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宪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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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宪法的认识
内容摘要:宪法作为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产物,对民主的真正落实以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宪法在不同国家意义是不同的。

有些过国家起到了限制政府的积极工具而有些国家成了只是使其国家统治合法化的消极工具,即它不是在限制政府而只是意味着一个新政府的诞生。

虽然宪法的解释因国家,学派,学者不一样,但宪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因为我们可以宪法的起源中找到这些共同点。

一下是我对宪法的认识,不是我原创的认识,只是看完一些书之后的,我同意的思想的集合。

关键词:宪法,法律,政府,人民,民主
宪法是什么,在不考虑别的因素,简单地概括,宪法是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

这个概念符合很多国家的宪法,不管这个国家是宪政的或者不是。

这里的规则部分是法律的,部分是法律或法律之外,即(形式)习惯,风俗,默契或惯例。

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是治理政府的法律规则的选集,且已被体现在其文件中。

世界第一步宪法的起源有两个,一个是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另一个是,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
生了很大的影响。

但这两个宪法都有共同点是对政府应该怎样的一个规定。

那为什么国家要宪法?在现代几乎每种情形下,国家都需要宪法,是基于非常简单的基本原因:它们基于某种理由,想要重新开始,于是,他们便于开始撰写至少是它们建议的政府体制的大纲。

这就是自美国宪法被起草的1878年以来的实践,其他国家模仿。

但有些国家它“重新开始”意义超过了对政府限制意义。

这种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新政权,使其合法化,并不见得是为了限制政府所需。

但我们别忘了,宪法来源于对有限政府的信仰。

英国与美国的宪法的起源中可以看到这个共同的宪法的信仰。

虽然美国是“重新开始”的例子,但英国不是,它只是限制政府所需。

在法律上给予宪法高于其他法律的规则的地位是必要的,是因为在很多国家,宪法是被认为是指控政府的文件。

作为最高地位的法律文件,宪法应当包括什么,单一的政府下,其宪法只须大体上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结构,其相互关系的大致性质,它们和共同体本身的先关的性质。

有的宪法,一手赋予权利,一手又撤销权利。

在行政权要比宪法更受敬畏的地方,在人们不能自由地组织起来的地方,在缺少形成舆论之智识与能力的地方,宪法规定的权利宣言,实际上恐怕只会是一张纸文具而已!然而,对联邦政府来说,复杂一点,宪法就有必要划出整个国家的政府和构成部门的政府各自权利范围;至少在关于分权问题的规定上,它必须不使宪法从属于整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亦不能从属于各州的立法机关等等。

还有一个重要一点需要
提就是宪法需不需要序言问题。

因为宪法序言本身不是宪法的一部分,也不是法律的一部分。

但从美国宪法的序言中,可以确定把权利宣言置于序言之中,不仅允许,甚至可取。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但不是把权利宣言引入,则是富有情感且音调洪亮的文字。

但值得注意的是,宪法首先是法律文件,其目的在于规定最高法律规则。

因此它应该尽可能完全限于规定法律规则,而不是其某种主张,希望,指导与政策等,序言应该正当且合适。

但有人会问,那怎样引起人民的尊敬,爱护与服从?这关系到宪法究竟要求什么权威?这是法律的问题,也是道德的问题。

先从法律问题的讨论开始。

根据什么标准,承认某部叫做宪法的文书是法律的一部分呢?对该问题的通常回答是:它必须有公认的具有立法资格的机关制定或批准或公布。

但是,在宪法产生之前,可能存在合格的立法机构吗?难道不是宪法本身设置了立法机构吗?显然,在宪法本身授权设置立法机关之前,有必要创造一个赋予宪法一法律效力的机构。

为什么宪法高于普通法(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有两类主要的回答。

其一,是基于情况逻辑而言,必然的结论是:它比它创设的机构优越。

这是宪法的整体理念。

它不只是一般法律。

它通常在时间上于立法机关,但是,即使不如此,它也在逻辑上先于后者。

第二种思路是:宪法有权力制定最高法的机构的产物。

这里我们在前面遇到的三个主要机构再次出现了——外在的最高立法机关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宪法是联合王国的议会的法案,或者人民(权威)或者制宪会议(人
民授权的起草的制宪会议的意志之上)。

从道德上回答,有时人们论证说,宪法要求服从,因为它表达了人民的意志。

反人民所规定的之事项,即约束每个人。

(忽略了少数派)宪法可以主张道德权威,也可以自政治理论的一大学派的立场来论述,该学派把它对政府权力的正当范围的判断奠基于自然法亦即自然法所长生的人权至上。

宪法之有约束力与否,取决与他是否契合自然法。

无论政府或公民,均不得忽视宪法的权威,除非其行为可依自然法而被证成。

但我们注意到的一个现象是很多宪法以人民或人民的名义而制定,但实际上“人民”“全体人民”可以说什么也没做。

宪法往往体现,反映或保护制宪者的社会观念。

宪法的起草中制宪者起很大的作用,因为这关系到他们起草的宪法是否有效限制政府,宪法是否在捍卫人民。

对宪法的运作而言,政党也许是最重要的影响,宪法只是骨架;政党提供血肉,给予整体以生命和个性。

但在宪法本身中承认或管制政党,并不认为是必要的或可取的。

在一党制国家,政党的名字才被宪法提及。

宪法大体上就意味着这些主要的内容,这些是没考虑其他因素,而只是对宪法简单,基本的雏形。

基于各国宪法的内容,权威,起到的作用各异,对宪法解释也遇到一些困难。

宪法的原则性、政治性和最高法位阶性,使宪法解释不同于一般法律解释。

尽管宪法学不能真正作到政治中立,宪法解释离不开政治价值的考量而具有政治性格;但是一个点是应该一样的或者说要求一样的就是宪法必须顾及人民利益,宪法所捍卫的民主意味着平等和
自由而不是任何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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