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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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
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
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

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

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

”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

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

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

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

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

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原告:王某被告:田某
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

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
册拿出共同欣赏,其中有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上起田某注意。

田某十分欣赏该邮票,并主动要求借出该邮票,交由其老师范某鉴别真伪,王某表示同意。

几天后,王某的父亲偶然发现集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将实情告诉父亲,父亲让其尽快追回。

第二天,王某找到田某要求返还“放光芒”邮票,田某称该邮票丢失,请求宽限几天,找到后原物归还,但田某一直未找到。

王某多次催促田某返还邮票,田某也曾保证在1996年8月前找到,但一直没有结果,王某遂于1996年10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某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邮票。

案例五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部。

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案例六合伙人的认定
原告:某县某银行情被告:张某被告:李某
村民张某因以前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赚了一笔钱。

1993年2月,张某见市场上米粉走俏,遂萌发了要办粉丝厂的念头。

因为米粉的主要原料红薯在当地产量很小,需从外地大量进货,且产品也多是销往外地,所以,厂址宜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县城郊外。

于是,张某找到居住在县城郊区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认为,办粉丝厂肯定能赚钱,就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张某交纳每年利润的四成即可。

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订了合同。

1993年5月,张某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随后,张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粉丝厂。

1994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8万元。

1995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万元。

此后,由于该地又开办了几个规模更大的粉丝厂,使粉丝厂开始亏损,到1996年2月,共欠某银行债务计5万元左右,粉丝厂不得不关闭停业。

张某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请求李某帮助偿还一部分,遭到拒绝,李某的理由是:他并未参加实际经营,亏损是因张某经营管理不善所致。

债权人催债无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应张某的请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案例七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原告:张某某,男,H省A市居民被告:H省A市某电子公司经销部
被告H省A市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于1991年与H省B市电子产品服务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彩电电视机合同,货未到便以出卖此种电视机发出了销售票。

1991年8月5日,货到后,被告经验收发现购进的电视机是进口原件,系国内某厂组装。

被告在既未更正也未声明的情况下以进口彩电对外销售。

1991年8月10日原告张某某持票以人民币1890元,从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处购买20寸彩电1台。

一年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该彩电不是原装进口的,即多次要求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予以退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赔礼道歉,但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一直未予答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例八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
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请问:为什么?
案例十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
原告:某市工商银行。

被告:甲公司。

某市甲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公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92年4月,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刘某某为下属分公司乙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是1991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1992年7月12日,刘某某持甲公司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4万元,期限为6个月。

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3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4万元,还有20万元无力偿还。

市工商银行找到其总公司甲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刘某某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

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十一公司减资应依法进行
原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被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996年10月9日,某市制衣厂等六家公司共同出资建立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340万元,
公司股东会由某市制衣厂等六个投资公司组成。

某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恶化,到1997年底公司实有资产达300万元。

此时,某市制衣厂等六股东为了减少损失,协议减少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该协议规定:公司资产中除商标权一项财产外,其余全部公司资产均按每位股东1/6比例进行分割。

该协议通过后,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以该公司股东会的上述作法实质上是将公司资产分配殆尽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减资决议无效。

案例十二合同订立进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案例十三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999年8月17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南礼土路的中大恒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代为租赁房屋。

中大恒基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2号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尧出租房屋有关手续。

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便爽快地与李尧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汪小姐支付中大恒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交纳一年的房租21600元。

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

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地铁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一怒之下将中介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本合同是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

该合同第四条第四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中大恒基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的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中大恒基公司能承担连带责
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中大恒基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
案例十四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原告:某市拖拉机配件厂被告:某县农用机械厂被告:某商贸公司
1992年8月,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市拖拉机配件厂签订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按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由配件厂带料为农用机械厂加工反光镜。

年底交货,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多少而定,并规定每加工100只反光镜预交100元。

但交货期在年底,逾期交货罚未交部分价款的20%,合同还规定每只反光镜单价为3元。

农用机械厂要求某市商贸公司给配件厂作保证人,配件厂同意由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保证人。

配件厂了解农用机械厂的资信情况,认为预付款不会太多,然而农用机械厂向商贸公司借款。

言明将来得违约金后两家平分。

结果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给农用机械厂。

9月5日,农用机械厂汇款10万元给配件厂。

配件厂认为,依自己的加工能力,年底前只能加工5万只反光镜,因而要求退还5万元预付款,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的反光镜数量为5万只。

农用机械厂不予同意。

9月15日,配件厂向某县人民法院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

案例十五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原告:某省某县甲乡、乙乡1820户稻种经营户被告:某县种子公司
原告某省某县甲乡和乙乡1820户稻种户于1995年9月30日,与被告某县种子公司签订了63份籼优二号杂交水稻制种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稻种户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制种生产。

1996年7月31日,种子公司在收购稻种前,未与稻种户协商修改合同,却代县人民政府起草了有关收购稻种的通知,分别将甲级稻种,乙级稻种价格下调0.5元、0.8元。

8月,收购工作开始,稻种户三天交售不到3万斤,种子公司见此情况,便向稻种户宣传稻种要提价收购,并通过行政手段施加压力。

因此,稻种户积极向种子公司交售稻种。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标准,种子公司却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坚持按“通知”规定的价格付款,并决定将分别有八年、四年种子基地历史的甲乡和乙乡不再作为种子基地。

为此,稻种户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要求种子公司按《经济合同法》办事,赔偿降价造成的32万元的损失,偿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提出种子基地不应变更。

案例十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原告:周某等4人被告:某市客运站
1995年4月某周六下午,周某等4名矿工欲回城里家中与亲人团聚,持前一天预购的该市客运站发售的回城班车客票,赶往车站,车票标明发车时间为当日下午4:00,他们提前15分钟赶到车站,但该班车已于下午3:35分提前发出。

周某等找到车站工作人员质问,工作人员回答说:司机今晚有急事,车已发出。

没有别的办法。

周某等提出车站另行派车。

不然他们就搭出租汽车回城。

工作人员称:现在没有车可派;你们买一张票1.70元,四人包一出租车需20无,车站不能同意。

只能帮助安排住宿、吃饭,费用自理,签字后可改乘次日班车。

周某等因乘明日班车回城无法在周一赶回上班,且又耽误了假日,故不同意车站一方的意见,乘出租车返回城里。

嗣后,周某等持出租车车票向该车站要求赔偿损失。

车站以未经车站同意而包出租车,拒不予以赔偿。

周某等4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车站赔偿损失。

案例十七城市私有房屋买卖成立的要件
原告:田某被告:胡某
1990年10月22日,胡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其坐落在某镇的草土结构的正房一间半卖给田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田先付给胡2000元,其余价款年底交付。

其后,田搬进了该房屋住。

1991年11月,胡某又将上
述房子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双方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在镇房管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

同年12月12日刘某要修理房屋,田某这才知道此屋又卖给了刘某。

三方发生纠纷,田某起诉到法院。

案例十八合同的适当履行
原告:张某被告:某保险公司
1993年4月8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2万5千元。

张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具了保险单,并将保险单及保险费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在本单位的代办员陈某。

陈某收到保险单和保险费后,即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1993年5月2日,张某家被窃,被资价值约1万元。

张某于1993年6月5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张某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其保险费与保险单交给陈某,陈某并未将保险费交予保险公司。

故张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并未成立。

张某遂于1993年7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十九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

此后1个月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

12万股。

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与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案例二十注册商标的申请与注册原则
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

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

请问:商标局应怎样注册?为什么?
案例二十一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某饮料厂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被告: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叶
某,总经理
原告于1991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美宝”商标,该商标由中文横排楷书繁体“美宝”二字与一圆形桃花图案构成,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三十二类果汁、果汁饮料、矿泉水、碳酸饮料。

被告于1991年开始在其生产的碳酸饮料瓶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美宝”相同的字样作为该商品的名称。

其字体排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0多个厂家生产的饮料、药品都叫“美宝”,因此,“美宝”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在碳酸饮料瓶上使用“美宝”字样,不构成侵权。

案例二十二消费者依法选择服务的权利
1996年8月28日,M省N市李某等一行4人冒着酷暑来P市联系业务,于下午2点40分下榻于P市某宾馆,住进了带中央空调的506、507号房间,计标准房价360元。

住进去之后15分钟左右,消费者没有感觉到空调效果,反而有一种越来越热的感觉。

于是,李某等一行4人以没有空调为由要求退房,但该宾馆以开门收半价为由,收了李某等4人的住宿费180元,对此,消费者不服,于当日下午5点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二十三有关退货的问题
原告:马某,F市被告:F市某冷气贸易工程公司
1995年11月6日,马某用人民币6200元在F市某冷气贸易工程公司所属商场购得进口乐声902分体空调机一台,未安装使用,1996年5月,她把该空调机让给亲戚田某。

同月15日,田某持该机发票到售货商场要求安装,商场派员安装调试中发现该机的压缩机是旧机,但不能制冷,田某即将该机退给马。

马就该机质量问题向工程公司提出退货。

该公司认为马购买空调机后转手给他人,拒负任何责任。

马遂向F市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工程公司退货赔款。

法院立案后,委托F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结论是:室外机主要部件被拆装过,根据零件锈蚀情况判断该机在正常环境中安装使用时间已在一年以上;室内机未发现异常。

案例二十四国家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996年10月份,某市政府接连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出卖的猪肉中大部分是注水猪肉,有时买一斤猪肉,拿回家放上两个小时竟能控出四两水,市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召开会议,部署
查处“注水猪肉”的行动。

案例二十五知名商品注册商标和装潢的法律保护
原告:A葡萄酒厂被告:甲葡萄酒厂、乙果酒厂、C啤酒厂等。

某省A葡萄酒厂是国有企业,其产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1986年3月,A葡萄酒厂在某印刷厂设计的瓶贴装潢,以其独特醒目的图案与色彩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在全国各地长年行销不衰。

该省的甲葡萄酒厂、乙果酒厂、C啤酒厂等亏损小厂见,A葡萄酒厂效益如此好,纷纷仿制该葡萄酒厂的特有瓶贴装潢大量印刷,与省内外厂家联营生产仿冒产品,在全国市场上销售。

由于上述侵权行为,A葡萄酒厂的经营一度坠入低谷,蒙受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本厂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厂于1992年2月向所在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6.2万元。

案例二十六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原告:某市化工厂被告:某市电信局
A省某市化工厂1997年10月竣工了一幢新办公楼,完工准备启用时,向市电信局申请安装了1台1000门的电话总机。

总机安装好后,市电信局派人来说,电信局下属的某电讯器材公司经营20余种电话机,希望该厂购买该公司的电话机。

该厂派人到某电讯器材公司看了商品后,发现不仅大部分话机质量不好,而且其价格也比市场上其他厂商经销的电话机都贵,平均每种贵出近15%左右。

该厂考虑到一次要装上百部电话,而且盖了办公楼之后,经费也比较紧张,决定不从某电亡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

市电信局得知后,便告知该厂,如果该厂不从某电讯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那么就不给该厂的新装电话入网,经再三考虑,该厂还是决定不买电讯器材公司的电话机,另从别的公司购买了700部电话,该厂安装电话,调试完毕之后,向市电信局申请入网通话,市电信局以该厂安装的电话质量不合格为由,不给入网,该厂提出该厂购买的电话机都有邮电部颁发的入网合格证,是符合质量标准的,电信局没有理由不允许入网,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十七商品瑕庇担保责任的承担
原告:张某被告:某商场
张某于1997年8月在本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张某买回冰箱后3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商场要求退换,该商场称冰箱的质量是合格的,稍一些噪音,在刚开始使用时是正常的。

几天后,张某又发现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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