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能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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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
能对接
当前,在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与冲突趋于激烈的时代背景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平衡社会关系,实
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
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其位于社会管理的
第一线,其工作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具有天然的不可分性。
一、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是指通过制定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采取管理、规范、引导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等行为,对社会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以实现完善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的一切行为活动以及这些行为活动过程的统称。具体包括广义的社会管理和狭义的社会管理。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以及社会对自身的管理。狭
义上的社会管理单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及行为。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
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能对接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职能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执行监督职能。[1],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内容。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行使的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这与我们日常理解的社会管理职能相对较远,因此,从表象上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并
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二者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实际上,这种理解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曲解和误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的守护者,
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言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因此,检察机关理应位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第一线,在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积极发挥其自身重要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活动与社会管理活动密不可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又要求其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可以说,检察机关既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参与者,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同时又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监督者,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其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有着天然的不可分性,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功能和特
性,从以下两个方面契合了社会管理创新所具有的的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等价值目的:
1、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具有社会管理属性。
根据现实社会生活实际,不同国家机构被赋予相应的国家职能,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处理社会事务,实现国家管理活动的专业化,并
以职能分化为基础和条件,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现
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就是国家管理职能专业化发展的一种具体反映。虽然与其他社会管理工作相比,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在权力属性、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表现出了明显的独特性。然而,从本质上讲仍然具有社会管理属性,其主要是通过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迅速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活动的方式来承担社会管理职责,以实现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之目的。
2、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具有社会保障属性。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检察机关所侦查
的犯罪主要是发生于国家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因而这种侦查本身就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经过一
定的程序便可直接受理和侦查各种犯罪案件,这种侦查活动显然是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政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其犯罪特别是职务
犯罪进行侦查,是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弹劾的一种方式。[2],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履行,
从而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相关司法活动的规制与防范,形成对社会管理行为、国家建设活动的监督与制约,进而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从刑事诉讼领域向社会生活领域的蔓延与渗透,为促进社会管理和
社会生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参与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必须紧密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趋势,进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之间实现有效
对接,切实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注释:
[2]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第三版。
[1]韩大元、刘松山:《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吴国贵:《我国检察权之独立法权属性再探讨———从法理学权力维度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