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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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对经济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同行业的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属于其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停止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图片、文字描述等;(2)消除影响,包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6】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不批准是正确的,本案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规定:
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刘某已占百分之五十;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其权力机构应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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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1、甲公司因转产导致一台价值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 万元,甲公司10 月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 日内付清货款。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殊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 月31 日,保管费是50 万元。

11 月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 日内付保管费,如10 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答:(1)甲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董事长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转让合同。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协议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权,因为甲公司尚未在10 日内不履行付款义务。

2、1983 年4 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彻底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导致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 年7 月2 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 年8 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 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 个省、市。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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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 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3、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4、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⑵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⑶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⑷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⑸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⑹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知识产权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成为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龙头老大”。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开发公司开始涉嫌垄断行为,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9年,消费者李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垄断、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调查,开发公司确实存在以下问题:1. 价格垄断:开发公司通过控制房源供应,操纵房价,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开发商。

2. 捆绑销售: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旗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3. 暗箱操作:开发公司内部存在一些“关系户”,这些“关系户”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惠价格或优先购房权。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控制房源供应、操纵房价,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开发商,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旗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属于强制搭售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法》[例题]1998 年 8 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

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10 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纳戊入伙。

该年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再也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 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惟独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 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B 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末,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答案](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

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 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 B 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 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例题]:2000 年 1 月 15 日,甲出资 5 万元设立 A 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500万元,但随后因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后续款项。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剩余500万元款项。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乙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

3. 违约责任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 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这表明,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企业将面临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违约金。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这些违规操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拖欠员工工资等。

本文将以该公司偷税漏税为例,分析其违规操作的原因、后果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经过1. 偷税漏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收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内容,开具大量虚开发票,以此减少实际销售收入的申报。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以此减少实际纳税所得。

(3)违规抵扣:该公司利用虚假凭证,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后果由于该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导致其面临以下后果:(1)税务部门查处:当地税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其进行了查处。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3)声誉受损:该公司的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该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税收风险。

(2)市场竞争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违规操作。

(3)内部监管不力:该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操作得以滋生。

2. 后果分析(1)经济损失: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罚款,导致公司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2)声誉受损:该公司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3)法律风险:该公司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原告在验收货物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标的物。

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验收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验收期限和方式,但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买受人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逐渐下滑。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和分红等问题产生分歧,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并主张丙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丙则认为,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且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退出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是否应当退出公司?2. 公司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三、法律分析1. 丙是否应当退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解散或者股东转让股权。

”本案中,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且甲乙二人也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因此,丙不应当退出公司。

2. 公司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清算,并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案中,甲乙主张丙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3.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本案中,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且甲乙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因此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财产的分配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

因此,法院判决:1. 丙不应当退出公司;2. 公司财产应按照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股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及答案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

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

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

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3、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

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经济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2018年,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背景。

(2)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存在的重大债务,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财务状况。

(3)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法律风险。

针对甲公司的主张,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认为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上述事实均为虚构。

乙公司辩称,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经向甲公司提供了公司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甲公司有义务在签订协议前对乙公司进行充分了解。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李四和王五,各自持有公司30%的股权。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逐步提升。

然而,随着公司经营权的逐步集中,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股权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2. 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及查阅权问题3. 股东分红权问题4. 股权回购问题三、案件事实1. 2009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遂提出反对意见。

然而,由于张三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会决议仍得以通过。

2. 2010年,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李四和王五提出要扩大公司业务范围,进军其他领域。

张三则认为应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股东会上,李四和王五的提议未获通过,他们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 2011年,公司实现盈利,但分红方案未在股东会上讨论。

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利用其控制地位,未公平分配公司利润,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

然而,张三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4. 2012年,李四和王五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与张三协商股权回购事宜。

张三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回购股权,李四和王五认为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股东会上利用其持股优势,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

但考虑到公司经营需要,判决该决议有效,但张三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及查阅权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未履行股东义务,拒绝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侵犯了李四和王五的知情权。

判决张三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关于股东分红权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未在股东会上讨论分红方案,侵犯了李四和王五的分红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经济合同纠纷解决背景: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采购商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公司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供应商拒绝履行。

问题:1.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 供应商的拒绝是否合法?解决方法:1. 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供应商的拒绝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劳动法与劳动争议解决背景: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作40小时,薪资为每小时10元。

然而,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

问题:1. 公司是否应当按时支付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解决方法:1. 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知识产权保护背景:某公司开辟了一款新型手机APP,并申请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APP的核心功能并发布了类似的产品。

问题: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2. 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法: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受到侵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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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

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

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

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

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

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

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

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可,按照这一合同被许可人完全享有使用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益和独占权;分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在一定地区内被许可人可将专利发明创造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

而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的茶艺公司并未向胡某申请该专利的使用权,即侵犯了胡某的物质权利。

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民事法律制裁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各种制裁措施往往结合在一起使用。

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

该情况表明,茶艺公司在侵犯胡某专利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胡某的经济利益,故在判决时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
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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