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

1.2 经济法律关系
1.2.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当
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 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举例
比如,张三和李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 了一个买卖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 系。张三和李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之间订 立的合同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该民事法 律关系的内容。
举例: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张三有一批木材,李四要购买,签订了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成立)
张三的木材被雨淋了,双方协商降价 张三在运送木材途中遇到大雪封路,不能如期送到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了)
张三如期交货,李四依约付款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了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 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 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 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案例导引
制度的力量
18世纪末,英国政府决定把犯了罪的英国人统 统发配到澳洲去,以上船的犯人数支付船主费用。 一些承包了大规模运送犯人工作的私人船主为了 牟取暴利,在英国尽可能地多装人,而对于这些 人能否远涉重洋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不问了。有 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水断食,结果 导致运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高达12%。为 此,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但不管是派政府官 员监督,提高犯人生活标准,还是派医生上船为 犯人治病服务,都没能把死亡率降下来;相反地, 甚至有些监督官员和医生因为不与黑心船主同流 合污而被杀害。政府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却无法 改变犯人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经济法概论

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补充和必 然产物”。
2、1916年的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deman ) 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它认为
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这就从深 层次上揭示了经济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1、收入与财富分配的不公 2、外部负效应 3、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4、失业问题 5、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6、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7、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2、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私有 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的社会矛盾日 益激化,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 手”的力量在这些困境面前显得一筹莫 展,束手无策。
制定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 人的经济决策。
在国际上,通过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 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实行联合干预。
国家通过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依法行使, 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以维护 竞争秩序,克服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可能给社 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利 益。
定义:对于非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市场的过于垄断和 价格变化的扭曲,或者是对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 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因素等原因,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或低效,从而不能实现资源配置零机会成本的资源 配置方式。
。
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1、公共物品
经济社会生产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 人物品,一类是公共物品。简单地讲,私人物品是 只能供个人享用的物品,例如食品、住宅、服装等。 而公共物品是可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 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 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另一个 人的享用,非排他性是指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无需付 费。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试卷考生注意: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经济法律事实中,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A.合法行为 B.事件C.事故D.违法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A.主体B.客体C.内容D.法律3.下列物或行为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枪支弹药B.海洛因C.太阳D.自有黄金4.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的名称有()。
A.厂 B.中心 C.公司 D.工作室5.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
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2万元的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失,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们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6.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A.不得B.可以 C.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D.合伙协议约定就可以7.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A.土地使用权B.其他财产权利C.劳务 D.家庭共有财产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D.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9.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经济法概论作业答案

经济法概论作业(一)一、单选题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宪法)2、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3、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浙江,该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4、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专场演出)5、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拆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胜诉权)6、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8、(公司章程)不是法的渊源。
9、(经济职权)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0、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内容)11、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12、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为(经济管理权)13、经济权利不包括(行政管理权)14、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不包括(对象)15、(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6、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18、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土地)19、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物是(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20、下列属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有(添附)21、张某和李某分别出资20000元和40000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负债8万元,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无限、按份责任)22、按份共有人对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3、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的是(所有权客体的消灭)24、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二、多选题1、法的结构开式,一般由以下层次构成(A法律规范B、法律部门C、法律体系)2、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假定B、处理E、制裁)3、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具有广泛的综合性B、具有主体的多样性C、具有明确的指导性D、具有一定的技术性)4、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A、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C、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利益D、责、权、利、效相结合E、公平原则)5、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A、国家管理经济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涉外经济关系)6、下列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D、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7、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包括(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8、法人的特征是(A、独立的财产B、独立的组织E、独立的责任)9、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B、依法成立C、独立的经费D、独立的机构E、独立的三、判断题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经济法概论》教案

《经济法概论》教案第一章绪论前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一词最早于1775年由摩莱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
但其“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今天自有很大的区别。
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时间: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
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原因:市场调节手段固有的矛盾及其失灵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与爆发。
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从“守夜人”转变为“经济警察”,开始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
经济法由此而开始产生、发展、兴盛。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是中国的公有制经济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这从中国经济法的诞生、成长的历程可以观之。
(它随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
这显然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大的不同。
西方是先有了市场的充分发展,而后出现市场失灵,才有了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经济法产生;而中国是先有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对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在此基础上的经济法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对此问题还得存疑。
然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才开始得以起步。
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计划”或“控制”的色彩。
由此而形成的经济法是否也有着一定的问题呢?看看中国的足球市场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二。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产生源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它通过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空的有机结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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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
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
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
”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
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
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
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
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
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
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册拿出共同欣赏,其中有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上起田某注意。
田某十分欣赏该邮票,并主动要求借出该邮票,交由其老师范某鉴别真伪,王某表示同意。
几天后,王某的父亲偶然发现集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将实情告诉父亲,父亲让其尽快追回。
第二天,王某找到田某要求返还“放光芒”邮票,田某称该邮票丢失,请求宽限几天,找到后原物归还,但田某一直未找到。
王某多次催促田某返还邮票,田某也曾保证在1996年8月前找到,但一直没有结果,王某遂于1996年10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某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邮票。
案例五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部。
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案例六合伙人的认定原告:某县某银行情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村民张某因以前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赚了一笔钱。
1993年2月,张某见市场上米粉走俏,遂萌发了要办粉丝厂的念头。
因为米粉的主要原料红薯在当地产量很小,需从外地大量进货,且产品也多是销往外地,所以,厂址宜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县城郊外。
于是,张某找到居住在县城郊区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认为,办粉丝厂肯定能赚钱,就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张某交纳每年利润的四成即可。
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订了合同。
1993年5月,张某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随后,张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粉丝厂。
1994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8万元。
1995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万元。
此后,由于该地又开办了几个规模更大的粉丝厂,使粉丝厂开始亏损,到1996年2月,共欠某银行债务计5万元左右,粉丝厂不得不关闭停业。
张某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请求李某帮助偿还一部分,遭到拒绝,李某的理由是:他并未参加实际经营,亏损是因张某经营管理不善所致。
债权人催债无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应张某的请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案例七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告:张某某,男,H省A市居民被告:H省A市某电子公司经销部被告H省A市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于1991年与H省B市电子产品服务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彩电电视机合同,货未到便以出卖此种电视机发出了销售票。
1991年8月5日,货到后,被告经验收发现购进的电视机是进口原件,系国内某厂组装。
被告在既未更正也未声明的情况下以进口彩电对外销售。
1991年8月10日原告张某某持票以人民币1890元,从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处购买20寸彩电1台。
一年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该彩电不是原装进口的,即多次要求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予以退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赔礼道歉,但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一直未予答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例八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1995年6月,某市甲、乙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请问:为什么?案例十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原告:某市工商银行。
被告:甲公司。
某市甲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公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92年4月,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刘某某为下属分公司乙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是1991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1992年7月12日,刘某某持甲公司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4万元,期限为6个月。
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3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4万元,还有20万元无力偿还。
市工商银行找到其总公司甲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刘某某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
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十一公司减资应依法进行原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被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1996年10月9日,某市制衣厂等六家公司共同出资建立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340万元,公司股东会由某市制衣厂等六个投资公司组成。
某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恶化,到1997年底公司实有资产达300万元。
此时,某市制衣厂等六股东为了减少损失,协议减少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该协议规定:公司资产中除商标权一项财产外,其余全部公司资产均按每位股东1/6比例进行分割。
该协议通过后,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以该公司股东会的上述作法实质上是将公司资产分配殆尽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减资决议无效。
案例十二合同订立进程中的要约与承诺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案例十三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1999年8月17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南礼土路的中大恒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代为租赁房屋。
中大恒基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2号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尧出租房屋有关手续。
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便爽快地与李尧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汪小姐支付中大恒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交纳一年的房租21600元。
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
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地铁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一怒之下将中介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本合同是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
该合同第四条第四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中大恒基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的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中大恒基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中大恒基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案例十四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原告:某市拖拉机配件厂被告:某县农用机械厂被告:某商贸公司1992年8月,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市拖拉机配件厂签订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按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由配件厂带料为农用机械厂加工反光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