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青岛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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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68号 受让方(乙方):()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批准通过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程序依法转让其

持有的青岛城投金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60%殳权;

2、乙方已通过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于青岛产权交易所成

功摘牌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60%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 就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目标公司状况

1、目标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

司股权结构如下:

法定代表人:唐洪岩

职务:董事长

职务: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60 万元 现金 60% 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未

将其拟转让的股权向任何其他方设定过任何权利。

二、转让标的 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60)%的股权。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2、付款方式 乙方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挂牌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条件,

于签收《青岛产权交易所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 工作日内,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交纳至青岛产权 交易所指定的账户,该保证金直接转为股权转让款,按照青 岛产权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支付给甲方。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1、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已充分涵盖了目标公司截

止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后,目标公司仍作为独立法人存续,其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 独立承担。

2、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若发现目标公司存

在发生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前、未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债权债 务,则甲方或乙方有权就该未披露的债权债务对股权价值的 增减要求对方按照股权比例予以相应赔偿。

五、双方责任

青岛宝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万元

现金 40%

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1、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且在股权转让完成前甲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股权。

(2)依约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及交易费用,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2、乙方责任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依约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及交易费用,

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3)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后十日内完成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工作,去掉目标公司名称中的“城投”冠名。

六、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交易服务费等由

双方各自依

法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承担。

七、违约责任1、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因甲方原因

导致无法

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 万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受

让股权的,则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不予返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目标公司名称变更工

4、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本协议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九、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

必须是书面的,按本协议所示地址发送。上述通知或信件可

直接送交对方,或采取挂号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直 接送交的,送交时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邮寄日之次日 起五日后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所示地址向对方发送的书面文件,

如被拒收或他方代收或因任何事由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 达。

任何一方更改地址的,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联系人:

联系人: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另

行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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