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学中关于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手机,并由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供应链问题,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双方商议后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延长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交货时间延长一个月。
然而,在延长交货时间后,乙公司却发现了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重新谈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并需重新谈判价格,否则将取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延长交货时间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不应该影响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经济法学分析: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公司供货延迟,双方商议决定变更合同。
然而,乙公司却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根据经济法学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
乙公司要求重新谈判价格,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因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合同。
因为合同的重要性在于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并拒绝重新谈判价格,乙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合同。
结论: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进行变更。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练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练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第一章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旦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里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i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旦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
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2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案例分析题答案 1:(1)答: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包括: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该商场设立的最高奖的奖金有超过5000元。
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该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该商场设立奖金有超过5000元的。
(2)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商业毁谤等3、甲厂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经营者采用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甲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乙厂造成损害,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市邮电局在为用户安装电话时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5、(1)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10大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该企业的商业诽谤,同时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同案例26、(1)商务部(2)经营者对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及答案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
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4、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了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参考答案
5.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 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 率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 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 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 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 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 满。
第三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 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合同。 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 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 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权,是 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 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 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 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 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 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 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 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 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第一章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第一章法律根底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当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当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当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2.符*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嫁接苗场购置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要求*嫁接苗场返还购置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的行为是欺诈,符*购置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为无过错方,*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3.*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辞退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要求艾*承当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场计算。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1)该发函是要约。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及答案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
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
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
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3、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
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1答:公司经理的做法不完全合法。
牛某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行为,对于超出的7000斤小枣公司本无义务接受。
但是第一批5000斤到货时公司经理接受并付款,视为是对超出的2000斤小枣的追认,一旦追认就不得反悔,不得再要求由牛某自己处理。
对于第二批货,公司经理不于追认,有权拒绝接受,由牛某自己处理。
2答: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因为该棉纺厂是债务人,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该棉纺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破产法》的规定,所以由其能提出的破产申请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其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
由于不合乎程序,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3、答:符合规定: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要求50人以下,该条符合;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次资本要求3万元以上,该条符合;不符合规定:第四条,公司应先弥补亏损,再提取各项基金,然后分配利润;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六条,公司由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存续期间,出资方不可以抽回出资。
第三条,现金和机器设备总体占出资40%,我国法律规定现金出资必须达30%,本条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答: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得随意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而该公司及其证券部先后多次非依正当程序收购了本公司的股票;其次,该公司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虚假买卖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价格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作业二: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合法,因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幅度范围。
借款合同的时效没有届满,因为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从这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实效2年,应在1999年7月11日时效届满。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担保人仅在第一次借款合同中做担保,王春将借款期限延期后在未经过担保人同意情况下,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届满不再承担责任;利率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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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第一章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
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
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
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
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
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7.答: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
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
某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
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8.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
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3万元的债务。
第三章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第四章1. 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
(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
(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五章1、答:不是。
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2、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答: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
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
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1.答:不属于合同纠纷,该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劳动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本案例提示我们注意合同的定义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2.答:要约、承诺的过程。
要约,新要约,承诺。
请同学们参看教材有关要约和承诺的定义及要约和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的论述。
3.答:不成立。
没有承诺过程,属交错要约。
教材内容同上。
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该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
4.答:属要约,该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5.答: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答:网上签订合同已成趋势,请注意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