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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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依据
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01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
2018年7月2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桂办发〔2018〕34号),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我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8年9月12日,我委行文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市直、驻港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截至9月29日,反馈无意见的有:港口区政府,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局、林业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金融办、
气象局、税务局、扶贫(电话反馈),防城港银监分局办;未反馈意见的有:各县(市、区)党委,东兴市、防城区政府,市法制办、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供销社、农机局、旅发委、商务局、工商局,防城海关、东兴海关,防城港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反馈有意见的有:上思县政府和市绩效办,其中:上思县政府建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向,应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投向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部分(如龙头企业等),不得用整合资金安排”此建议不采纳,因为与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不符。绩效办建议一是“将牵头单位修改为‘市农委’或是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此建议不采纳,理由是参照自治区分工;二是“该项工作不纳入今年的绩效考评范围,明年再纳入考评”,建议参照自治区执行。
2018年9月29日,我委根据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送审稿)
三、《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目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服务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提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精准扶贫和建设现代农业中的引领作用持续增强。
第二部分:明确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包括: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引导多元融合发展、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提高发展质量等5条。强调要充分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一是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三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四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五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
第三部分:提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提升市场营销水平、强化人才科技支撑等7条。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
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7个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使各方面政策更集中、更系统、更具有指向性,既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扶持,又便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明确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服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严格考核督查等3条。要求把《实施意见》落实摆到重要位置,抓好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及时了解政策落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