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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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可,按照这一合同被许可人完全享有使用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益和独占权;分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在一定地区内被许可人可将专利发明创造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的茶艺公司并未向胡某申请该专利的使用权,即侵犯了胡某的物质权利。
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民事法律制裁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各种制裁措施往往结合在一起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该情况表明,茶艺公司在侵犯胡某专利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胡某的经济利益,故在判决时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
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