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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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一、案例分析: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

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

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

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中国X进出口公司与外国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

Y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

经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计算器进行品质检验,证明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X公司遂与Y公司达成索赔协议,要求Y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计算器发运给中国X公司。

但Y公司交来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

中国X公司经再三考虑,要求Y公司提交替代物,Y公司表示同意。

问: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为什么?答:中国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实行履行合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YZ银行是一家位于A国的国际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010年,XYZ银行与B国的XYZ公司签订了一项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美元,用于支持XYZ公司在B国的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2%计算。

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C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15年,由于B国经济形势恶化,XYZ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YZ银行向B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YZ公司则辩称,由于LIBOR利率在贷款期间存在操纵行为,导致其支付的贷款利息过高,要求法院判决降低利息。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到了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争议焦点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3. A国法院、B国法院和C国仲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管辖权冲突?三、案例分析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LIBOR利率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之一,它反映了市场对短期资金借贷成本的预期。

然而,2012年,全球多家银行因操纵LIBOR而被曝光,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确实对XYZ公司的贷款成本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由于LIBOR利率被人为操纵,导致XYZ公司在贷款期间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实际市场利率。

根据贷款合同条款,LIBOR利率是确定贷款利息的基准,因此,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直接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

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事件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加入WTO 后,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也逐渐向全球敞开。

这一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新思考和完善。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有关国际投资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投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投资者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和实践,为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个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场危机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对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为今后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经验。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促进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次案例分析选取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二、案例详情案件的双方分别为 A 国的_____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和 B 国的_____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

A 公司是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电子产品制造商,B 公司则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贸易公司。

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一批价值具体金额的高端智能手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以及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A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B 公司的销售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此外,B 公司还声称 A 公司所供应的手机侵犯了其在 B 国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要求 A 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一)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在本案例中,A 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同时,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

对于 A 公司的违约行为,B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B 公司声称 A 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技术,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认定。

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专利的有效性、A 公司是否知晓该专利的存在、以及其产品与专利技术的相似程度等因素。

如果侵权成立,A 公司将面临法律制裁,并需要对 B 公司进行赔偿。

(三)贸易救济措施问题在面临不公平贸易行为时,受害方有权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经济法 课堂案例讨论3

国际经济法 课堂案例讨论3

课堂案例讨论3【案例1】: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籽。

合同规定:2009年3月装船。

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

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问: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案例2】: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

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

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请问买方降价要求是否成立?【案例3】: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

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

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

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取消。

问:买方主张是否合理?【案例4】: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 F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在跨国经营中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美国反垄断法与互联网巨头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市场垄断行为的关注。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

例如,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隐私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国际经济中,跨国企业应当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经济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经济中常见的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发生。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曾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议。

在这一案例中,中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跨国企业在面临贸易争端时,可以积极运用国际贸易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贸易争端。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

跨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精选ppt
法律分析
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 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 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 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 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 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 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 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 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差价向你索赔。 问:是精否选p合pt 同成立
案情摘要
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 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 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 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 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 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 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 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 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精选ppt
韩国朴氏公司12月14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 木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 亚公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 传真我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 不可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 月25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 顺致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 真:知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 14日回传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 19日发传真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 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 能保证有结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 方12月27日回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 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 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31日回传真: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 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A 公司与俄罗斯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B 公司,最终致使A 公司无法向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

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No.1--------------------------------------------------------------------------------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201207.1990年7 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 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

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月30日。

B 商号于8 月26 日来电接受发价。

A公司在接到B 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 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

”但B 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

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 月交货,8 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 月底。

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

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

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

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

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国经案例分析材料

国经案例分析材料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与德国一家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

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

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

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

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

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1.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

”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3.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要约中写明出售1000吨铬矿石以及价格、交货条件,并说明:本要约条件优厚,请务必在6月10日以前答复,若逾期未收到买方答复,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要约。

买方迟迟未予答复,卖方于6月中旬发运了货物。

问:此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甲(被告)刊载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X银行,以示诚意。

购药人乙(原告)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说明书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遂向甲追讨100英镑。

制药商甲以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发出。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判决。

问:(1)乙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甲应否支付100英镑?(2)要约是否可向公众发出?(3)甲的广告是否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5.美国A公司为将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出要约,B公司复电,表示接受要约中各项条件,但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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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No.1--------------------------------------------------------------------------------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

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

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

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

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三、案例分析: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①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过失划分原则。

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

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 1 *四、案例分析: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

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

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

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

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CIF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

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

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

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

七、案例分析: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

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

我方未予答复。

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

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

问: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

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

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

八、案例分析: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

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续后面)* 2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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