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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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 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 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 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 会小青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4、学生小李因为家庭困难在学校园里盗窃了 一部手机,该手机购入价格为1200元,小李将 其500元卖出,公安机关发现此案后将电脑追 回,鉴定价格为800元。小李的行为应该如何 处理。
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 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 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 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 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 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 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 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起刑数额1千。 价格是指鉴定价格,不是购买价格。 如果是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或累计数额 达到处罚的标准,也适用刑法。 不够处罚的话就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或拘留(15天以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 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 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 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 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 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 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 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 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 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行为。

甲乙两家相邻而居,甲家养了一只狗,乙家则养了一只猫。

由于两家狗狗和猫咪性格活泼,时常在家中乱跑,导致两家宠物时常发生争斗。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矛盾愈发激化。

一日,甲家狗狗再次闯入乙家,乙家主人发现后,一怒之下拿起木棍打伤了甲家狗狗。

甲家认为乙家故意伤害其宠物,要求乙家赔偿损失。

乙家则认为甲家狗狗经常闯入其家,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自己有权制止。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甲家遂报警。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本案中,乙家主人用木棍打伤甲家狗狗的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家主人的行为造成甲家狗狗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家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对猫咪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调解与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某酒吧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

事后,甲、乙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在酒吧发生口角后,相互斗殴,造成对方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行为均符合上述(一)项和(二)项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乙双方均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1)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常识普及(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斗殴案件,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常识:1.斗殴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酒吧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随后,甲叫来丙、丁帮忙,四人共同与乙发生斗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题(一)★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机关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法律分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为例,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三)妨碍公务的;(四)破坏社会秩序的。

”张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描述,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等。

”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3.张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6月15日,某市XX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案件调查1.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2.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询问目击者等手段,专案组初步查明以下事实:(1)2020年6月15日18时,李某与张某在某小区门口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2)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胸部闭合性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3)张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处理1.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3.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张某的认罪态度,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4.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 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依法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确保了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3.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4.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

5. 本案警示我们,在日常交往中,要注重沟通、理解和宽容,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案例(3篇)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10日20时,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赵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赵某的腹部。

事发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轻微伤。

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调查与处理1. 调查过程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对李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李某对其持刀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了李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2.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二)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能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合考虑,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李某五日拘留的处罚;(2)对李某处以三百元罚款。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鉴于李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文明交往,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安保人员法律法规案例(3篇)

安保人员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商场,为保障顾客和商家的安全,设立了一套完善的安保体系。

安保人员负责维护商场的正常秩序,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一次安保人员巡逻过程中,发生了一起违规使用警棍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2021年3月10日,某商场安保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顾客在商场内吸烟。

按照商场规定,商场内禁止吸烟。

安保人员要求该顾客熄灭烟头,但遭到拒绝。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安保人员擅自使用警棍击打该顾客,导致顾客受伤。

事件发生后,商场立即报警,并将安保人员控制。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在本案例中,安保人员违规使用警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本案例中,安保人员违规使用警棍,严重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商场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安保人员违规使用警棍,导致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安保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本案例中,安保人员违规使用警棍,反映出其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安保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进行处理,而不是擅自采取暴力行为。

2. 商场管理存在漏洞商场在安保人员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商场应当对安保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确保其在执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3. 顾客权益保护不足在本案例中,顾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商场应当加强对顾客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实用版】目录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分析四、结论正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用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颁布实施,共分为十章,共计 112 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以下行为: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寻衅滋事、侮辱国旗、国徽等;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等。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1.案例一:一名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被巡逻民警抓获。

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 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警方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该男子作出拘留 10 天的处罚。

2.案例二:一男子在公交车上对一名女乘客进行性骚扰,被乘客举报。

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男子处以五日拘留和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3.案例三:一名醉汉在街头闹事,打砸路边摊贩,并辱骂过路行人。

警方赶到现场后,该男子拒不配合,并攻击民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对该男子处以十日拘留和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四、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示惩戒。

法律案例治安(3篇)

法律案例治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装修引发的噪音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

张某遂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李某停止装修并赔偿损失。

然而,李某对此置若罔闻,甚至态度恶劣。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人身攻击。

李某不堪忍受,遂报警。

二、案件经过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经调查,民警了解到以下情况:1. 张某和李某系邻居,张某居住在李某楼上的2楼,李某居住在3楼。

2. 李某家近期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较大,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

3. 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降低噪音,但李某置若罔闻。

4.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人身攻击,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民警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调解阶段:民警首先尝试对张某和李某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和解。

在民警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

李某也表示愿意原谅张某,不再追究其责任。

2. 处罚阶段: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行政拘留十日。

四、案件分析1. 邻里纠纷是社区治安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本案例中,张某和李某因装修噪音引发的纠纷,是邻里纠纷的典型表现。

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双方的利益冲突,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

2. 社区物业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例中,张某曾多次向小区物业投诉,但物业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这说明社区物业在处理邻里纠纷时,需要更加重视和关注居民的需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

3.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例中,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和处罚,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可能存在类似行为的居民。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已审)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已审)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题1、李某系社会闲散人员,一日来到同村张某开设的商店里向张某要酒喝,因李某经常要东西不给钱,张某气愤没有给李某,李某恼怒之下将张某店铺门窗玻璃打碎扬长而去。

随后张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见只是打碎几块玻璃,于是想通过调解解决此案。

请问:如果你是该案的承办人,鉴于李某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2、田某,女,因盗窃油气管道设施行为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在询问时,江某称此举是为给仅八个月的儿子买营养品,经查属实。

此外,田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林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其所提供线索,成功侦破了林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最后,公安机关综合田某的行为表现,认为对田某应减轻处罚,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执行。

问:公安机关对田某的处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2001年7月,王某从警校毕业被分配进入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

2005年10月,王某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王某于同年年底被调入市局法制科,从事治安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2006年7月13日,王某在审核一起卖淫嫖娼案件的案卷时,发现治安支队办案民警提供的案卷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证据方面虽然只有卖淫女的三次陈述和嫖客的二次陈述材料,但二人的陈述内容完全相互一致,没有任何矛盾。

于是,王某就立即打电话通知治安支队办案民警,案卷已审核完毕,同意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和罚款五百元的拟处罚意见。

请问:王某的意见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2006年7月25日,张某在卖西瓜时与前来买西瓜的钟某发生冲突,相互撕打,将钟某打成轻微伤,当天被某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带到该县行政拘留所。

7月27日,派出所民警刘某将该县公安局作出的对张某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张某。

张某表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很快便作出了撤消某县公安局对张某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并责成该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者的责任。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3篇)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涉及大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养提升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描述2019年某月,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在校园内醉酒后,与同学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李某用手机将对方头部击伤,造成对方轻微脑震荡。

事后,李某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醉酒后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脑震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 法律意识不足(1)李某在醉酒状态下,自控能力减弱,无法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李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法律素养缺失(1)李某在冲突中未能保持冷静,未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暴力手段,反映出其法律素养的缺失。

(2)李某在受到处罚后,未能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表面,未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1)学校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相关法律课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2)邀请法律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开展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开展实践活动(1)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2)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抓赌博,没收物品不开清单:(1)王某开赌局,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2、以在公园拉客招嫖和“卖淫”:(1)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

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2)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3)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

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4)孙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罚款不停止执行,派出所对孙某的罚款暂缓执行不当;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5)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6)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棋牌室赌博,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在调 查中发现,张某已经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大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 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醉酒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 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刘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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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恩师
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动手殴打他人,导致对方轻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王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 罚。由于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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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 大,已经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 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张某应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受到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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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一酒吧内醉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管制刀具挥舞,引起群众围观和恐慌。警方 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刘某带走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集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集合

强行乞讨将受制裁
新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1、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废止了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成了从条例到法的“转变”,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从纳入立法视野到正式通过,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案例,通过案例的解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因在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

小明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这是一种典型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健康权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处罚。

案例二,张三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

张三在街头公然酗酒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严厉打击,对于这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必须采取果断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环境。

案例三,王五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刑事拘留。

王五携带了一把明显超出规定长度的管制刀具,违反了《刀具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严厉措施,对于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同时,对于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完整版)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完整版)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

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

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

请问: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

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

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

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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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
「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焕芝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淑芬致伤;第三人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淑芬进行侮辱,情节严重。根据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第三人陈宝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志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焕芝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宝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淑芬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11月29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原告:骆淑芬,女3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平顺,局长。
第三人:董焕芝,女,49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
第三人:范志华,男,29岁,汉族,天津市工人俱乐部职工,住址同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吴因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被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叶学福不服温州市公安局对其嫖娼的治安行政处罚案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叶学福,男,40岁,原浙江省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酒后干扰轨交运营
一醉酒男子在轨道交通二号线寻衅滋事,导致列车先后在世纪公园站、张江高科站延误总计达10分钟之久,现该男子已被警方依法治安处罚。
当晚23时15分许,轨道交通二号线开往中山公园站方向的下行线列车已停运。一男子醉酒后在地铁二号线世纪公园站站台大声叫嚣,要坐车返回静安寺站。车站工作人员耐心向他解释,但他拒不服从,反而强行跳入下行线隧道,躺在道床上。车站工作人员将其拉上
第三人:陈宝运,女,30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址同上。
董焕芝与范志华系母子关系,范志华与陈宝运系夫妻关系。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与原告骆淑芬系同院邻居。双方平素关系不睦。1990年7月15日晨8时许,骆淑芬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焕芝见状便将骆淑芬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志华也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董焕芝的丈夫范恩财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骆淑芬。范恩财离开现场后,范志华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骆淑芬在此情况下,打了范志华一记耳光。范志华、董焕芝、陈宝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志华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焕芝、陈宝运阻止骆离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淑芬,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骆淑芬“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董焕芝“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给予董焕芝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宝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志华拘留十五日处罚。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天津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董、骆两家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董焕芝改裁罚款200元;对陈宝运改裁罚款100元;以“侮辱他人”为理由,对范志华改裁罚款200元。骆淑芬对申诉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认为,小孩子被惊吓但没有造成具体后果,属于民间纠纷。但养狗人必须注意,如果因主人没有管理,如不上锁链,纵容、指使狗咬伤他人,构成轻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
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
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据悉,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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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治安处罚法》 一偷窥者被拘留
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巫波伦,局长。
1990年6月25日,叶学福到温州市鹿城区参加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叶学福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望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章某。叶学福主动与章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并商量了嫖宿地点,在准备前往时,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鹿城区海坦派出所。在派出所讯问时,叶学福化名为“陈长波”,谎称自己是永嘉县个体户,承认自己有嫖宿意图和违法行为。6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陈长波(叶学福)“嫖宿暗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鹿城区及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因叶学福下落不明,四处寻找,6月28日,发现叶学福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6月29日将其保释。6月30日叶学福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温州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9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维持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处罚裁决。叶学福仍不服,以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宿暗娼严重失实等为理由,于同年7月15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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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评析]天津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其理由是:(一)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1.情节恶劣: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淑芬进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志华、董焕芝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2.后果严重:骆淑芬被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骆淑芬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行政主体应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致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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