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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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

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四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获赌资的处理应当采取收缴。下列款物在赌博活动中认定为赌资:

(一)用作赌注的款物;

(二)换取筹码的款物;

(三)赢取的款物;

(四)交付的押金;

(五)以“打欠条”、“记账”等形式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或者记账所约定的金额;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

(七)其他应作为赌资的款物。

第五条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本县(市、区)

管辖范围内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由最后的承办单位负责合并执行和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是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单位。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亦视作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有立功表现”:

(一)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三)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

(五)有其他立功的情形。

第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中“六个月”期限的计算,应当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中“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违反治安管理,因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而不予处罚的;

(五)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六)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教育释放的。

第十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中载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单位联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预谋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视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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