关文件的收集和整理,使局能够及时传达上级的精神,顺利开展工作。 在办公管理上,该同志能够运用企业的一些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局的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和补充了有关制度,加强了文件的收发、存档等档案管理。为了提高办公室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他带领办公室同志参加了人事局举办的计算机培训班,在平时工作中,他利用自己学过的电脑知识,不厌其烦、毫无保留地为同事解答疑难问题,使同事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使局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有条不紊地开展。他能够积极协助分管领导,加强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通过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党员同志观看宣教片、宣教文件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局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机关作风得到了加强。 注意问题:社会实践经验不足,需继续努力学习办公室的文书、档案、人事、党务工作,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区直各单位及各街、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收集第一手资料,为局领导提供信息渠道,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学习环保、质监、税务、工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范本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范本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科局级后备干部推荐工作的通知》,同志列入了科局级后备干部考察对象,我部按照推荐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于年月日实施了考察工作,在考察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和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对同志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主要情况如下: 一、现实表现 同志,(基本情况)(略)。主要特点: 注重政治学习,理想信念坚定。该同志能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其他党的最新理论,关心国内外大事,政治信念坚定,有较好的政治理论素养;实际工作中能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2XX年被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 坚持与时俱进,自觉知识更新。面对知识更新加快的新时代,始终坚持自学和继续教育,先后参加了会计电算化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省厅组织的“现场实施系统”培训、区级机关效能演讲比赛、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已取得会计师和审计师中级职称的基础上,2XX年又通过了高级审计师笔试,从不懂财务到熟悉财务再到现在能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业务骨干,表现较强的的学习能力和积极进取精神。200撰写的《》,分析了基层农业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加强管理和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并发表在《》2XX年第期上。20年针对财政收支分类改革带来的变化和机遇,撰写了《》,2XX年月发表在《》上。 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成绩显著。工作中刻苦钻研、积极探索方法、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审计质量。2XX年至2XX年共参与实施了个项目,其中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项目个,较好地完成了局安排的审计任务。审计业务涉及财政、经济责任审计等多个领域,先后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次,承担专项审计调查次,承担区级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项。促进被审计单位和区相关部门出台制度7项,移送区检察机关线索1起,上报信息《》被市委办、市府办、区委办采

英国司法制度史,pdf

英国司法制度史,pdf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 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 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 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 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

推荐副科级后备干部考察材料

X X X同志考察材料XXX,男,XX年XX月出生,汉族,XX年XX月参加工作,XX 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 一、政治坚强,具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该同志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理论修养,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有着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都能够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二、作风扎实,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该同志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进取,勤政务实。他担任计生助理两年中,全镇计划生育工作有了较大进步,在全县排名前列。担任党委秘书三年多来,顾全大局,凡事以事业为重,能够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并且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尽职尽责。讲求实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明实情,出实招,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有着敢于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作风。对任何工作都认真细致,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保证了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注重学习,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知识水平。讲究团结,尊重领导,热情服务,公道正派,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在干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三、业务精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该同志坚信,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他坚持在繁忙的工作中,精心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职业素养,虚心向其他有经验的同志学习,使他逐步成长为一名有过硬本领的业务骨干。作为党委秘书,该同志能够协调好领导与领导、领导与干部之间的各种工作关系,得到了领导和干部的一致好评。 四、清正廉洁,自觉地高标准遵守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 该同志在廉洁自律方面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警钟长鸣,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艰苦奋斗,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为名、不图利,耐得住工作的艰苦,守得住生活上的清苦。 五、在此次副科级后备干部推选过程中,该同志坚持不打招乎、不搞串联,在参与推选的105票中,该同志得票数为42票,得票数排第二名。 六、同志主要的缺点是工作当中还不够泼辣大胆。 综上,该同志符合后备干部推选条件,予以推荐。

荐副科级后备干部考察材料

XXX同志考察材料 XXX,男,XX年XX月出生,汉族,XX年XX月参加工作,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 一、政治坚强,具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该同志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理论修养,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有着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都能够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二、作风扎实,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该同志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进取,勤政务实。他担任计生助理两年中,全镇计划生育工作有了较大进步,在全县排名前列。担任党委秘书三年多来,顾全大局,凡事以事业为重,能够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并且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尽职尽责。讲求实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明实情,出实招,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有着敢于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作风。对

任何工作都认真细致,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保证了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注重学习,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知识水平。讲究团结,尊重领导,热情服务,公道正派,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在干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三、业务精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该同志坚信,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他坚持在繁忙的工作中,精心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职业素养,虚心向其他有经验的同志学习,使他逐步成长为一名有过硬本领的业务骨干。作为党委秘书,该同志能够协调好领导与领导、领导与干部之间的各种工作关系,得到了领导和干部的一致好评。 四、清正廉洁,自觉地高标准遵守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 该同志在廉洁自律方面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警钟长鸣,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艰苦奋斗,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为名、不图利,耐得住工作的艰苦,守得住生活上的清苦。 五、在此次副科级后备干部推选过程中,该同志坚持不打招乎、不搞串联,在参与推选的105票中,该同志得票数为42票,得票数排第二名。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一)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一) 英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二者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有着显著的不同,特别是在行政法和行政审判组织上,为了深刻的分析和比较两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本文从历史和现状这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内在的形成因素,这对于进一步研究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审判组织的合理性会起到一些作用,也会对我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行政审判组织有一些作用。 一、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况及其区别 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是以普通法院为主导的,包括隶属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裁判所。英国的普通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中央法院分为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其中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分院、大法官分院、家事分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组成。1] 如果从审理案件的程序来划分普通法院,可以把其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体系。英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一般的民事程序,即行政案件是由民事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民事系统的法院按审级可以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四个审级,但并非每个审级的法院对行政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对王座分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至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其普通法院相对低效率的代替物。2]根据英国的实践,可以分析出行政裁判所的性质是由议会设立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普通法院的补充,而不是行政组织。 法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与英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行政法院也不是审理一切行政案件,有些与行政有关的诉讼,如涉及个人自由、私人财产等某些方面,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的。 法国行政法院按其管辖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法院等。后者的管辖范围广泛,凡是不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的争议,都由其管辖。 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四种。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的行政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咨询机关,又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是全部行政法院共同的最高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是根据1987年的《行政诉讼改革法》而设立的,旨在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3]地方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而行政争议庭是在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二者都是普通行政法院。行政法庭的判决根据性质的不同,分别上诉到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不管是普通法院,还是行政裁判所,都属于司法机关。而作为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行政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并列的,二者互不隶属,行政法院自成一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所以,法国存在两大系统的审判机关,前者是普通法院,后者是行政法院,二者有着不同的审判管辖权。 为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比较享有行政审判权的英国的普通法院和法国行政法院,有必要考察它们的形成过程。 二、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形成 英国行政审判组织产生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普通法取得和控制行政审判权的过程,也就是说普通法院享有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权。这是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历史经验的产物,而非理论的产物。4] 在英国历史上,在地方起各种行政管理作用的治安法官,受到巡回法院的法官的监督。巡回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格式要求

后备干部考察材料的格式要求 考察材料着重要做到“精、实、准”三个字。精,即以较短的篇幅来反映每个干部的主要情况,避免拖沓冗长(600字左右);实,即反映的情况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避免人云亦云;准,即要准确地反映每个干部的特点,避免“千人一面”一个材料说谁都行。 1、后备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2、考察材料基本格式: 1.标题统一为:×××同志考察材料 2.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职称、健康状况等。 3.现任职务:即目前所担任的职务。 4.总体评价:即以精练的语句高度概括干部的特点,

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5.主要特点:既以写实的方式,把考察了解到的内容,进行提炼、归纳,如实反映干部的德才表现。基本要求是:观点要明确,论点要鲜明,事例、数字要准确。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性和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等; (2)廉洁自律方面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市区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方面 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拓宽思路,开拓创新,使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以及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情况。

[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 第一,没有司法部。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 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三、民事法院体系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1952《治安法院法》,它也有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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