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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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经济功能

浅谈宪法经济功能

内容摘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一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产物,这一经济属性决定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经济制度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许多内容直接或间接对资源具有配置作用。同时,作为规则本身,宪法对利益也有调整功能。研究和认识宪法的经济属性和经济功能是科学认识宪法的一部分,宪法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宪法经济属性经济功能利益调整

序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大多规定国家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故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较早地受到各国学者和政治家的重视。但是作为一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产物,宪法也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它的许多内容直接或间接对资源具有配置作用,经济制度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宪法经济属性与宪法经济功能入手,阐述了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和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实然定位,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条件,把如何更加有效的发挥宪法经济功能的作用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作为论文的主旨。

宪法经济功能概述

(一)宪法的经济属性

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无属性则无功能。宪法的经济属性是宪法具有经济功能的内在属性和前提,要研究宪法的经济功能必先认识宪法的经济属性。

从宪法产生的历史来看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本质的推动力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即在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原有的国家制度、经济模式、政治体制、文化思想对处于上升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压制,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改良或革命对原有的国家制度、经济模式、政治体制、文化思想做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变革,并把这些反映资产阶级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上升到全社会的意志,进而革除封建社会个人专政的弊端,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规定相关的内容,实现其经济、政治、文化、思想、人文多方面的要求。宪法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和经济关系发展的要求。所以同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一样,

经济属性也是宪法与生俱来便有的基本属性之一。它是宪法经济功能产生的基础,其决定了宪法经济功能发挥的形式和范围。

(二)宪法经济功能的定义

宪法经济功能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经济、政治、文化的多方利益要求。经济功能发挥根源于经济属性,其作用方式、发挥机理以宪法经济属性为基础,它是宪法经济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宪法经济属性所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和经济关系发展要求的有效途径。因此,宪法的经济功能是指宪法对于经济产生特定影响的表现形式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三)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过程

不同于宪法的政治功能较早的受到世界各国学者和政治家的重视,人们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宪法的经济功能的突出并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是上世纪30年代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上世纪30——40年代以前,西方经济学界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思潮是所谓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来源》一书中强调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只能充当“守夜人”而不能实行干预。受斯密思想的影响,西方经济学者大都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可以自发地实现竞争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由此,在政治和法律观念上,人们也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经济生活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只能由民法商法调整,宪法属公法范畴,不应涉足经济领域。西方各国早期的宪法中也就大多不规定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内容。但上世纪30年代初资本主义世界全面经济危机后,西方经济学界对“市场万能论”提出了质疑,这种传统的自由主义受到抨击。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的经济学流派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缺陷,必须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弥补这一缺陷。凯恩斯的主张战胜了传统的经济学流派,成为战后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鼻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予以采纳。政府通过调控市场,由“守夜人”变成了“看得见的手”,成为市场经济的支柱。政府职能的扩张使传统的契约观念、自由观念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宪法的经济功能从此受到重视。第二,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收入分配不公、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等等。工人阶级为了争取生存权而同资本家进行了尖锐的斗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通过宪法来调整以缓和这些社会经济矛盾。第三,社会主义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南斯拉夫改革开始,逐渐打破“政府万能”的神话,对传统的以中央集权为特点的计划经济模式进行改革,以确立市场经济模式。为了既将改革的成果用宪法固定下来,又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就必须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重视宪法的经济功能。

(四)宪法经济功能的体现和我国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资本主义宪法把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人所有制转化为宪法中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并对其加以严格保护;社会主义宪法则直接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表现形式以及对构成这

一所有制形式的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这两种方式都是对社会所有制关系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国家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采用何种经济体制发展经济;有的国家则以宪法精神指导一般法律规范,通过规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实际上确立特定的经济体制。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现阶段我们要实行市场经济。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如规定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和步骤,对优先发展的产业的优惠政策,等等。这些无疑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和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实然定位

对宪法经济功能的合理定位是正确认识宪法经济功能的有效途径,笔者将从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和实然定位两方面来探讨。

(一)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用最高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一切社会活动按其规范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和巨大的经济发展导向功能。比尔德在谈论美国宪法时指出: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益,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文件,离开经济,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1.明确财产权的归属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之所以要争取利益,是因为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对人们来说是稀缺的,人们追求利益的最终目的是想对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合法有效地占有。所以,对财产的所有愿望驱动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对财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导人们去依法追求财产,鼓励人们在追求财产的过程中创造财富。这样,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增加,社会经济就会向前发展。

2.对财产权的保护

公有财产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有财产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是私人利益的转化,拥有财产权是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动力。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都很重要,都应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公有财产只存在受侵犯一个问题,所以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只需规定“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即可。而私有财产权存在“被侵犯、受公共利益限制和被征用”三个问题,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包含“不受侵犯、受限制、征用补偿”三项内容。

3.确立市场经济体制

宪政宪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产生的,宪政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市场经济的推动。因此,宪政宪法理应确认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经济,活力的源泉在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可较自由地进行经济行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供给和需求,竞争的压力无时不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会给经济带来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经济下,明白了自身利益的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从事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作用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发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4.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适度宏观调控有助于克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和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合法、合理、适度、有序、负责,这需要宪法对宏观调控做出明确的规定。[]

5.对一个国家经济成分的定性

国家经济体系中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各种经济成分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私有经济是国家经济的主体,而社会主义制度则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各种经济成分的力量对比也不一样。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的存在,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实然定位

1982 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增长,这与 1982 年《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分不开的。它在制定时就把“经济建设”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1982年《宪法》又适应形势需要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经济政策作了 3 次修正,主要是调整所有制形式和经济体制,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经济制度的制定,体现了一个特点,即侧重经济政策,有意回避财产权制度。经济政策的功能应该重视,但财产权制度

的功能更不能忽视,因为财产权制度是经济政策的落脚点。一个国家要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财产权制度。1982 年《宪法》鼓励公民发财致富,却未赋予公民对发财致富获得的财产享有产权,更未对私有财产提供宪法保护。拥有财产权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1982 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安排上的这一缺陷成为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经济的发展,带来结构的复杂、调整的难度。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转变,在带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经济结构复杂的调整难度。

三、对加强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突显,加强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应以人为本和树立人们对宪法权威的信仰

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和创造者。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和决定性因素,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认识不断加深,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应该以人为主体和对象。人民创造历史,理论上需要每个人都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每个个体在实现个人价值的时候遵循规则,在行为上表现为履行法律义务,在精神层面上表现为对宪法的信仰。

1.原因分析

(1)人是生产力中的核心因素

生产力指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和他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 从而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力量, 也就是人类在生产过程中征服和改造自然界, 并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物质资料的能力。对于人在生产力中的地位,列宁说:“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是工人、劳动者。”列宁的观点强调的就是生产力中人的地位和作用,即人是认识的主体,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人具有巨大的意识能动性和创造性,不仅能够反映事物的现象,而且还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的。

(2)宪法中不可或缺人文关怀并应以适当的经济形式表现

人文主义也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正是为了维护人自身的自由、平等、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为了追求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人们创造了宪法这一政治形式。《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序言写道:“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美国宪法序言和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文关怀激励人为自由和幸福不断奋斗,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形式表现出来。这种人文关怀的激励作用是巨大的,因为它在形式上把宪法回归到了人的手中,是人们手中保护权利的“圣经”。

2.具体措施

人在生产力中的核心地位和宪法人文关怀的巨大作用启示我们:我国宪法应继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加强宪法内容的人文关怀程度,引领公民树立对宪法权威的信仰,为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提供强大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实现人的物质要求

物质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性要求,也是作为人类社会个体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离开物质性的要求,一切都无从谈起。纵观世界各国历次革命,无不是以人民群众物质要求长期受压迫无法满足而爆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更应通过宪法经济功能发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把实现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重要地位,通过宪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发展的目标,实现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

在当前民生问题是社会矛盾多发最基本的根源,要把民生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民生问题的解决程度决定了社会进步程度和政权兴亡。解决民生问题,首先,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紧紧扭住发展生产力不放松,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极大地增加社会财富,把蛋糕做大,为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把蛋糕切好。三是要了解群众心声,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切实解决好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重视和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权对西方宪政文明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它。我国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已明确规定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明确了物的权属关系,对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重视和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树立宪法权威,认真学习宪法和

物权法,只有认真了解了宪法和物权法对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意义,人们才会从内心尊崇宪法和物权法;二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城市,禁止非法拆迁,拆迁补偿应与房屋补偿相衔接,在农村,禁止非法占有耕地,禁止侵害农民权益的事发生。

(3)实现对人的人文关怀和精神引领

我国宪法序言写道:“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关于各族人民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阐述激励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为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奋斗,它肯定人民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对于人们的精神鼓舞是巨大的。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实际中宪法已经是公民手中保护权利的“圣经”。因此在宪法内容上,我国在肯定人民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应充分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和提升宪法对公民的人文关怀程度。让每一个公民切实感受到宪法对于保护自身权利的巨大作用和意义,从而信仰宪法,尊重和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必将提升人民的主人翁意识,促进其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提高其自身素质,又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形成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4)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弘扬法治理念

随着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的现象仍然存在,要加快我国政治文明进程,树立宪法在全社会的权威,必须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弘扬法治理念。首先要宣传法律的内容和作用,特别是注重宣传宪法和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让公民通过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到运用法律,把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转化为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内在自我约束机制上;其次要弘扬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良好风尚,具体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法活动,公民依法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应重视其对社会性资源的元规则配置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有两个含义:其一是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国家所有法律中最高;其二是宪法在国家中居于重要地位,起着总章程的作用。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律意义还是国家意义上的宪法,都体现着一种规则,一种规则之上的规则,即元规则,通过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制度安排,体现法治性、规则性、秩序性,以实现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

1.原因分析

宪法在规则上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制度安排为大家所熟悉,传统意义上对宪法经济功能的理解,一般是着力于经济制度的相关研究。实际上,通过对宪法经济属性及其功能的分析研究,我们认识到宪法经济功能对社会性资源的配置并非仅局限于经济制度相关的内容,宪法经济功能直接以经济领域的制度和规则来发挥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作用,体现了其经济功能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同时,就像市场对参与市场经济的各个要

素起基础配置作用一样,宪法把整个社会运行的各种资源都纳入考虑范围,对社会性资源加以综合的规定,实现整个社会运行所必需的社会性资源有机联系和整合,以实现社会运行的协调性和有序性,并最终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因此,宪法经济功能对社会性资源的配置体现了综合性和全面性,并非仅仅是就经济资源而经济资源的配置,宪法还对政治资源、法律资源等起配置作用。宪法对政治资源、法律资源的配置又反作用于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比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必将提升公民的智力水平和技能,进而提高经济效率。这也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对社会性资源的有效

配置的要求和制度选择。 2.具体措施通过宪法对社会性资源配置的分析,我们应站在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重视宪法作为社会最高规则在对包括经济资源在内的社会性资源的元配置功能,重视宪法在法律与社会双重意义上的规则作用。我国宪法应加强对社会性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性资源更加有效、有序的安排,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对社会性资源配置的方式应从传统集中单一模式到多元有序竞争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社会性资源的配置,由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中单一的模式被市场化有序竞争的模式所逐渐代替,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对于宪法的认识,要突破传统对宪法局限于国家意义上的认识,重视宪法在社会上的意义,特别是在对社会性资源配置时,要树立运用市场化有序竞争的模式对社会性资源进行配置。比如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重要的转企改制,使文化单位摆脱传统事业体制的束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文化创作面向市场,增强了文化单位活力,充分调动了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必将促进我国文化事业新繁荣。(2)对社会性资源配置的内容应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传统对资源的理解局限于可见的经济资源,随着我国推进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对资源的理解应从有形可见的经济资源到无形的社会性资源,如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无形的信息资源的占有与否已经实际影响了社会生产、生活诸多方面。因此,我国宪法对社会性资源进行配置时,应适应社会发展对宪法提出的在有形和无形资源上的配置要求,不仅加强对传统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法律资源等有形资源的配置,也要尽快适应对信息资源、精神资源等无形资源的合理、有序配置,以便能使各种社会性资源合理配置,达到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特定社会效益的目标。(三)宪法经济功能对利益的调整应合理运用相关机制宪法经济功能的运行需要合理调整利益的相关机制。通过调和手段或机制,达到协调各方利益,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和尽可能满足谈判各方利益、进而实现避免冲突的功能。 1.原因分析宪法产生及其发展过程交织了各种主体的利益冲突,认识到宪法具有对利益调整的功能促使我们寻求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方法,并将它形成机制。首先,宪法本身体现了不同复杂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通过类似“谈判”这样的政治机制,形成了一个协商和对话的平台,通过反映利益诉求并尽可能满足各方需要;其次,通过利益调整机制和对话,宪法修正的内容及其经济功能才能体现出全面性和时代性,才能与时具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宪法经济功能的全面性和时代性是对静态宪法经济功能发挥的动态机制补充,以避免静态宪法文本在复杂社会利益冲突下的相对滞后所带来的的社会冲突甚至是激烈的对抗,而这正是现代社会竭力所避免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人们之间出现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利益诉求、政策主张、价值标准,这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有效机制保障大家在平等自由地表达诉求和主张的基础上,协商对话,形成共识。[]比如近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原因之一就是人民群众缺少正当有效的意愿表达和问题处理的渠道和平台。 2.具

体措施我国消灭剥削阶级后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对于我国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其性质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在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冲突。我国宪法对利益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制度安排和充实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我们应当借鉴有益的经验,把其他国家长效而具有实践性的机制与理念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我国宪法在利益调整方面形成良好的机制。我认为具体内容如下:(1)打造多元化的利益调整平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体察民情、反映民意、表达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听证制度,发挥工会、妇联、消协等非政府组织在利益协调方面的平台作用,形成多组织、多渠道、多方式的利益诉求机制,实现利益诉求方式的多元化和利益调整手段的多元化,保护和发展人们的利益,让老百姓有说话的地方。(2)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科学、有机结合,使司法调整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3)以宪法和相关配套法律共同形成对利益调整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拓宽宪法对利

益调整的宽度,形成以宪法和其他法律为体系的利益调整链,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利益做出相应规定;另一方面要拓宽宪法对利益调整的深度,加强宪法实施,在宪法实施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加强执法、弘扬守法,把宪法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落实到实际社会生活中。(四)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应转变政府职能,限制政府经济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长期推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干预经济,而且是全方位地直接地参与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现在要实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应该还位于市场,还权于企业和居民,应该从众多的经济领域中退出来。 1.原因分析 (1)完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分散零碎,竞争不足,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和垄断寡占的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还有一定的困难。市场规则不够完善导致市场竞争无序,经济活动混乱,商业信用水平下降,市场交易成本上升。(2)经济全球化的外在压力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趋势,是指商品、服务、资本、劳动力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即产品和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或转移时逐步消除人为限制,打破国家间地域界限的进程和状态。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和地区的经济日益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同一性空前增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同类型国家经济紧密联系,一些国家的经济波动可能会引发全球性震荡。2008年美国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就是明显的例证。 2.具体措施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全球化的外在压力,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打造适应国内外发展需求的政府。 (1)转变行政管理模式,尽快实现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政府是典型的万能政府,一切都能管,企业失去自主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实质上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政府要加快角色的转换,致力于建立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和政社分开,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职权,规范彼此的职能。即从“越位”的领域退出,使原先“缺位”的方面得到补充加强。[](2)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审批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政府各部门的利益膨胀。政府工作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繁杂的审批制度。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文件缺乏市场一致性和统一性。这些文件从本地、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很容易损害其他地区、部门的利益,限制统一市场的发展,影响国家的

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审批机制,精简审批项目,原则上政府只对那些市场无法完成并要由政府承担责任的项目才进行审批。一般的市场、企业和个人行为应由法律来规范,政府要集中于管宏观、抓大事。 (3)加强政府的对外管理职能,扩大开放服务范围,提高政府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加快,我国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前列,这对管理职能的转换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外开放管理,扩大开放服务范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对外开放服务。政府经济管理应当加强外向管理,花更多精力研究和处理对外经济事务,以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政府有责任在允许开放和竞争的条件下,运用世贸规则,保护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冲击带来的负面效应。 (4)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工作真正转到法制轨道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不仅个人、企业和其他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约束,且政府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约束。如果我们仍然采取传统的人治行政模式,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或上级指令办事,就会使行政过程带有主观随意性,导致决策失误,损害和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强化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懂得依法行政的队伍。要对行政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各个方面、环节进行规范,构建严密而科学的依法行政制度和机制。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规范政府行为的内在要求。 (5) 改善政府工作的效绩评价体系将目前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完善为经济、社会、就业、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加快政府改革步伐,树立政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6)按照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按职能定岗,按岗定机构、定编,定薪的机制。改革行政主导的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把企业领导的选任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使企业经理人员成为市场流动的人才队伍。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源于其经济属性,是实现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和经济关系要求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性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的有效途径。通过以人为本,树立人们对宪法权威的信仰、协调各种利益诉求、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宪法经济功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实现人们的预期性和合理性,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浅谈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 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宪法学要点

宪法学要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的具体制度化的配置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主权的符号化标志。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的原则、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a、宪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b、宪法典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c、从内容结构上:我国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基本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一般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为了贯彻人们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陶园12130131 经英Q1243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在《法学通论》的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放了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这是一部曾经获得第18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项的电影,它主要讲的是一个模范村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最高党政领导人山杠爷因为他在处理村里事情的时候存在一些不合法行为而被人匿名举报继而接受调查最终被检察院带走。 电影中,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是一个地处偏远、落后的村落。这样的一个村子,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模范村,原因就是身为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的山杠爷,有自己的一套村规。这套村规是以孝敬老人、善待他人等道德规范来约束村里人的,然而道德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让人们自觉遵守。而一旦村民违反村规,山杠爷就对违规村民采取了非法的惩罚措施: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不但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而且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逼得强英吊死在山杠爷家门口。就山杠爷本身而言,他的初衷是好的,而他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条条理理,年年评模范,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却采取的行为确实是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以在电影的最后,山杠爷还是不得不被检察院的人带走。 山杠爷的个人悲剧,究其根本,是由于地方法律普及力度不够。在那个年代,中国的法制化还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法治进程还是缓慢的,很多人对于法律还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就算是在当今社会,也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所有法律都弄明白,更何况是生存在那个偏远而又落后的堆堆坪的乡民们呢。“法律”这个词在他们眼中是陌生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当时的法律也没有普及到落后的堆堆坪,他们的法律意识几乎为零,甚至很多人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还无法摆脱旧封建道德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有将“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这种想法的还大有人在。当时地方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的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山杠爷是采取了非法手段才治理出这么个“太平盛世”来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普及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山杠爷如果是个接受了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凭他对于党和国家的那份热心与忠诚,他一定会用法律的方法去管理堆堆坪,绝对不会采取那些违法的方式。由此可见。法律普及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制定并普及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社会的健全才能慢慢实现!

浅析宪法修改的利与弊

浅析宪法修改的利与弊 洋溪中学刘志成 【摘要】:法律必须放于社会实践中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更应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之需要。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活动亦有深刻教训。但同时,我国宪法也有成功的经验,本文简要分析我国宪法修改的利与弊问题。 【关键词】:宪法修改利弊改进 宪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历经了从不能修改到允许有限制的修改的过程。法国思想家西耶士就曾主张宪法不能修改,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都有过不同程度、不同频率的修改。 一、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她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她的崇高地位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是法律也就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当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之时在法律层面也会产生一个个与之对抗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许已经不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有可能与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相冲突,这应该是修改宪法的根本原因吧。我国的1982年宪法修改了四次总计31条,在这些修改中,涉及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再者,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思想。这些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反应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较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能让社会发展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必不可少了。 二、宪法频繁修改的危害性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应该具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约束作用,她能够指引人们的言行,使人们能预测并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构建健康良好的社会活动秩序。然而频繁地进行宪法修改也会产生新的矛盾,新的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依之法首要的就是作为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中最基本问题的根本大法的宪法。频繁地修改

宪法学习参考书目

参考教材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王广辉主编:《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侯西勋主编:《宪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焦洪昌主编:《新编宪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童之伟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经典判例导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 朱丘祥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著:《宪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苗连营主编:《宪法学》(第2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月明著:《宪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俞德鹏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陈云生著:《宪法学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韩亚光著:《中国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潘伟杰、王蔚主编:《宪法学》,复旦大学出版2008年版。 韩大元著:《宪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 A. W.布拉德利、K. D.尤因著:《宪法与行政法》,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莫纪宏著:《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8年版。 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版。 胡锦光主编:《外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阅读书目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徐祥民、刘惠荣等著:《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孔武著:《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邢益精著:《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杨明佳著:《自由与主权之间:美国制宪辩论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最新-浅谈设立宪法日的意义 精品

浅谈设立宪法日的意义 通过国家宪法日的宣传和教育,会使宪法观念和宪法体现的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从而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 宪,词典解释为“法令”。顾名思义,宪法,重叠的法律,即为法上加法,所以,我们把宪法看作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我国,宪法就是万法之母,所有的法律,都得诞生在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但是,要让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真正在老百姓心中“热”起来,于社会生活中“活”起来,仅靠在每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里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宪法意识真正植入百姓心中。法学领域里有一条公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然而毋庸讳言,现实中确有部分人的宪法观念还比较淡薄。宪法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走向社会和百姓生活。甚至从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来看,对宪法的监督实施工作也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人民主权、权利制约、人权保障等宪法概念还需更加深入人心,社会经济活动中,不符合宪法精神的事也时有发生。 因此,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重大。从世界范围看,国外不少国家有宪法日。因为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往往是宪法一经确立,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也都有了准则,所以设立国家宪法日庆祝也是应该的。我们期待,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能够真正让宪法“热”起来,树立起宪法应有的权威,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当然,这就需要相关方面深入宣传、解读宪法条文,认真把握、树立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义、维护宪法尊严,要让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树立牢固的宪法观念,让宪法精神根植于每一个公民的心中,要把宪法的原则落实到各项法律制度当中,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让宪法真正保障好人民的权利。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宪法心得体会500字

宪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一:学习宪法心得体会】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 近期,我们学校对新宪法进行了学习并还自学了十六大报告、十六 大三中全会精神,学习温家宝同志关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 展观的讲话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学习要求, 下面谈谈学习新宪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 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 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 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 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 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新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 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提 供了宪法保障。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 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 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 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 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篇二:学习2015新宪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宪法心得体会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 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法硕.doc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学复习资料 授课教师:徐国利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2) 三、如何保障人权: (2) 四、什么是法治? (3) 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4) 六、如何建设法治: (5) 七、民主和宪政的关系 (5) 八、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 (8) 九、政治权利的功能例如:选举权的功能 (10) 十、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11)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人权理论萌芽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到霍布斯、洛克、卢梭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 宪法的人权理论不断丰富,随之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断扩大,出现所谓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所谓主权指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构成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是在宪法中明示;二是通过选举制度安排体现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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